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常熟新区医院院财务人员的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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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平均提高18%,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6.4元提高为7.6元;二类区由6.1元提高为7.2元;三类区由5.8元提高为6.8元。具体标准为: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560元提高为71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530元提高为660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490元提高为605元。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处(局),区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为切实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结合我区的实际,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切实保障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的落实,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根据《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中,各级劳动部门按照政企分开,宏观管好,微观放开的原则,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对企业工资的管理由过去单纯行政手段管理向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的方向转变;由过去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实行企业工资、奖金自主分配。  第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和提取。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以实现税利为主要指标)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按不变价的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依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的浮动比例(含量),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际完成情况提取工资总额。  (二) 对暂不能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数内企业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三) 对长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及新建尚未投产的企业,实行工资额计划控制办法,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劳动部门核定下达,企业按计划提取使用。  (四) 对基本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资产经营责任基本落实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股份制或比照三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经批准试行由企业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自主安排使用。这类企业的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由同级劳动部门核定,以后各年度不再核定。  第四条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挂钩指标要尽量能够全面评价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要引入“纵横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 要健全考核指标体系,除挂钩的主体指标(实现税利)外,同时要考核资金利税率、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等投入产出指标,并要特别重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指标。 &&& 第五条 逐步将工效挂钩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收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并进入成本,统一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逐步取消挂钩工资总额以外提取和列支的工资项目。  第六条 挂钩工资总额的提取要坚持既挂上又挂下,既负盈也负亏,取消提取挂钩工资超率累退办法和经济效益下降时保底办法,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七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厂长及其他厂领导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以参照同类企业的浮动比例下浮。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储备基金制度。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数额作为工资储备基金,以丰补欠。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不再提取。  第九条 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工资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在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严格技能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职工实际贡献确定其报酬。企业可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或者其他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自主安排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第十条 企业在坚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下,有权选择适合本企业经营特点的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奖金、岗位津贴等。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自主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职工晋级增资、降级减薪办法。升级的范围、时间、条件由企业自主确定。企业厂长(经理)晋升工资应按照管理体制,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由企业对企业职工发放奖金和晋级提薪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工资奖金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办法,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两个低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年度工资计划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劳动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年度发放工资计划仍由劳动部门下达。所有企业的全部工资性支出必须如实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列支。劳动部门通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财务报表等多种渠道进行监督调控。  第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向当地劳动、统计部门报送报表。实行“两个低于”、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当年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而提取、发放的工资清算情况,要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停止执行,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政府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在工资方面发生争议时,按国务院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国有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等企业及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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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内设科室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文工作流程
●文件传阅工作流程
●来信来访处理工作流程
●查阅干部档案程序
●市委组织部转出干部档案程序
●干部调动行政关系介绍信办理程序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流程
●办理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流程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流程
●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流程
●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
●吴忠市委组织部内设科室工作职责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 吴忠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及内设科室联系电话&&&&&一、市委组织部领导班子联系电话&&&&&& 周兆陟&&&&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办公室:7&&&&
&&& 孙亚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办公室:3&&&&
&&& 二、内设科室办公室联系电话&&&&&&&1、综合办公室(906室):9&&2035159&&&&&& 2、组织科(室):7&&2037638&&&&&& 3、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1021室):0&&&&&& 4、干部科(902室):6&&&&&& 5、人才和公务员管理科(1008室):6&&2037636&&&&& &6、干部教育监督科(904室):4&&&&&& 7、&电教中心(市委党校109室):9&&&&&& 8、干部档案室(市委党校107室):7&&&&
&&& 办文工作流程 &&&&拟定文件初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分管副部长审签――部长签发――办公室登记编排文号――印制盖章――存档――发文 &&&&& 文件传阅工作流程 &&&&办公室登记来文――呈送部长阅示――传阅(按签阅文对象进行传阅)――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文件进行督办落实――分类归档&&&&&& 来信来电来访处理工作流程 &&&&1、来信处理工作流程:登记――送领导阅示――调查处理或转办――回复(转办信件由受理单位按要求回复当事人,重要信件的调处结果须向领导汇报)――存档备案 &&&&2、来电来访处理工作流程:登记――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处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外的来访转相关部门处理,属职责范围内的来访由组织部处理)――督办落实(受理的部门或组织部报处理结果) && &&& 查阅干部档案程序 &&&&&1、查阅单位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需填写清楚被查阅人、查阅人姓名、职务、政治面貌及查档理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签注单位公章。 &&&&&2、查阅单位指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市委组织部档案管室履行查档手续。 &&&&&3、经市委组织部档案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 &&&&&4、注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亲属档案;查阅干部档案,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干部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要说明理由,经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借用单位对借用的干部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保证安全,对干部档案的内容保密,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公开讨论档案内容;未经市委组织部档案室同意,不得抽换或复制档案材料。 &
&&& 市委组织部转出干部档案程序& &&&&干部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将干部人事档案转出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1、接受(用人)单位开具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函,通过邮寄或干部本人带送至市委组织部档案室。 &&&&&2、市委组织部档案室接到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函后,调出转出干部档案重新核对。核对无漏、无误后,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3、由市委组织部档案室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达方式,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查阅、转出干部人事档案有关事宜,可与吴忠市委组织部档案室联系。联系电话:7&
&&&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动行政关系介绍信办理程序 &&&&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办理党群部门、人大、政协和法检两院具有干部身份人员及市直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调配。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干部调动行政关系介绍信办理程序 &&&&1、干部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即国家公务员调动审批呈报表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2、调入(用人)单位将《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研究,审批签章。& &&&&3、市委组织部审批签章后,由调入(用人)单位到市编办开具控编单,调出单位出具干部行政介绍信。 &&&&4、调入(用人)单位由专人持《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调出单位干部行政介绍信、编办开具的干部控编单,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办公室办理干部行政介绍信。 &&&&5、调入(用人)单位持市委组织部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调出单位开具的干部工资介绍信和编办开具的控编单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办理工资关系。 &&&&二、市委及市委组织部任命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办理程序& &&&&1、凭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任命文件复印件到市编办开具控编单。 &&&&2、持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任职文件复印件、原单位干部行政介绍信、市编办控编单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办公室开具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 &&&&3、持原单位工资介绍信、市编办控编单和市委组织部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办理工资关系有关手续。 &&&&4、自治区党委任命干部到市内任职的,持自治区党委任职文件复印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行政介绍信和市编办开具的控编单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办公室办理行政关系介绍信。&&&& 三、调往自治区部门(单位)及区外部门(单位)行政关系介绍信办理程序 &&&&1、干部本人提出调动申请,并填写《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即国家公务员调动审批呈报表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2、将《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研究,审批签章。 &&&&3、在调入(用人)单位查阅档案结束后,由本人持调入(用人)单位开具的商调函、《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原单位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办公室办理干部行政关系介绍信。 &&&&&4、持原单位工资介绍信、市委组织部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办理工资关系有关手续。有关干部调动事宜,可与市委组织部综合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9&
&&&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流程&&&&& 外事部门将市领导签字同意的任务批件报干部教育监督科政审――干部教育监督科审查提出相关要求并发放相关表格――申请人员向干部教育监督科报送相关材料(请示报告1份、任务批件1份、领导签字1份、审查表1式2份)――报领导审批――回国(境)后向组织部提交出国期间活动情况报告& 办理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流程&&&&& 提出个人申请和单位书面意见――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干部教育监督科审查提出相关要求并发放相关表格――向干监科报送相关材料(请示报告1份、个人申请1份、审查表1份、纪委征求意见函1份)――报领导审批――回国(境)后向组织部提交出国期间活动情况报告。
&&&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流程&&&&& 组织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确定审计对象和任务――市委组织部向审计局下达审计委托书并抄送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审计局组织力量审计――形成审计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并送达市委组织部――视情况对审计结论进行合议。 &
&&& 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和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地或单位,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或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 2、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可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市直机关工委、市委直属各基层党委之间可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各县(市、区)直属党(工)委之间,可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基层党(工)委下设的总支、支部不能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须通过上级党(工)委进行接转。 &&& 3、党员转正式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支部向上一级党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一级党委根据权限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市直机关(单位)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本市以外其他县(市、区)的,须到市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各县(市、区)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外县(市、区)的,可直接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外地转入我市的党员,介绍信开至市委组织部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党员去向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的,由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接转。 &&& 4、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必须使用中央组织部统一式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开具介绍信要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不能携带的,应通过机要转递。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接转。介绍信抬头不准确、未加盖公章、公章模糊不清或不准确的,应当说明情况退回重开。 &&& 6、对持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员,要认真询问了解其原因。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组织关系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和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当视为自行脱党。 &&& 7、大中专学生党员毕业后组织关系转入我市的,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移至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及父母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 &&& 8、军人复员、转业后组织关系转入我市的,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或父母、配偶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 &&& 9、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去向比较集中的,原单位党组织要与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衔接工作,为他们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手续,并将党员名册等有关详细资料一并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移的,原单位党组织要继续履行管理教育党员的职责。 &&& 10、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的党员,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企业党组织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时,要告知党员本人,并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党员名册等详细资料,与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共同协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衔接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空挂”。 &&& 11、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原则上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因为身体等原因参加原单位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乡镇(街道)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易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根据时间长短以及工作单位具体情况,及时转移正式或临时组织关系。 &&& 12、对流动党员管理应按照“流出地为主、流入地为辅”的原则进行。流动党员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流入地党组织;6个月以内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活动。外出地点不固定的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6个月以内,或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出地党组织应为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活动。&
&&& 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 一、党费收缴& &&&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 二、党费使用& &&&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三、党费管理& &&&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 基层党组织设置审批工作流程 &&& 申报:1、设立党组织的形式、理由,本单位党员人数、目前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情况,提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2、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包括代表名额及选举办法等)或党员大会的时间;3、提出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及候选人名单;4、其他需要说明或请示的问题。 &&& 审查:1、党组织设置的形式及其隶属关系;2、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时间、代表名额;3、党委(总支、支部)、纪委委员人数和正副书记职数以及候选人名单。 &&& 选举:1、新设立或调整党组织的单位,要按上级党组织的批文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2、选举工作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选举程序和要求进行。 &&& 报批:1、选举工作的基本做法和有关情况;2、候选人得票情况;3、当选的委员和正副书记名单(附呈报表一式二份);4、当选人数如少于上级党组织批准配备职数,应予说明;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批复:对当选的党委(总支、支部)、纪委正副书记予以批复,委员予以备案。 &&& 吴忠市委组织部内设科室工作职责及联系电话 &&& (一)&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部内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主管秘书、机要、文书档案等工作;负责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和决议实施的督查;负责文字综合、会务组织、文电处理、文件审核、督办检查、部内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管理和机关保密工作;负责组织系统干部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主办《吴忠组织工作》,抓好组织系统信息工作;负责部内文件的上报下发,办理干部的调动手续;负责部机关公务员考核、人事、财务、劳资、保卫、固定资产、车辆管理工作以及机关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部机关干部、党员的学习和党风、党纪教育;会同有关科室完成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承办本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部内资料的管理工作;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二)&组织科工作职责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组织员办公室) &&& 主要负责做好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宏观指导工作;研究、指导、督促县(市、区)基层党组织开展“三级联创”活动;研究和提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规划和基层党的组织制度、党内生活制度以及党员队伍建设的建议;研究和指导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负责办理基层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隶属关系的审批事宜;协调、规划、检查、参与了解和指导县(市、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研究和提出加强党内基层民主的建议,负责抓好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届时改选;负责全市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及党内统计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完善党建工作制度,制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计划,做好发展党员、组建党组织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研;协助有关部门支持和参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引导所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理论和实践探索;负责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抓好社区、企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及党务咨询服务。 &&& 组织员办公室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全市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发展党员规划,指导农村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县(市、区)组织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培训;审查入党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调查了解党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做法,指导全市的工作。 &&&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党代表任期制工作,做好党代表意见、建议、提案办理和教育培训管理等日常服务联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党代表意见、建议、提案的收集、登记、整理、报告、反馈和通报等工作制度;负责对党代表的意见、建议、提案的登记、整理并向市委报告;负责将党代表的意见、建议、提案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向党代表回复所提意见、建议、提案的办理结果,并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向党代表通报市委的重大活动和决策;负责指导各代表组围绕落实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评议活动;指导、督查代表组开展其他活动;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四)干部科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全市处级干部的宏观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干部工作政策、县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办理市委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及待遇、退(离)休的审批;负责编制市委管理干部名册;负责办理全国、全区、全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事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对部门和县& (市、区)领导班子的调整、干部交流及军队转业团职干部的安置等提出建议;协助负责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办理处级干部的调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审核;综合协调有关培养、选拔、考核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工作,并提出培养和使用建议;负责后备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上报工作;负责干部调配、交流、统计的宏观指导;了解掌握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并就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工作提出建议;做好干部信息的搜集研究,综合统计分析和整理上报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五)人才和公务员管理科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全市科级干部宏观管理,研究、提出科级干部管理制度、政策和竞争上岗、调整、交流的建议;负责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的考察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科级干部任免、调动、退(离)休的审批;负责考察并提交部务会审批市委组织部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负责挂职锻炼干部的选调和考核考察工作;负责办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党群部门、人大政协机关、法检两院一般干部的工作调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公务员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干部档案管理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整理、转递和管理,负责全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达标建设工作;负责做好全市有关公务员统计工作;负责部内科级以下干部的选调、考察工作;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人才政策等工作,并对贯彻落实情况及全市人才基本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负责指导全市人才工作,组织制定人才工作的重要政策、规定;负责高级人才的培养、培训;承担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联系并组织高级专家开展活动;协调解决全市人才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负责有关人才工作方面的信访接待处理工作;负责做好中央来宁博士服务团、自治区专家服务团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吴忠籍在外优秀人才库;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六)干部教育监督科工作职责 &&& 主要负责研究、拟订干部教育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对全市干部培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负责落实区党委组织部选调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各类培训班学员;负责市委管理的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科级干部、组织人事干部的培训;指导干部培训基地、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编写工作;组织和指导干部教育理论研究;负责提拔干部的培训情况审查;负责“干部网络教育培训学院”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选派干部到区外挂职锻炼工作;负责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督办和办理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制定有关干部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提出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建议;负责市委任命干部的公示,受理用人方面不正之风的举报;办理市委领导批办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的案件;负责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落实情况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市委管理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审定有关干部出生年月、学历、参加工作时间;负责本部与市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和协作;掌握、上报县处级干部立案查处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负责干部出国(境)审查工作;负责部内信访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组织部门要对遵守“十严禁”纪律要求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把组工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过硬队伍,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保障和推进各项工作,让全党满意、让人民满意。&&&& 吴忠市组织工作公开咨询服务电话:4&&&& 吴忠市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吴忠党建网电子邮箱:&&&& 吴忠市委组织部电子邮箱:&&&& 吴忠市委组织部值班电话:9&&&&2035159&&&& 传&&&&&&&&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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