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2011三阳征兵体检图片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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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三阳镇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的意见&三阳镇浏览()&来源:中国海门阳政发(2012)36号&&关于搞好三阳镇2012年冬季征兵工作的意见&各村、居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发布了今年冬季征兵命令。海门市政府、市人武部也召开了征兵工作预备会议,对今年冬季征兵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保质保量完成今年冬季征兵任务,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兵工作的目标以上级征兵命令为依据,严格执行征兵的有关政策规定,重点提高新兵质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征兵数量,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坚决杜绝出现政治退兵现象。二、征集的对象和范围按照“一个主体,两个优先”要求征集,即:主要征集具有高中包括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男青年时城市户口的,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是农业户口的,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鼓励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报名应征,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非学历教育民办大学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招收的无学籍学生和各类高补班的学生也应征集,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班的学生(实习生)也可以征集。三、征集对象的年龄规定男青年为2012年年底满18——20岁(即日——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即1991年出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征集年龄,分别放宽到22和20周岁。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征集男满17岁(1995年出生)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四、征集的办法适龄青年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基层单位推荐、政审、体检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五、征集的时间步骤征兵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一) 组织准备阶段(9月26日前)1、搞好预征对象的调查摸底,确定参加初检的人员;2、党委研究征兵工作方案,确定奖惩措施;3、调整征兵工作方案,抽调人员,组建征兵工作班子;4、拟制征兵文件和有关表格;5、落实征兵经费。(二) 宣传发动阶段(9月27日——10月18日)1、召开全镇征兵动员大会;2、广播站开办征兵专题节目;3、镇区主要地段拉好横幅,基层单位张贴标语;4、向预征对象发出参加体检的书面通知(10月8日前);5、有重点的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6、做好目测初检的准备工作:(1)体检班子的建立和业务培训;(2)选定和布置体检站; (3)工作人员的选配和分工;(4)召开民兵营长参加的体检预备会(10月17日上午)。(三)体检政审阶段(10月18日——11月20日)1、 镇组织目测初检;2、 对初检合格人员政治审查和病史调查;3、 做好初检合格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4、 研究、确定市检的人员;5 、 组织初检合格人员参加市体检6、 召开双合格青年和家长座谈会;7、 组织特种兵员身体复查;8、 完善新兵政审材料。(四)审批定兵阶段(11月21日——12月3)1、 整理新兵各种书面材料;2、 配合接兵部队搞好家访;3、 进行端正入伍动机教育;4、 召开定兵会议;5、 落实各项优抚措施;(五)送兵、总结阶段(12月4日——20日)1、 领发新兵入伍通知书;2、 领发新兵服装;3、 召开欢送新兵大会;4、 运送新兵离境;5、 搞好征兵工作总结;6、 整理征兵工作资料;7、 结算征兵经费。六、明确几点要求1、各单位要把征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第四季度重点工作来抓,形成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其他干部配合抓,民兵营长集中精力抓,插村干部共同抓的良好局面。镇政府把征兵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2、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兵役法》及上级有关征兵文件,使征兵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要深入细致地做好适龄青年及家长的思想工作,增强其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3、坚持依法征兵,对拒绝、逃避服兵役的人员,经教育不改的,将严格按照《兵役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坚决给予处罚。4、各单位、各部门要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征兵工作顺利开展。&&&&&&&&&&&&&&&&&&&&& &&&&&&&&&&&&&&&&&&&&&&&&&&&&&&&&&&&&&&&&& &&&&&&&&&&&&&三阳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十月八日 &&&&&&&&三阳镇政府秘书室&&&&&&&&&&&&&&&&&&& 日印发&
您所处的位置&南通专家组来海检查指导征兵体检
新华通讯社主办
南通专家组来海检查指导征兵体检
日 1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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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通市征兵体检中心组来海,检查指导海门市征兵体检工作。海门市征兵市级体检于7月31日试检,8月中旬结束。
据介绍,今年海门市共有1000多名适龄青年参加市检,今年征兵中更加突出了对高学历青年的征集工作,但视力与外科依旧是应征青年最大的“拦路虎”。下阶段,海门市将进一步做好体检合格青年的后续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做好政治考核,按照上级任务分配定好兵员,安全搞好新兵运输保障。
除检查指导,了解海门市征兵总体情况外,中心组的医疗团队也参与到了对应征青年的各项检查中,并对海门市工作表示肯定。专家组表示,海门的征兵体检工作,领导重视、组织有力,连续多年来在南通各地区成绩较好。(杨阳 康慷)
(责任编辑:
实习生包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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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2015年征兵政策解读
作者:&&&&&&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14:00:11&&&&&&点击数:
 1.2015年征兵有哪些基本条件?
  答:年龄条件: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22周岁。政治条件: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体格基本条件:应征青年要求身心健康、体魄强健。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青年不低于1.58米。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现在身高-110)kg。征兵对视力不再按照学历区分层次,左眼不低于4.5,右眼不低于4.6,低于4.8的需要检查矫正视力。学历条件:男青年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为主。
  2.今年征兵区分哪几个阶段?
  答:宣传报名阶段:实行网上报名,适龄青年应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逐项填写。体检政审阶段: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审定新兵阶段: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交接起运阶段: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 新兵入伍欢送会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
  3.最新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何时开始实施?
  答: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新《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日通过,自日起施行。
  4.应征入伍的适龄青年享受那些优待?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优待外,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一)征收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二)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应当保留,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收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待遇;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于其他负担;(三)在职职工应征入伍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入伍前发给其入伍当月的全额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原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服役期限相应顺延,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五)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士兵家属优先照顾;(六)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成员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士兵家庭,减轻其负担;(七)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以下比例发放奖励金:(一)专科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四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二)本科以上在校生不低于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百分之五十,已毕业的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受奖的,由批准入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立功奖励金:(一)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放;(二)荣立二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发放;(三)荣立三等功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发放;(四)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不低于当年优待金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
  5.士兵退役后政府如何安置?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公务员招录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士兵。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国有企业招聘人员时,根据名额和职位条件,以及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比例进行定向招生或者招聘。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优先招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鼓励企业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义务兵退役后,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从改选为士官当年起算,按照其服现役年限相应递增。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士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享受下列优待:(一)免费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享受学历教育资助,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二)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扶持等政策;(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二年。学生退役后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原就读学校应当准其入学或者复学,并享受下列优待:(一)从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生入学或者复学后,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并由批准入伍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发给经济补助。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继续享受,并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并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三)具有普通高职、成人教育或者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本科学习,具有高中或者同等学力的,可以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校专科学习;(四)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可以免于考试,视为合格或者直接给予学分;(五)从本省入伍的外省籍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大学生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完成学业且被本省用人单位接收的,可以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办理落户手续;(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优待。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6.应征青年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入伍后逃避服兵役,造成严重影响,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或者被部队除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有关单位不予复工、复职、复学;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其中,被兵役机关裁定作退兵处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转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兵役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将公民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7.参加征兵工作的职能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二)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的;(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四)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五)明知是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拒绝、逃避征集或者入伍后逃避服兵役被部队退兵、除名,仍为其办理出国(境)、招录、升学、复工、复职、复学手续的。适龄公民在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期间,所在单位不视为出勤或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征兵工作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征兵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领)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工作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队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征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挠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入伍的;(三)扰乱征兵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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