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五,六号有过性行为,并且用了春节期间安全措施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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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食药监法〔2015〕9号自治区食药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字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桂食药监法〔20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驻局监察室,直属各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第三条&&&&本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药品&监管(含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下同)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解释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作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适用本规则。第四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一时期内,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同一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第七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九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正当行为而对当事人实施从重或加重&处罚。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合理裁量,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规则)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引用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基准、从重处罚三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幅度范围外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二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同一档次内还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为若干级别。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选择适用合理的档次和级别。(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金额的中间值;(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2倍到5倍的,可以设定0.5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3.5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4倍、4.5倍、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处以2倍、2.5倍、3倍的罚款;减轻&处罚处以0.5倍、1倍、1.5倍的罚款。处罚幅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幅度是金额且有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一般情况下给予金额中间值的处罚;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减轻处罚应低于法定最低限度,&一般不得少于法定下限的10%。第十五条&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一般情况下给予上限50%的处罚;从重处罚应在高于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确定罚款金额;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的20%至50%幅度内确定罚款金额;减轻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的20%以下确定罚款金额。第十六条&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除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法定处罚种类,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在具体适用&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为准,不得任意选择适用。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必要性与可行性原则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第十八条&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量裁,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罚则规定可以先行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七)企业未获许可前擅自迁移变更地址,但已提出变更申请并持有受理通知书的;(八)老弱病残、下岗失业等特困弱势群体人员或地点偏远&&的山区、农村村民主观无故意,又未涉假劣食品药品,首次违法涉案货值不超过500元,且主动配合查处的;(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查处的;(三)自动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违法行为不涉及假劣食品药品,并主动报告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情节相对较轻,主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七)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八)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但应当免予罚款处罚;不具备所列情形第五项、第六项的可以适用罚款,但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一)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的;(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进货渠道、验收、仓储保管&&规定的;(三)能够及时提供购进票据(购销合同)、交易对方许可&证、授权代理证明等资质文件材料的;(四)有证据证明违法食品药品是供货方造成,非自身原因&致使销售、使用违法食品药品的;(五)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具有明显潜在危害后果的;(六)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的。第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其他固定收入的,应当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不予罚款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生活确属困难的残疾人;(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四)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患有重症疾病或身体遭受重大伤&害的;(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主观无故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二)案发后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三)违法食品药品已销售或使用,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追回,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食品药品抽查检验单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一般项&&目的;(五)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六)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七)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八)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有证据证明主观上有违法故意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二)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三)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食品药品的;(四)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高风险医&疗器械属于假、劣药械的;(五)生产、销售、使用假劣食品药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六)生产、销售、使用假劣食品药品,经处理后重犯的;(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三)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十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十六)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十七)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二十二)暴力抗法或故意阻挠、拖延导致行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二十三)作虚假陈述,导致执法部门作出错误决定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二十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二十五)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二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十七)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而生产经营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二)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产品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三)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法定要求或相关标准的原辅&料而生产食品药品并已进入流通渠道的;(四)一年内两次实施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商业贿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五)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许可证件的;(六)出租、出借、出售许可证件牟取利益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七)获得许可证件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或擅自降低要求的,经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法定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资格的其他情形。因上述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取消相应资格的,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并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的,应当同时适用。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与该&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三章&&&&程序规则第二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对于应当改正而能够改正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且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当就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说明,阐述违法行为类别认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给予何种处罚、何种处罚幅度的意见。第三十条&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合议开始前,拟参加合议人&员应当认真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在案件合议过程中,主承办人应当就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的界定、违法行为类别认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适用情况、拟作出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进行具体说明;&参加合议人员应当就上述事项各自发表意见,再行充分酝酿,然&后提出处罚的种类、数额的具体建议。若经过合议,认为案件不&属本机关管辖或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也应当一并提出。合议过程&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记录附卷。第三十一条&在案件合议之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全案送交&本机关内设法制机构核审,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办理情况及拟处罚建议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时若认为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处罚种类和数额缺乏必要证据或不符合本规则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法制机构法律&审查意见应当附卷。第三十二条&案件经法制机构核审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法律审查意见,必要时连同案卷材料&呈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拟处罚建议。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建议:(一)上级部门交办的;(二)有关职能内设机构对案件处理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三)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四)拟处以较重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价值较大的;(五)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六)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七)需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八)适用法定上限处罚的;(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三十四条&&&&除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外,未经本机关&负责人或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根据本机关分管负责人或集体讨论批准的拟处&罚建议,由案件承办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包括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适用情况)、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办案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章&&&&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执法指导,强化评议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促进依法行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监督以及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接受层级监督、监察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第三十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业务培训,促使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本岗位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执&法和合理行政。第四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畴,并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职权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违反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相关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执法案例指导,定期收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典型案例,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案例评析,增强执法指导的针对性。第四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访投&诉、案卷评查、执法回访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或不符合本规则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审查的;(二)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的;(三)因执法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行政处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或重大变更的;(四)在执法检查中或在处理当事人信访投诉过程中被上级&部门认定处罚裁量显失公平的;(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发现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裁量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裁量违&法或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重大立功表现指提供案件线索,查获违法产&品或无证经营食品药品货值10000元以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案件为5000元以上)的或协助公安部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法产品,包括假劣药品、食品,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或有毒有害食品。&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等作出新的规定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称一般项目是指性状(中&药饮片除外)、水分、粒度、重量、装量、外形尺寸、物理性能测试、规格、等级等对食品药品安全性影响相对较小的项目。&本规则第二十四条所称重要项目,药械是指无菌、热源(或细菌内毒素)、过敏、异常毒性、微生物限度、鉴别、有关物质&检查、农药残留、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电气安全、辐射安全等&对药械安全性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及主要成分含量严重不足等影响疗效的项目;食品、保健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项目。第四十八条&&&&本意见所称假劣药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第二、三款载明的假药和劣药;假劣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所规定的未经注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假劣食&品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产品。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广西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药品部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15年04&月24日修订发布)第二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或者使&用,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二)无证经营非处方药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及假药或者劣药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委托生产、配制药品,且双方均具备规定条件的;(二)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1项情形的;(三)购进渠道合法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二)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配制的品种为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的;(三)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没有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成品、半成品,或者超出双方生产许可范围的;(四)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五)假药为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六)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项&以上规定情形的;(七)擅自更改关键生产工艺的;(八)将检验为假药的产品出厂销售的;(九)超出药品核准经营范围的;(十)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一)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溶出度、水分等药品非安全性项&目的;(二)包装、标签、说明书所标明的事项中只有1项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三)购进渠道合法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二)药品成分含量与标示量差异超过20%以上的;(三)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项以上规定情形的;(四)劣药为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五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收入1万元以下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涉案产品无法溯源或者后果扩大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收入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六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存在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来源属于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的单位异地现货销售的;(二)销售方通过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许可证、批件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要法定义务已履行但存在瑕疵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明知来源不合法,仍然继续销售或者使用的;(二)不能提供相应的购销记录和购销票据,导致无法溯&源的;(三)仅通过形式审核等即可查明与其内容不符的;(四)涉案药品为劣药的;(五)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第八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一)初次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一)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3次以上的;(二)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第九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初次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3次以上的;(二)伪造、变造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尚未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二)骗取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0.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一)违法销售行为发生在医疗联合体、医疗集团或者医疗&“连锁”机构内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销售3家次以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条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二)未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二)涉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本条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或者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二)生产、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经营或者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三)损坏执法装备,或者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条是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和销售记录完整,可追溯来源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弊的;(二)未按规定渠道购销的;(三)未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自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条是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者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医疗用毒性药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二)购进渠道合法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非法所得的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生产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非法所得的&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五、《反兴奋剂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药品为劣药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购进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四)擅自生产或者批发经营,且同时未按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实际种植超过年度种植计划或者缩减年度种植计划20%以下的;(二)储存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仓储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三)未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实际种植超过年度种植计划或者缩减年度种植计划50%以上的;(二)储存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仓储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三)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弊的;(四)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所列2项以上情形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年度计划安排生产,实际生产超过或者缩减年度&计划20%以下的;(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三)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不完整、药品入&库未执行双人验收制度、出库未执行双人复核制度、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少于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五年,有上述1项情形的;(四)未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年度计划安排生产,实际生产超过或者缩减年度计划50%以上的;(二)未建立储存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的;(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条件不达标,相应的防火设&施、专用防盗门、双人双锁管理、监控设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职责等,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规定生产、储存或者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导致药品流弊的;&&(五)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3项以上情形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涉案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为劣药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所列&&3项以上情形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二)造成精神药品流弊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只有1次运输的;(二)违法收入1万元以下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法收入5万元以上的;(二)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无法溯源或者后果扩大的;(三)运输3次以上的;(四)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四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已经经营或者使用,且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者已经开始试验研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已经生产的;(二)已经经营或者使用,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三)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五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现金交易额累计&1&万元以下,且未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现金交易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二)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三)一年内3次以上使用现金交易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二)再次出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七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一)倒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二)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三)涂改许可证明文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倒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明文件5次以上的;(二)倒卖、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三)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四)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八条&&&&本条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初次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倒卖、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3次以上的;(二)涂改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三)倒卖、转让、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的;(四)造成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流弊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一)对方属于合法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供应原料血浆不合格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方属于合法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供应原料血浆不合格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本条是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产品质量符合标准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5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八、《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本条是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只有1批次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3批次以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本条是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疫苗为劣药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本条是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案疫苗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案疫苗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疫苗质量不合格、疫苗接种者人身伤害,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九、《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本条是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0.3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一)生产或者销售1批次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伪造一级《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二)生产或者销售3批次以上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条是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二)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所列&3&项以上情形的;(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条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购销人员进行了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但档案资料不完整的;(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开具的销&售凭证只缺少1项内容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留存供货企业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导致无法溯源或者后果扩大的;(四)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2&项以上&情形的;(五)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本条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购买方通过伪造、变造、租借或者买卖许可证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生产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三)经营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四)向他人提供药品3家次以下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二)经营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三)向他人提供药品3家次以上5家次以下的。第四十条&&&&本条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二)经营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涉案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三)向他人提供药品5家次以上8家次以下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二)经营企业向他人提供药品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三)向他人提供药品8家次以上的;(四)涉案药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五)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六)导致药品质量事故的;(七)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实际气温与规定的温度相差不超过5℃的;(二)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运输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运输时的实际气温与规定的温度相差在10℃以上的;(二)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运输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三)涉及生物制品等对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赠送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一)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赠送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一)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涉案药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第四十三条&&&&本条是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0.2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一)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的;(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三)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1年内3次以上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六)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十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后配制条件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后配制条件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的;(二)导致制剂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十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自2004年7月8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本条是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本条是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只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2项违法情形的;(二)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3项以上情形的;(二)涉案药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本条是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1项违法情形的,但该条第一款第六项除外;(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3项以上情形的;(二)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所列2项以上情形的;(二)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自2007年12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本条是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也不通知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且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二)超出规定时限不通知召回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本条是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重新召回或者召&回范围的;(二)涉及一级召回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本条是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处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召回记录不完整或者报告在处理之后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召回无记录的;(二)未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本条是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2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1项情形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2&项以上情&&形的;(二)拒绝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8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本条是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及一级召回的;(二)继续销售或者使用,造成危害扩大的;(三)导致无法溯源的;(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本条是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2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及一级召回的;(二)继续销售或者使用,造成危害扩大的;(三)导致无法溯源的;(四)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五)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8000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六、《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本条是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销售记录完整,能查清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完整生产销售记录,不能查清生产数量或者销售去向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本条是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销售记录完整,能查清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完整生产销售记录,不能查清生产数量或者销售&去向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本条是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法定义务已履行,仍不能发现药包材不合格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药品已经销售,销售记录完整,且能查清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使用的药包材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二)药品已经销售的,没有完整生产销售记录,且不能查&清生产数量或者销售去向的;(三)涉及特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或者注射剂药品,&或者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本条是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管理混乱,不能查清主要责任人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1.6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涉案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生产使用的原料、辅料或者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来源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符合标准,尚未销售的;(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三)涉案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4.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涉案产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二)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2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6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六十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以下:(一)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2项以下情形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15天以上30天以下:(一)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二)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5项以上情形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7天以上15天以下。第六十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一)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2项以下情形的;&&(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6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二)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5项以上情形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2.3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处以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所得2.6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2.3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2项以上未按规定标注的;(二)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有2项以上未按规定标注的;(二)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一)有2项未按规定标注的;(二)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一)有3项以上未按规定标注的;(二)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四)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第七十一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逾期仍未改正,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20%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二)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本条是对《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及时改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3&项以下&情形的;&&(三)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及时改正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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