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但家里有狗可以怀孕吗情况有点特殊,我是要招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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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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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招 婿 及 赡 养 协 议
招 婿 及 赡 养 协 议
甲方(女方父母):
乙方(申请再生育的女方):。
丙方:(申请再生育的男方)
丁方(甲方的其他女儿):
甲方生育乙、丁,两个女儿,乙丙夫妇婚后生一女孩。甲乙丙丁四方现就甲方的赡养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只招丙方为上门女婿,丁方出嫁。丁方婚后居住在其爱人家。
二、乙、丙夫妇在甲方家落户,并随甲方共同生活,履行赡养甲方的义务。
三、乙、丙夫妇依法继承甲方的财产。并享有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四、丁方自愿放弃依照甲方条件再生一孩的权利。
五、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 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相关部门一份。
2014年 3月30日
丁方:篇二:“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招婿书”案所引发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案情简介:
陈某与商某于1987年6月订立“招婿书”,约定:1、陈某之子陈勇入赘商家,与商某二女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女随女方姓;3、陈某应对女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方父母死后将房产遗赠给陈勇和商英;4、陈勇不得再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且在其父母死亡后不再享有继承权。该“招婿书”上有双方家长以及男女双方的签名(其中陈勇不会写字,按照农村风俗由他人代为签字,自己在上面划了“十”字)。陈勇与商英遂于87年7月结婚,并大宴宾客,陈勇正式入住商家。1996年左右,因为商某未将一“农转非”户口指标给予陈勇之子,而是给了其3女之子,双方遂发生矛盾。此后,纷争不断,经过民调机构以及村民组织调解均无好转,并有加剧之势。陈勇遂于2006年8月将商某夫妇告上法庭,诉求解除“招婿书”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其请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理由是:自己将不再履行“招婿书”所约定的赡养义务。
该案就是由一则“招婿书”所引起的纠纷,在案件讨论过程中,产生了不小的争议。虽然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其中一些问题确实值得思考:
一、该“招婿书”是否有效?
招女婿在我国农村的历史由来已久,是我国民间的一种风俗习惯,此现象之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背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该招婿书的订立是否有效,我认为,只要其不违反我国相关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在该案中,该“招婿书”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都在“招婿书”上落款签名,陈勇虽不会写字,其也在“招婿书”后划了“十”字(陈勇已自认),并有见证人为证。双方也均表示当时签订此合同系自愿。关于该“招婿书”中约定的几个条款,前3条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效力应当予以确认,第4项却限制了陈勇对其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乃法定义务),理应无效。但是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能否认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对于订立该招婿书的行为,我认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除了第4条约定外,其他部分均应有效。
二、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产生了以下两种意见:1、该招婿书的主要内容是招婿,如果没有前一部分的招婿内容就不会有后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故而,该招婿书有很强的人身性。虽然,原告仅就其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但是招婿和遗赠扶养部分不能割裂开来,因此,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该招婿书可分为招婿和遗赠扶养两部分,原告仅就遗赠扶养协议部分要求解除,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一般原则的规定。
就该“招婿书”的约定内容来看,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婚姻关系,一方面是遗赠扶养关系。对于在招婿书中同时存在的两种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对待:对于其中约定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遗赠扶养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就应当适用调整遗赠扶养关系的法律。目前,我国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法中有一些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那么可否将遗赠扶养协议视为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一般规定呢?
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签订的关于遗赠和扶养的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遗赠和扶养互为对价。《合同法》第2条对于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理论,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的定义继承了大陆法关于合同定义的规定,其本质是强调合同乃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只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视为合同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一种体现,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该条文第2款所规定的排除适用合同法的范围。我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应当属于一种财产赠与关系,是一种债权关系,而其中所规定的受益人对遗赠人的扶养义务应当看作是对其接受财产赠与的一种对价。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该条文第2款所规定的排除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即是一种合同行为,它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理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该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解除招婿书中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因此,适用《合同法》应当说是勿庸置疑的。
三、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96条对于解除权的行使做出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通过解读该条文,我们可以获得如下信息: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权利应当属于当事人;2、合同解除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只有在被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时,才
可以介入,而此时也仅仅是对解除合同的这一行为进行确认之诉,而非直接判决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变更之诉。
首先,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其行使方式和撤销权有所不同:关于撤销权法律明确规定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解除权法律则赋予了当事人,这是从方便交易,减少诉累的角度来考虑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其次,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考虑,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若对法院由此做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样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其实就有两次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如果将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赋予了法院,那么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只有通过上诉这一条途径寻求救济了。相比较而言,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无形之中就少了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有的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法院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裁决合同解除,对此,我不敢苟同。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还不能找到法条依据,并未为我国合同法所承认,若将此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赋予法院,将可能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滥用,而导致本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由法官强行拉入其中并予以解除,而且同样会使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失去一次获得救济的权利。
因此,该案的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请事实上并不属于法院的裁决范围,法院无权就是否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判决!
四、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法定解除合同的几个情形,但是对于到底谁享有解除权仅仅表述为“当事人一方”,而未做明确规定。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对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我认为,双方都有进行解除合同的权力。而对于第二至第四项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
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只要债务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我认为,此时只有受害方才可以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若将此权力同时赋予了违约方,对受害方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现实中,将会产生大量的恶意解约的现象。
本案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主要理由就是自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不要义务,因此,其作为违约一方是不能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因此,即使法院有权就解除合同进行判决,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若该案最终没有以调解结案,法院该做何处理?
在此问题上,有三种意见:1、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已无法维持这种关系,法院应当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2、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驳回起诉。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法官是从实际出发,权衡利弊后做出的选择,但是正如前文分析,我认为该案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作为应尊重的是法律的权威,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实体和程序同等重要,法律既然未将合同解除权赋予法院,那么法院就无权依职权侵犯本属于当事人自身的权利,这也不符合意思自治之原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他完全可以不通过法院,自行为之,被告若有异议,应由被告向法院主张权利,较为合适。
对于到底应当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当用裁定驳回起诉?我支持后一种观点,即应当用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适用实体驳回,裁定适用程序驳回。通过上文的分析,法院根本没有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即是不成立的,既然诉讼请求不成立,又何来实体驳回一说呢?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就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理应适用程序驳回,即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篇三:五保供养监管监护协议范本(乡镇-村)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监管监护协议书
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市、县有关规定,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监管监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按照县民政局有关规定,按季度及时足额拨付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金;
2.甲方负责按季度对供养对象进行一次核查,若供养对象病故、死亡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核销,停止发放供养金;
3.甲方在核查过程中,若查出供养对象婚嫁、招婿等重新获得生活来源或实际有赡养人、抚(扶)养义务人的,甲方有权利及时停发供养金,并报县民政局核销。若发现供养对象存在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应及时协调解决。若发现精神意识、思想情绪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4.甲方有义务协调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确保供养对象及时妥善安葬。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日常监管监护负责有直接责任。
2.乙方应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定期进行走访,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生活状况,对生活不能自理或精神障碍的供养对象应指定专人照料,代管其供养金,为供养对象购买成品食物、冬夏衣物、被褥、煤碳等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其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3.乙方应随时掌握供养对象的住房情况,对于危房、窑洞等不宜长期居住的或遇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有危险的情况,应预见性地搬离,在本村内自行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确保供养对象的生命财产安全;
4.乙方应及时协调解决供养对象看病、住院等医疗困难,对于不能自理的,应指定专人陪护前往就诊、住院,并代其办理合作医疗、医疗救助等相关事宜;
5.乙方在日常监管监护过程中,若发现供养对象精神晃忽、情绪波动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劝说、安慰予以解决,并不间断地适时监护,确实解决不了的,应第一时间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确保不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6. 乙方有义务在供养对象病故、死亡时,及时协调墓地选址、丧事办理等相关丧葬事宜,费用在其供养经费中解决。
三、相关责任
1.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义务,切实执行本协议相关条款;
2.若甲方履约不到位,造成意外事故发生,由本乡(镇)党委、纪委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相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监管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3.若乙方履约不到位,造成意外事故发生,由乡(镇)人民
政府按本乡(镇)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追究村委会主任的直接责任,并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适用于乙方辖区内所有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
2.本协议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监管责任人:
监护责任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
日篇四:便民服务手册
“一站式”办公及其工作人员思想道德行为规范
(一) 思想道德规范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学习,熟练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岗位业务知识。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踏实、勤政的工作作风,为群众提供热情高效优质的服务。
3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对不属于授权办理的事项予以积极协调,并行使解释权。 4树立大局意识,以街道及社区管理中心的工作和形象为重。“一站式”工作人员应相互尊重,努力熟悉相邻窗口工作业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创造轻松和谐、优质高效的工作氛围。
5增强廉洁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 工作态度
1热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办有回声。 快速: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做到大事小事抓紧办,能办的事立即办,重要的是优先办,随时办的事计时办。 认真:对职责范围内的事、群众要求做的事和上级交办的事,做到认真,办事认真,落实认真。
诚信:对事业、对组织、对群众做到诚心、诚意、诚恳、诚实。
2衣着仪表。工作时间着统一服装,整洁端庄。
3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夏班,不迟到、不早退。
大厅工作人员的作息时间:8:30——17:00,午休时间为11:30——13:00.
4严格请事假制度。因公外出或请假半天以内,报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平;请事假或病假一天以上的,经社区管理中心领导同意后,报街道主管领导批准。
责任追究制度
(一) 部门及部门负责人责任
1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各项业务。
2实行“六公开”制度,将每个办理事项内容、申报材料、依据、时限、办事流程以及承办人等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报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划操作程序。
3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工作情况,制定,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
(二) 各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办事流程办理各项业务,不得越权办理,严禁违法、违纪办理。
2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及时按规定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
的条件、材料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3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4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宴请等。
5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全的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一站式”服务大厅卫生管理制度
一全体人员应当培养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营造整洁的办公环境,不随地吐痰,不在大厅吸烟,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
二各窗口每日清扫工作必须在上班前完成(清扫内容包括办公桌椅、柜、地、及办理办公用品等)下班前要把用品和资料放回原位、摆放整齐;保持办公桌上排放各种报表、资料整洁、规范、有序;
三“一站式”办公人员严格按照两人一组、轮流值日,负责大厅卫生清理及按时开、锁办公室门窗。
“六公开”制度
为方便群众了解办事相关内容,查询办事结果、督查社区管理中心的办事行为,实行“六公开”制度。既公开社区管理中心的办事事项、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承办人姓名电话、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及办事人公开。
首问负责制
为了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首问人员指第一个接待来访、来电者的中心工作人员。首问负责制遵循以下原则:
1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项,立即予以解答或办理;
2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要向来访者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负责办理该事项的部门;
3在任何情况下,首问人员均不得对来访者制止不力,或以“不知道”、“不归我管”及其他言辞为由进行推诿。 已婚育龄妇女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办理程序
1、户口在现居住地的到所在社区申请后,持社区开具的信到街道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技术服务。
2、流动人口应持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管理交接单》到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所在社区,持社区开具的介绍信到街道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免费技术服务。
3、已婚育龄妇女持户口本、身份证、两张1寸照片到现居住地办理《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服务手册》,而后到社区领取免费药具。
计划生育四术相关内容一览表
一、 办理生育指标
(一) 办理一孩生育指标:
1、双方为本市户口且女方为本辖区户口: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双方户籍在本市的,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和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办理
2、一方为本辖区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且要求所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的:
需到街道计划生育办领取〈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到户籍为外省市一方的乡级人口与计生部门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再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在本
篇五:再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再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注:1、一方是跨区域的需提供原生育管理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县外的需县级以上人
口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申请人若为本乡镇的,其婚育情况证明情况可以由乡镇审核把关
2、入赘证明需附女方父母生育情况及另一利害方放弃权利的声明
3、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证、判决(或调解)书、书等复印件经由受理机关
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意见并盖章
5、原子女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需提供材料
注:1、一方是跨区域的需提供原生育管理地计生办出具的婚育情况(县外的需县级以上人
口计生部门签字盖章),申请人若为本乡镇的,其婚育情况证明情况可以由乡镇审核把关
2、丧偶方子女由第三方抚养的,出具子女户籍证明及现居住地证明
3、提供的离婚证要有离婚夫妇姓名、子女监护权等内容
4、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离婚证、判决(或调解)书、协议书等复印件
经由受理机关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意见并盖章
5、取得子女户口簿复印件有难度的需子女计内外属性证明
6、原子女属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违反生育政策多生育子女的除外),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友情链接:你好,我怀孕五周了,但在刚怀孕那几天我老公爷爷去世了,当时我也见了(不确定当时有没有怀孕),现在家里老人都不让我要,说是见了这些生出来的宝宝不健康,我该怎么办?_育儿问答_宝宝树
你好,我怀孕五周了,但在刚怀孕那几天我老公爷爷去世了,当时我也见了(不确定当时有没有怀孕),现在家里老人都不让我要,说是见了这些生出来的宝宝不健康,我该怎么办?
1天14小时前
当时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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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信,,,106.2.169.*
喵比狗干净,至少它从不出屋
122.4.85.*
吹了吧。猫就在家里呆着,狗到处跑不说。到处闻狗,到处窜。
<a href="/b/5501370.html" title="有人用过有人用过<爱和乐》给宝宝听么?有效果么?
106.2.169.*
您好!请参考下面这篇文章。
做宠物版三年,这样的女士见过无数:一旦怀孕,甚至刚刚有了生儿育女的打算,为了避免染上弓形体病,影响下一代的质量,别说首先要把猫处理掉,恨不得鸡毛掸子都得扔了。而在国外,女主人怀孕后想的是如何让未来的宝宝与家中的宠物和谐相处。国情不同是事实,但对弓形体病我们是害怕的成分多,认识的成分少。弓形体病到底有多邪乎,猫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的健康呢?
什么是弓形体病
弓形体病是由极其微小的弓形寄生虫引起的感染。大多数动物和鸟类都带有这种寄生虫,它也存在于庭院的土壤内及新鲜蔬菜里。这种感染的症状跟轻微的流感差不多,所以不易被发现。对于健康的成人和儿童来说,弓形体病通常没有危险性;如果妇女在怀孕之前已经感染过弓形体病,对胎儿来说也无大碍;但是,如果妇女在怀孕期间首次感染上弓形体病,就会对未出生的婴儿造成危险。
弓形体病是如何感染的
弓形体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传染(拜托仔细看看猫有多大罪过):
●生肉或未经充分煮熟的肉类食品。
●未经消毒的羊奶、酸乳酪和奶酪。
●未经清洗和蒸煮的蔬菜水果。
●猫窝内受污染的杂物。
●被猫粪便污染的土壤。
一般性忠告
你看,猫虽然有“责任”,但不是说所有的坏事都是它干的。因此,如果你养猫――
●每次抚摸宠物后都要彻底洗手。
●室外供孩子玩耍的沙箱应加盖,切勿让毛利用。因为即使你的孩子不会因此受到危险,但别人也许会感染。
●你家的猫如生病,应特别注意卫生并请教兽医。
每位未来母亲在怀孕期间都可以采取以下简单的措施来预防,不用哆里哆嗦、心惊胆战:
●只吃充分烤熟的肉食,肉的内外层都要烤成棕色,不得带丝毫的粉色。
●在加工生肉前后、吃或处理其他食品之前都要洗手,还应清洗用过的灶具和切菜板。
●彻底清洗所有蔬菜和水果,除去全部残留的土及其他潜在的污染物。
●避免饮用未消毒的羊奶及奶制品。
●在庭院劳作时始终带上橡胶手套,并将手套单独放置,最好放置在庭院棚屋内,不要将手套同做家务用和洗衣服用的手套混放在一起。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有洞孔或被撕裂。
●不要自己去处理猫窝;如果不得不这么做,就带上橡胶或尼龙手套。猫的粪便和食盘至少每天清理一次。弓形寄生虫的卵在被处理前,至少24小时内不会传染。所以,如果每天清洗,就可最大现代城地降低受感染的危险。
特别注意事项
在清洗猫窝和食盘时务必洗净一切消毒剂的残留物,因为任何残留气味都会使猫拒绝使用原先的食盘,而且某些煤焦类消毒剂可能危害猫的健康。你最好为这项工作单独配备清洗池及其他设备。
对养猫家庭及准备养猫家庭的忠告
首先不要惊慌失措――没有理由认为怀孕就必须把猫处理掉。弓形体病的存在已有很长时间,况且猫只不过是传染源之一。你尽可继续像平常那样愉快地养猫。但是,如果猫吃了野鸟、老鼠等动物而受感染,其粪便中就会带弓形体寄生虫卵。因此,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很重要。当然,如果你怀孕了而又第一次想养猫,最好与兽医及你的家庭医生商量一下。
说到底,保持基本的卫生准则,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有助于消除感染弓形体病的危险,也有助于消除许多其他感染源。
宠物健康,你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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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猫其实对妇女怀孕影响不大.
据说,如果妇女在怀孕之前感染过弓形体病,对胎儿来说并无大碍;但是,如果在怀孕期间感染上弓形体病,就会对未出生的婴儿造成危险....
猫咪是喜欢在隐蔽和温暖的地方休息的,所以钻被窝几乎成为所有猫咪共同的爱好,其实你不知道,有的狗狗也很喜欢钻被窝,因为猫咪和狗狗都是哺乳动物,和人类的体温...
大家都有个误区,其实猫狗有弓形虫的表征是不一样的。
猫有弓形虫的时候,自身没有任何异常,可以理解为携带。
狗就不同,有弓形虫以后它是会发烧的。
不能简单认...
应该说感染弓形虫的机率不大。 概括说猫和弓形虫的原理:
不是每一只猫都会感染弓形虫————只有吃生肉(鸟或者耗子等)的猫才有感染弓形虫的途径,吃猫粮不出家门...
答: 我的2.63医生也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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