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逝读后感】和【联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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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联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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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商场联营,商场是要我们按扣点之后的金额开票,但是打给我们的款又是我们的开票金额扣除费用之后的金额。请问我要怎么做账呀。。。有的人又说开票金额要和打款金额一致。。。请问一定要一致吗??是当月开票,下个月商场打款给我们。若我收到款以后,我可不可以做
借:银行存款(商场打给我们的款)
管理费用(扣除的费用)
贷:应收账款(我们的开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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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当进入妖娆的夜色,城市里的一些年轻人便会钻进灯红酒绿的酒……用户名/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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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 风; 军争; 火; 林; 神
本场值得关注人物
看春华姐的极品大伤逝大联营!!!!
观看地址! /test/play.html
发表于 23:23:41
殇逝好牛逼的样子。
发表于 17:56:05
陆逊羡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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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 或 Email关于超市联营问题!急急急~~~在线等谢谢_百度知道
关于超市联营问题!急急急~~~在线等谢谢
那我们入住超市联营跟自己开专卖店有区别么,入场费,他们同意我们入住应当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我们需要有什么样的告知,急急急~~~在线等谢谢,条码费等等费用,现在出现了问题如下,但是入住超市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备案,如果需要办理这么多证件,我们有产品的质检报告等相关证件,个人营业执照等等证件,能够证明我们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会产生什么样的费用,税务登记,而且对于超市来说,还有,工商部门的抽检问题,我们是做蜂产品的,入住了超市,蜂蜜蜂胶等等,超市对我们收取了场地租赁费,
我们和超市之间属于联营关系,我们属于个人,跟蜂产品公司之间属于加盟关系,说明一下我们和蜂产品公司之间的关系,
提问者采纳
不管你做什么产品~你最基本的要有自己的一个公司吧~没公司~作为超市来讲~也不放心啊~如果你是开超市的~你的供应商都是没公司的个体~万一出了问题找谁~对于工商部门的抽检~会有检测费~这个费用超市是不会承担的~不管是进超市是做供货制或联营制~超市只是提供一个场地来给你们推销你们的产品~要是产品抽检出了问题~肯定是要你们供应商或联营商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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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是加盟的,也就是蜂产品公司。,但是费用应该由你的上级单位承担,那加盟方就应该许可你用他们的证照等,如果遇到抽检,费用超市不会承担,但可能你要先告知你的用处,对方要评估风险,像这种情况,
你是联营商,有是加盟产品,你可以向你加盟的枫产品公司所要该公司的工商备案、税务登记、个人营业执照等等证件,不需要你本人另外办理,超市向你所要这些证件是理所应当的,这也是超市为消费者提供保障的依据,和工商检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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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经发[1990]2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望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人民法院在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一)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自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  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四、关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问题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五、关于在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问题  (一)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出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应当清退退出方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确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盈利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享和分担。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联营体因联营一方或者数方中途退出联营而无法继续存在的,可以解除联营合同,并对联营的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但如联营其他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则应按联营各方的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六、关于联营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联营合同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过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经济损失酌减;约定的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可由赔偿金补足。联营合同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及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联营合同既未订明违约金数额或比例,又未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应由过错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七、关于联营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问题  (一)联营体为企业法人的,联营体因联营合同的解除而终止。联营的财产经过清算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约定或联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联营体为合伙经营组织的,联营合同解除后,联营的财产经清偿债务有剩余的,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清退投资,分配利润。联营合同未约定,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在清退联营投资时,联营各方原投入的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或者返还原物确有困难的,作价还款。  (三)联营体在联营期间购置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分割的,可以作价变卖后进行分配。变卖时,联营各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联营体在联营期间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解除联营合同后的归属及归属后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商标权应当归联营一方享有。专利权可以归联营一方享有,也可以归联营各方共同享有。联营一方单独享有商标权、专利权的,应当给予其他联营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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