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的问题 英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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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依法应对
16:49:02 来源:胶东在线 [
  笔者通过对各地调研发现,近年来以政府为被申请人土地类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以政府为被告的土地类行政诉讼案件(以下简称土地类行政案件)数量飙升,往往涉及农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且有异地律师以团队运作模式参与。其中,个别案件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及未征地先办证的情况,可能产生严重的连锁效应。
  一、土地类行政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调查发现,近年来涉及土地问题信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以珠三角某市为例,2009年78宗,宗,宗。
  (二)案件特点。一是串案数量大幅增加。各类串案数量占各类案件总数的70%以上;二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或村民联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增加;三是异地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律师之间合作关系紧密,且操作模式极其相似,均是由律师到国土局档案馆查阅本村范围的土地是否办理登记发证,对有关的土地登记行为提出复议诉讼,随后对在复议诉讼中获知的有关土地批复行为、登记行为也相继提出复议诉讼。
  (三)案件应诉及风险。随着异地律师深入介入土地案件,加上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客观存在,案件所涉及问题越来敏感和尖锐,极易引起周边镇、村群众的效仿,牵一发而动全身,如处理不当,会影响政府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土地类行政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土地案件数量多、群体性案件比例高、涉及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须引起高度重视。综合分析近年土地类行政案件,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一)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在1999年至2003年新旧土地管理法交替,历史违法用地(所谓违法用地,是指未经征地发证即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补办征地手续后予以办证这一政策实施期间,存在不少违法用地补办手续问题。1999年之前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经市级政府批准即可实行,而1999年之后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则规定征地必须在有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的条件下,经省级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新土地管理法一旦实施,征地将受用地指标严格限制,因此,不少地方在充分利用政策对历史违法用地进行清理的同时,更对部分实际上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按照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办证,以储备土地作日后发展之用。而当时由于时间仓促,现存的征地及办证档案资料漏洞较多,最突出的问题是时间倒签,征地及办证档案资料证据缺乏,这类问题涉及土地面积多、范围广、隐患大。
  (二)征地程序存在的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对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程序等规定比较具体。但一些地方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征地公告不规范,或者公告的过程不注意对证据加以固化,以致在应诉过程中无法提供已经履行征地公告职责的证据。征地补偿程序方面,一般的做法是将征地款支付到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配给村民,征地档案资料中仅保存村委会出具的发票,但实际上土地属生产队所有,而补偿款应支付至生产队,因此亦造成征地补偿款落实情况难以举证的问题。
  (三)土地档案资料问题。许多地方土地行政案所涉及的征地发证行为发生在90年代,由于年代久远,加上期间的机构撤并,土地档案资料保存不完整,造成个别案件的责任主体在复议答复或应诉时不能完全举证证明当年作出的发证行为的合法性。
  (四)闲置土地问题。个别案件反映出,闲置土地是土地行政案件的诱发因素。个别地方的土地于多年前被征用,但闲置多年,随着近年土地价格上涨,个别村民萌生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收回土地的念头。
  (五)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存在的问题。土地行政案件的另一大类是宅基地边界争议纠纷案。按照法律规定宅基地确权发证必须有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使用权人及相邻人到现场指认边界,但一些地方并没有按规定执行,而是仅由土地使用权人及村委会工作人员指界,因此造成大量宅基地重界的现象。
  (六)预征土地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的规定为先批准后实施,但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往往采用以乡镇政府属下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土地开发公司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后再向省提出申请,此做法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不相符。据了解,乡镇“预征”农民集体土地的做法,主要是考虑征地工作越来越难、成本越来越高的现实,乡镇为提前做好大项目引进和落地预留发展空间,采用“预征”土地的方式“筑巢引凤”,虽然这种征地操作模式有相关部门明确提出实行先支付补偿款后报批征地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但因为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所抵触,因此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受到法院或复议审查机关的质疑。
  (七)个别时间紧、任务急的重点项目用地遗留问题。近年来,部分国家、省重点项目时间紧、任务急,鉴于办理征地手续所需时间长,往往对项目需占用住宅、厂房国有土地或农村宅基地,与使用权人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就直接采取以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用地。此做法虽然有《土地管理法》作为依据,但由于法律条文规定比较笼统,因此乡镇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忽略程序问题,比如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委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未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村民代表表决;政府批复中未告知诉权;以及批复的送达程序不规范等等。
  三、有关对策建议
  土地类行政案件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因此,要正视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和现行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解决土地行政案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来抓。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一是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乡镇和部门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的内容,通过考核机制督促各部门重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落实应诉责任追究制度。法制部门加强对各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监督,对因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或不重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而导致败诉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按照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需要修订完善《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责任部门,落实应诉责任,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答复程序,切实提高答复水平,杜绝应诉责任部门不重视答复工作、相互推诿责任、不及时组织答复工作、超过法定时限答复举证、答复书没有针对性等的现象的发生。
  三是建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总结报告制度。对行政复议案件,在积极组织应诉的同时,更应深入分析从案件反映出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个案中总结经验,促进行政程序规范化,避免今后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同样情况。对于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所反映问题等情况报告政府。
  (二)加强对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涉及土地、房产的征收、确权、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查把关。
  目前,政府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占绝大多数,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前的合法性审查,因此存在法律瑕疵的概率很高。为确保政府行政运作安全,确保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建议今后凡需要以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先由相关部门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以有效降低决策风险。此外,对于政府的内部批复,如涉及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也需要严格进行法律审查把关,防止当事人与政府部门发生纠纷时,动辄以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行政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征地程序。完善土地征收公告制度。在征地过程中要规范公告内容和公告程序,落实告知责任。另一方面,要更加重视公告证据的固化,以避免发生复议时因无法提供已依法公告的证明,而造成程序上的缺陷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认定的困难。完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听证的范围和听证的程序实施听证。规范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人的获得补偿权,另外,在征地过程中发生补偿标准争议的,属地政府应当积极协调处理,降低引发纠纷的可能性。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减少土地案件的诱发因素。
  二是按照现行法律标准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修补。过去,由于土地管理法律不健全、依法行政意识不高,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尤其是新旧《土地管理法》衔接期间,省曾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提出灵活处理的政策,但下面在实施过程中标准过于宽松,该段时期问题尤其突出。对此,国土资源部门应区分情况加以修补,对于原则合法但存在程序瑕疵的,应依法完善程序。对于因认定事实不清而导致产生权属纠纷的,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认定事实错误的,应主动更正。
  三是加强土地档案资料管理。个别案件被申请的行政行为发生在90年代初,部分土地档案资料在因机构改革及乡镇合并、办公室搬迁的过程中灭失,导致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无法举证。为避免再发生同类事件,国土资源局必须加强土地档案资料管理,避免政府因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责任。
  (四)及时发现串案苗头,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在行政复议案件组织答复工作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串案苗头,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同类型涉及土地具体行政行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存在类似问题的镇区及早做好防范工作,疏导村民,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基层。
  (五)加强政府法制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乡镇内部法制机构建设。
  法制部门及相关部门、乡镇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应诉能力。依法对政府及部门、乡镇行政行为进行法律把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
  (六)加强行政协调、行政调解工作。
  对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或为完成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而存在程序瑕疵而引起的案件,或虽然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案件,在积极组织应诉的同时,相关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政府等单位加强协调和解工作,以达到化解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解决纠纷的目的。
(作者:殷昭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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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这样解决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苏永华)《意见》规定,对日之前遗留商品房项目办证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规划手续不全,可免配套费&&&&对日之前建成的房屋,经认定后免予处罚;对日至日建成的房屋,经认定后予以处罚,免予罚款,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房屋涉及到的拆迁还建房部分免予处罚,并免缴相关规费。&&&&改变土地用途,部分须受罚&&&&对日之前建成的房屋,免予处罚;对日至日建成的房屋,按5元/平方米处罚后,予以认定。&&&&未办竣工验收证明的须补办&&&&资料齐全的,由建管部门补办验收手续,国土房产部门办理“两证”。&&&&开发单位“消失”,可挂账处理&&&&对开发建设单位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倒闭或单位确已注销、下落不明的,在该项目用地权属无争议,且无司法查封限制、无债权债务或其他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国土房产部门审核后办理“两证”。&&&&欠缴建设规费、处罚款的,单位用其未出售房屋作为缴款担保;确实无能力缴纳的规费和处罚款,采取挂账方式处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应予补交。确因补交有困难的,可用未出售房屋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并承诺补交期限。若开发建设单位破产、倒闭或单位确已撤销、下落不明,采取挂账方式处理。&&&&买房人欠费,应先还房款&&&&对买房人(含拆迁还建户)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先结清购房款。若原开发建设单位破产、倒闭或单位确已撤销、下落不明的,购房人应将结清款项缴纳至市国土房产局的过渡管理专户。&&&&若开发建设单位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倒闭或单位确已撤销、下落不明,从其建设项目名下个人补交的购房尾款中予以支付,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此外,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申办土地房屋登记,不配合解决办证遗留问题的,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建设规费和处罚款,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于企业信用档案。劳动保障部门出实招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福及百姓-劳动保障-北方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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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出实招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福及百姓
&& 06-11-16
&& 0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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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委八届十次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天津的宏伟目标。近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就全市劳动保障工作在建设和谐天津中承担的责任、肩负的使命、努力的方向进行了深入分析,出台十项措施解决民生难题,不断丰富和谐社会内容、提高和谐社会程度,努力使人民群众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收入、劳动权益维护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得到更多的实惠。
  一、确保今年完成新增就业岗位28万人的任务,2007年力争实现新增就业30万人的新目标
  民生之要,就业第一。就业是人民群众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基本途径。市劳动保障部门着眼不同人群的就业需求,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确保今年新增就业岗位28万人,2007年实现新增就业30万人,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6%左右。继续做好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4050人员被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的,按照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被非服务型企业吸纳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大龄人员就业补贴;对安置到劳动保障协管、交通协管岗位就业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工资性补贴和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对安排到治安协勤、保洁保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等公益性岗位的,提高工资性补贴比例;鼓励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放宽还款期限。通过政策扶持,使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实现岗位相对稳定的再就业。同时,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长期失业人员、单亲母亲、现役军人配偶、零就业家庭、夫妻双下岗家庭、低保困难家庭、残疾人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发放就业援助卡,将相关再就业政策延伸到持卡就业困难人员,盯人帮扶,使就业困难群体全部得到就业援助。继续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明年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达到社区总量的50%。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分流安置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有特困企业多数是无产品、无经营、无岗位的空壳企业,虽然企业富余职工大部分已经实现了再就业,但是由于企业无力偿还职工的历史欠债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不能转移,职工权益难以保障。针对这一难点,市劳动保障部门把困难企业退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政策扩大到计划内和计划外破产企业,实现政策层面全覆盖。根据职工的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采取分流安置和托管等六条渠道,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区别计划内破产、计划外破产和困难企业退出三种情况,一类企业一个解决办法,一类人群一种安置措施,使分流安置的措施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同时,加大再就业资金扶持力度,对退出企业转移劳动关系人员按人均6000元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并对用人单位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企业分流安置职工费用仍有资金缺口的,按全部职工人数每人再增加2000元补贴,弥补退出成本的不足。对区县属困难企业的退出,按市属企业补助标准,由市再就业资金给予70%至90%的补助。预计用三年时间,投入18亿元再就业资金,使困难企业的全部职工都得到妥善安置,债务得到妥善解决,保障职工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平稳退出。
  三、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在3800个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信息员,做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统筹城乡就业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平台是社会公平的体现。
  一是完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对已经建立的106个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继续完善服务功能,设立劳动力资源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区就业、社会保险事务代理、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劳动监察与仲裁事务代理等七个服务窗口,为职工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劳动保障服务。加快推进乡镇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在全市146个乡镇建立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配置3—5名工作人员;在3800个行政村配备劳动保障信息员,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二是加快全市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在市、区、街道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的基础上,适应就业服务向社区沉降和统筹城乡就业的需要,将信息系统向有条件的社区和乡镇延伸。建立各类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就业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求职登记、岗位需求、单位招聘信息全部进行实时联网,实现一点登录,多点查询。
  三是完善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按照本市关于“产业化提升农业,城市化带动农村,工业化富裕农民”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路,不断完善就业政策,改进服务手段,采取就地、就近安置与区域性转移就业相结合的措施,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失业登记人员范围,给予相关就业政策扶持,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建立招商引资、新办企业与吸纳失地农民就业挂钩机制,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就业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中的困难就业群体,给予工资性补贴;对失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建立失地农民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中心,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提高转移就业能力。
  四、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完善公共就业实训平台,畅通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升劳动力就业能力
  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成为促进劳动力就业的关键。滨海新区的发展定位,为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带来新的机遇,对技能人才需求提出新的要求。
  一是加大新生劳动力就业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对见习单位给予实训费补贴,对见习毕业生给予生活费和意外伤害险补贴。在目前已有46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基础上,明年发展到100家年见习能力2万人,通过见习提高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鼓励大中专技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在滨海新区建立综合就业服务机构,形成培训、见习、鉴定、就业为一体的服务体系,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输送高素质人才。
  二是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继续推行高职院校和部分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2007年再增加20所试点院校,使试点院校总数达到43所,试点学校毕业生“双证”率达到60%以上。围绕优势产业和支柱企业发展,继续加强政府投资兴建的六大培训基地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和在职职工提供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和鉴定平台。
  三是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机制。修订、开发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职业资格认证标准,根据企业需求,结合生产实际,突破比例、资历、年龄和身份等多种限制,形成更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外部条件。开展经常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建立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为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到“十一五”末,实现全市技术工人队伍的总量达134万人,比目前提高78%。
  五、实施养老金计发新办法,继续提高养老待遇水平,发挥养老保险政策在二次分配、体现公平中的杠杆作用
  退休人员老有所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按照构建和谐天津的目标要求,本市将加快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力度,加快制度体系完善步伐。一是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缴费年限、缴费多少与养老金待遇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制度层面体现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相协调的公平公正性;二是加强基金征缴,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强基金支付能力,实现养老金应收尽收,职工群众应保尽保;三是按照国家赋予本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的要求,继续推进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出台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抓好基金监管和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在今年养老金两年连调的基础上,明年继续提高养老金待遇,调整的利益点继续向退休早、年龄大、高职称的人群倾斜,在兼顾不同群体利益的同时,体现对知识、对历史的尊重;五是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将失地农民、农村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构建城乡和谐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六、完善医保政策,减轻看病负担,提高医保水平,实惠参保患者
  看病负担重,仍是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分享发展成果,必须从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做起、从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做起,让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人群得到实惠。
  一是实施退出市场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门急诊补助政策。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历史上为社会做出过贡献,解决他们的看病问题,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既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体现公平、构建和谐的迫切需求。劳动保障部门在已解决16.2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保的基础上,对这部分人群增加门急诊报销待遇;对2.38万名未参保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18万多人直接受益。二是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将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5%。三是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对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住院待遇报销。同时,提高原门诊特殊病中“武疯”病参保患者的医保待遇,将住院门槛费减半,将报销比例提高5个点,即在二、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原职工85%、退休人员90%,分别调整为职工90%、退休人员95%。四是提高大额救助支付标准,由现在的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五是取消常见病、慢性病参保患者常用的1500种乙类药品个人增付比例,减轻长期用药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六是将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买的非处方药纳入报销范围,取消购买非处方药报销限制。七是放宽家庭病床设立标准和条件,年龄由70岁下降到60岁,病种由4种扩大到6种。八是将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开展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首诊在社区的试点,引导康复病人和常见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进入社区治疗。九是对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的药品费给予报销。对通用名称在目录内但商品名称不在本市异名库的药品,将其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范围,方便患者异地看病。十是在定点医疗机构推行门诊联网结算,方便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参保患者在门诊看病,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即完成了门诊看病结算,其余费用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在目前已启动7家医院门诊联网结算的基础上,明年扩大到全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院。医保新政策的实行、制度体系的完善,使参保患者医疗负担进一步减轻,保障水平大幅提高,看病就医环境更加方便。
  七、加大企业工资增长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分配秩序,促进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本市将加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力度,综合运用市场、经济、行政等手段,促进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一是继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低收入者的工资水平;二是加强工资增长宏观调控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三是加强对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要把企业经营者收入与企业效益、企业工资总额增加和职工工资增幅相挂钩,从制度上保证职工收入的增长。四是加大工资集体协商“三方机制”的推行力度,由政府主管部门、工会与企业通过民主协商方式确定职工工资水平,让大家一起算成本、共同算收入,体现对劳动价值的尊重。五是研究制定适应滨海新区发展需要的工资指导政策,使滨海新区成为新的职工收入增长点。
  八、加大维权力度,落实维权措施,营造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保障部门将全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构筑企业关爱职工、职工奉献企业新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是对劳动合同实行人性化管理。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注重推行具有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便于企业管理和职工维权。到2008年基本实现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二是抓好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以劳动合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组织建设和企业民主管理等为内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活动。三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通过开展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用人单位在用工及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制定农民工劳动合同文本,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他们的权益应公平地得到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从统筹城乡发展角度出发,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和扩面工作,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集中使用农民工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一是制定适合各行业农民工特点的专用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条款。二是在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实行工资预储账户。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三是积极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落实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到2008年,实现各行业农民工基本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到明年年底参保人数达到80万人。
  十、改进工作作风,方便人民群众,建设服务高效型机关
  以办实事、促和谐为主题,劳动保障部门2007年将在全系统大力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让劳动者在优质服务中得到实惠。一是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继续深入开展“访听问定”、与弱势群体交朋友活动,倾听群众呼声,了解民情民意,形成科学的政策决策机制。二是完善服务窗口问责机制。在健全综合事务接待、电话咨询服务等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立体通道功能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服务首问责任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办结,提高办事效率,更加方便群众。三是健全优质服务标准。围绕程序要规范、作风要优良、服务要高效、环境要优美等要求,细化措施,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服务企业、职工。
  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过程。从已经实施的多项劳动保障惠民政策,到目前出台的十项措施,市劳动保障部门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放在中低收入的大多数群众身上,始终把实惠放在社会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众的利益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逐步化解社会矛盾,夯实和谐社会的基石,丰富和谐社会的内容,提高和谐社会的程度,让百姓从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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