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合肥高新公安分局分局,这个怎么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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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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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转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 为加强合肥市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范围内所有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手续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为了便于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付汇时,更好地了解掌握企业提供的税务凭证是否完整,省国、地税部门将售付汇汇凭证六种式样合并为一种,即《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统一税务证明”见附件3)。无论是国税部门还是地税部门开出的“统一税务证明”,均为一式三联,由国地税部门统一编号,双方签章确认。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审核付汇企业已同时经国、地税部门在“统一税务证明”上签章确认后方可对外支付。
&&& 二、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手续提交地税部门有关税务凭证的业务范围
&&& (一)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均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统一税务证明”。
&&& (二)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地税部门应填写开具“统一税务证明”相应的完税证明项目。
&&& 1、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备、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取得的收入(需填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项目)。
&&& 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需填写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项目,其中利息、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只需填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项目)。
&&& 3、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凡能准确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无需填写完税证明项目)
&&&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地税部门应填写开具“统一税务证明”相应的免税证明项目。
&&& 1、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 2、外籍个人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3、外籍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 4、其他免征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
(四)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地税部门应填写开具“统一税务证明”相应的不予征税证明项目。
&&&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不予征税,购付汇时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证明。其中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个人)境外劳务费,由付汇企业主管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不予征税证明。
&&&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地税部门无须填开“统一税务证明”的有关项目。其中如有需国税部门填开“统一税务证明”的,地税部门应同时签章确认。
&&& (一)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在国际贸易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海运运费;
&&& (二)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 (三)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 (四)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 (五)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 四、关于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手续提交国税部门有关税务凭证的业务范围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均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统一税务证明”。具体范围是指境外企业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
&&& 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的收入,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国税部门填开的“统一税务证明”。
&&& (一)境内机构或个人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国税部门应填写开具“统一税务证明”相应的完税证明项目。
&&& 1、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 2、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
&&& (二)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国税部门应填写开具“统一税务证明”相应的免税证明项目。
&&& 1、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若按照我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 2、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等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 3、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息。
&&& 4、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 5、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 6、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 7、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息。
&&& 8、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 (三)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国税部门应填写开具“统一税务证明”相应的不予征税证明项目。
&&&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不予征税,购付汇时应提供国税部门填开的不予征税证明。
&&& 五、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办理以下购付汇业务时,国税部门无须填开“统一税务证明”的有关项目。其中如有需地税部门填开“统一税务证明”的,国税部门应同时签章确认。
&&& (一)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
&&& (二)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
&&& (三)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
&&& (四)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 (五)在国际贸易进口项下对外支付海运运费。
&& &六、合肥市地税局、国税局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开具单位及印章的调整。
&&& 合肥市地税局、国税局近期分别进行了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其中合肥市地税局自日起改由市局国际税收处统一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并正式启用新印章(印模见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环节的应征税款一律改由申请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开票征收;合肥市国税局自日起开具售付汇税务凭证启用新印章(印模见附件2)。凡与国地税新印章不相符的证明一律无效,不得作为付汇凭证。国税部门还应将开具的“证明”编号、内容逐项输入到CTAIS系统相关证明格式中,以保持CTAIS资料信息的完整性。
&&& 七、为进一步提高开具付汇税务凭证工作效率,合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决定共同建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每年轮换牵头,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和各商业银行参加,组织有关部门交流工作开展情况、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办法;二是定期共同举办业务知识培训;三是对付汇单位开具统一格式的“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证明”。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规范凭证的开具内容、管理程序、资料归档工作。四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联系和协调,国地税部门应定期核对售付汇凭证台账,以便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各自上级机关。
&&& 八、联系电话:
&&& 合肥市地税局国际税收处:32855;合肥市国税局涉外处:66063;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91221。
&&& 九、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原合肥市公证处)-合肥公证网(hfnn)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原合肥市公证处)-合肥公证网(hf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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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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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监局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汇报会
内容分类:
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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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监局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汇报会
&&&&7月22日下午,合肥市安监局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汇报会。市局领导班子、县区安监局长、开发区安监机构负责人、市局各处室和监察支队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各县区安监局长、开发区安监机构负责人汇报了本单位、本辖区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进展情况。会议认为,各县区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和督查工作,行动迅速,方案实用,及时召开多层次会议部署,加强检查指导,将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乡镇街道和辖区企业,并与市局紧密配合,深入开展督查活动,进一步摸清了一线情况,推动和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会议指出,各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尚不平衡,企业发动还不全面,少数单位存在工作不深不细,特别是少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全面有效落实。&&& 最后,市安监局局长方正杰代表市局作会议强调。他要求,各县区要全面评估工作成果,继续深入有效地推进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落实监管责任;二是创新和改进工作方法,扎实深入推进,确保隐患排查到位;三是认真开展督查,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四是把握重点,做好企业有关信息收集整理和档案建立、隐患报表报送及重大隐患整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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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文  号:汇国函[2001]2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合肥分局国际收支处:
  《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第一个问题处理如下:
  1、鉴于该企业尚未成立,因此,其涉外收入应视为对私收入,记入对私收入统计表中。同时,要将交易情况报外汇局国际收支处存档备案。
  2、由于陈某属于外籍人士,目前是非居民,因此,其涉外收入不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可暂不要求其进行申报。
  3、当其企业正式注册成立后,可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内建立该企业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
  4、建立该企业的对公收入统计表,删除原对私收入统计表,将对私收入统计表中的记录转到新建的对公收入统计表中。在转换过程中,申报号码中所含的日期仍为原申报日期,业务流水号选取一个与其它流水号不重复的即可。
  5、该企业须将成立前的涉外收入进行补申报。
  二、对于第二个问题处理如下:
  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该笔汇入款项属于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的范畴。因此,对于类似的交易,统一由收款人(即马钢公司)办理相应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应为“借入债务的汇入”项下的相应编码,在交易附言中注明为“外贷”。
  三、对于第三个问题处理如下:总局《关于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0〕28号)文中关于“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项下”,指的是押汇业务项下发生的本金和押汇利息,至于在该笔业务款项下扣除的押汇手续费则应填写在“国内扣费”项下的“银行费用”栏内。
  此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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