未婚女子梦见怀孕怀孕给办流动人口婚育证吗? 不会检...

请问入职时人事需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什么啊?_百度知道
请问入职时人事需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什么啊?
怎么查,交验是个什么样的程序,查验什么,是交验后才交给人事么,我在原籍办理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不是要去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交验本证明,,需要多久,
提问者采纳
可能还需要去原来的证明机构重新开具。一般在户口所在地办理。,避免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如果原籍办理了,就想了解一下你的婚育状况,入职的时候需要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没有其他特殊含义,立刻去新的单位入职就不用去现居地的计生部门交验。如果隔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入职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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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的报告单都需要寄回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办登记,一般是配合当地的计划生育办的工作,拿着流动人口证去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办是免费的。据我所知,就是做个B超,没上环的有没有怀孕等,一般公司要的都是复印件。,流动人口证一般有效期3年,已婚的每年检查四次,未婚的好像不用,一般查的就是有没有上环,
同问,这个流动婚育证明公司是要原件吗?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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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专题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18&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下简称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高层楼宇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成年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持不合格证件人员的管理
1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
2现居住地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该向其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补办期限为3个月;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①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的,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②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③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④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⑤伪造、变造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计划生育证件等。
2.对持不合格证件的对象,收缴其证件,并出具统一的收缴文书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服务和管理;
2、对未婚女性,虽不列入日常服务和管理重点对象,但仍需开展宣传教育服务,并将其基本信息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外,还应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 &&&&&&&&编号:
&&&&&&&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街道人口计生科
&&&&&&&&&&&&&&&&&&&&&&&&&&&&&&&&&&&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 &&&&&&&&&&&&编号:
&&&&&&&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 年&&& 月&&&& 日
&&&&&&&&&&&&&&&&&&& 编号:
&&&&&&&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 年&&& 月&&&& 日
&&& 当事人签收: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
&&&&&&&&&&&&&&&&& &&&&&&&&&&&&&&编号:
&&&&&&& (身份证号&&&&&&&&&&&&&&&&&&&&& ):
经查,你在&&&&&& 街道 &&&&&&社区&&&& 路(小区)&&& 栋 &&&号居住未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请你接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补办好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或社区工作站查验。逾期仍未办理或不交验的,将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处理。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街道人口计生科(办)
&&&&&&&&&&&&&&&&&&&&& &&&&&&&&&&&&&&年&&& 月&&&& 日
一、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条件
& &&(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
&&& (二)夫妻双方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我市人口计生部门服务管理1年以上(后者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时间为准);
&&& (三)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二、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 (二)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 (三)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三、登记程序
&&& (一)流动人口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二)女方现居住地街道收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形式,向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
&& &(三)户籍地乡(镇、街道)接到核实请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书面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出具同意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文本。
四、服务登记及效力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可在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记录栏内注明&经核,符合政策生育壹孩,予以登记&,并填写日期,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无须再按《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验证备案。
  (二)证明材料不全或有误、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 对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
五、情况通报、登记及材料保存
(一)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动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予以通报;
(二)现居住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做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存档的同时,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交一套给社区工作站
(三)应即时更新该育龄妇女信息档案;待该育龄妇女生育后,应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生育信息记录,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
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
&&&&&&&&&&&&&&&&&&&&&&&&编号:
&注:1、此表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各一份。
2、申请人填写此表应提供以下材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机构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的,暂缓办理。
&&&&&&&&&& (&&&&& )街道计生不字〔& &&〕第& &&&&号
& &&&&&&&、&&&&&& &夫妻:
&&& 你们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外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认为:
&&&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3、经核实,所提交的户籍地计生部门证明与事实不符;
4、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未取得户籍地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信息反馈的。
&&& 现决定不予登记,请你们向户籍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 特此通知。
&&&&&&&&&&&&&&&&&&&&&&&&& &&&&&&(街道计生科公章)
&&&&&&&&&&&&&&&&&&&&&&&&&&&&&&&&& 年&& &&月& &&日
一、验证备案和查验机构
&&& 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拟在我市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生育一孩)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二孩)办理验证备案手续,并凭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生育一孩)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二孩)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到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或生育。但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按《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无须再验证备案。
二、验证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女方近期孕检证明或围产期保健手册;
(四)办理二孩生育登记备案的,还需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批准的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无二孩生育证及二孩审批表的,需提供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区(县)三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户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属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办理一孩生育验证备案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应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验证备案手续。
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在认真核实本人婚育状况后,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应及时在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目内加注&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查验。
(二)夫妻双方为外省户籍拟在我市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办理。
四、办理二孩生育验证备案程序
(一)本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广东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之&备注&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查验。
(二)外省户籍育龄妇女持本制度第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对符合其户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申请人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目内加注&户籍地批准生育贰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贰孩&字样,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医疗机构在对孕产妇进行孕检、分娩查验。
五、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处理
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过程中,对经核实不符合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怀孕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同时还应及时与其户籍地沟通,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实补救措施。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孕检、分娩验证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及时更新育龄妇女信息,并向其户籍地反馈。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重点对象和定期检查对象
(一)重点对象
居住在我市的已生育一个以上(含一个)子女的49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含非婚生育者,下同)。
(二)须实施定期检查的对象
1、放置宫内节育器避孕者;
2、使用各种短效避孕方法避孕者;
3、应落实避孕措施因各种原因未采取避孕措施者;
4、实施绝育术未满一年者;
5、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
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间隔期
(一)每年检查三次,每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二)采用皮下埋植术避孕者在药物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三)采用宫内节育器避孕效果稳定,年龄在40周岁以上者,可每年检查一次,访视两次。
三、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机构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是由经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有相应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2、有妇检室、B超检查室和相应的常规检验、检查设备;
3、具备跟踪随访能力。
(二)人员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须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医学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经过培训考核取得B超孕情检查合格证者;
2、本人在获得相应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工作。
(三)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工作室明显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上岗证上岗。
四、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方法咨询,并指导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二)对使用宫内节育器避孕的妇女,检查其宫内节育器放置是否正常,并指导失效者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须定期检查的对象,检查其是否发生意外妊娠,并指导政策外怀孕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对因采取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给予咨询指导及诊治;
(五)做好妇女产褥期的保健,在妇女产后的三个月内,指导其落实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应当实行与生殖保健综合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妇科疾病,给予咨询与治疗建议。
五、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管理本街道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指导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组织辖区流动人口检查对象参加定期孕情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流动人口检查对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定期孕情检查。
六、孕情检查报告单的出具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对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参加定期检查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将检查结果在本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登记,并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孕情检查发现特殊情况(如宫内节育器脱落、意外妊娠等),检查机构应向社区工作站通报并协助落实相应补救措施。
七、孕情检查卡册档案管理
计划生育孕情检查的工作机构要建立孕情检查卡册档案管理制度,将孕情检查情况建档造册,并定期反馈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要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八、禁止性规定和公示要求
(一)计划生育孕情检查工作机构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出具虚假的查环查孕报告单和其他避孕节育证明;
3、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检查对象逃避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定期检查。
(二)公示要求
从事计划生育孕情检查机构应将&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要求向群众公示并张贴在工作室明显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为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规范如下:
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
&&&&&&&&&&&&-&&-&&&&&&&&---&&&
送 达 回 证
&&&&&&&&& &&&&&&&&&&&&&&(&&&&& )街道计生送字〔&&& 〕第 &&&号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就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作以下规定: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规定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限期补办通知书(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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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限期补办通知书
为强化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政策生育率,同时方便医疗机构核查孕产妇的计划生育证明,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现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我市怀孕、分娩前的计划生育验证把关备案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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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园艺场,联创公司:我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数量也在急剧增加,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增速明显,由于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有率较低,其婚育情况掌握不及时,特别是流动人口在我市怀孕、生育是否符合政策难以判断,导致计划外出生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的一项证明材料。各乡(镇)场、街道、村(居)委会在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时,要注重对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18周岁至49周岁)宣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的意义。各乡(镇)场、街道要充分利用本辖区现有路牌、墙体刷写计划生育宣传标语。(蓝底白字,每村、居至少2条以上。)市计生委负责印刷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单、《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法律法规手册等。计生宣传员要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面对面宣传。使她们认识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意义、办理条件、办理程序、验证要求等,做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知识知晓率达100%,持证率100%。二、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补证及处理力度(一)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30日内向乡(镇)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2、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3、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4、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二)各乡(镇)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同时应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并认真落实流动人口&六个一&工作制度(即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协议、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一次孕、环检查、留下一个详细联络方式、开展一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建立一个流动人口信息档案)。(三)市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对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核查是否持有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查验盖章的婚育证明,对未持证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应做好登记,建立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信息台账(含姓名、族别、年龄、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或怀孕、生育的处理1、对无证人员的处理。(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场、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为其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①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②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③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2)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① 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疆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疆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②同时发放我市自行设计不做为生育依据的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③ 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2、对证件不合要求的处理。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收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3)证件已过有效期的;(4)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3、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怀孕、生育的处理。(1)凡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在我市怀孕、生育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一律视为计划外怀孕、生育。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对工作难度大且不予配合的已怀孕生育的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应立即告知户籍地计生部门提出协查依法处理。(五)信息归档与通报1、信息归档。(1)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2)对未婚女性,只作登记、验证和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象。2、信息通报。(1)提高流动人口全国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率。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外,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将当天流入、流出的成年育龄妇女信息登录进行交换,(特别是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尽最大可能掌握流动人口婚育情况。(2)加强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户籍地的联系。在其婚育信息不明,信息交换平台反馈信息不及时的情况下,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应采取积极主动工作方法,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户籍地取得联系,尽快获得流动人口信息。乡(镇)、街道与辖区单位签订《伊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要与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签订《流入伊宁市成年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与房屋出租户签订《伊宁市出租房屋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合同》,与外出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签订《伊宁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率达100%。对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3)市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卫生、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及时将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4)各村(居)民委员会每月25日之前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查验情况上报乡(镇)场、街道。各乡(镇)场、街道每月28日之前汇总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汇总每月5日之前报市委、政府分管领导及伊宁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三、加强流动人口免费技术服务工作(一)市、乡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站要结合流动人口生活、工作特点,深入社区、市场、商场、矿区开展巡回错时技术服务,并将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为免费服务依据,做好服务登记,建立服务档案。对无错施、短效避孕措施人群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尽可能说服其采取长效措施。(二)每年(1月&3月、7月-8月)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质免费服务月,活动由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乡(镇)场、街道、村(居)严格按照活动内容要求,组织相关育龄人群,配合市、乡服务站开展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查环、查孕、生殖健康、咨询等优质服务。(三)各乡(镇)场、街道要在流动人口集中区域如:市场、商场设立免费药具自取箱和宣传阵地建设。四、(一)按照乡(镇)、街道办每月上报的日清、周结、月报中的出生数据,市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进行核查,市人口计生委成立流动人口稽查小分队,深入各乡(镇)街道进行明察暗访。定期不定期入户采集、核查流动人口&日清、周报、月结&工作机制及流动人口&六个一&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尤其是对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怀孕生育情况摸排,对出现瞒报、漏报、上报不及时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伊宁市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应责任。(二)由市计生委负责将&伊宁市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有奖制度&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式公开,广泛接受群众举报,最大限度遏制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问题。&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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