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医疗事故问题,我想算是吧。请送给身边各路女人高手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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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系D公司所有),B为肇事司机(车系自然人E所有),C,F为出租车内的乘客
B违反交通信号,撞上A的出租车,造成C,F受伤
交警认定,B负全部责任,A,C,F均不负责任
A起诉B。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B赔偿A当时为医治F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我的问题是:如果这个请求不合理,那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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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摇了,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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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无解,因为这个请求是合理合法的:da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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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有道理。
不过我试图从合同法第73条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的代位权予以抗辩
然而我又没有理由说明出租车司机对受害人享有债权……
哎。。。痛苦些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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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胡子的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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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不合理的理由是主体不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按合同法或侵权法,请求赔偿。
第一种情形,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受害人请求d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担f医疗费用的是d公司,a自愿为f提供医疗费用属于第三者替代履行。此种途径,d公司不得向b请求赔偿。a更不能向b请求赔偿。
第二种情形,从侵权法的角度,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担赔偿责任。a承担f的医疗费用也属于替代履行,替代履行后产生债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移必须通知义务人。所以在受害人未通知b债权转移的情况下,a不得请求b赔偿费用。
代位权不适用本案,原因正如楼主所言,是专属的,另外债权人是否有怠于行使债权,题目并未给出。
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友便佞,损 矣。
自知者明,我知道自己能力有些不足,但我想我会努力的。如果能得到你的鼓励,那将是我的荣幸,希望能指出我的一些不足。但扁不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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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替代履行就不能追偿了?具体的法条是?而且为什么A是“更”不能向B追偿?
2、替代履行后产生债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具体的法律依据是?
3、但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移必须通知义务人。具体的法条是?
你只要说个大概是哪个法规里面的就行。我自己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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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  医 霸 横 行 谁 来 管    ------------------------------------------------------------------------------    1、因糖尿病入院治疗,输液发生药物反应,医生及时抢救后解除危机    我叫林小平,性别:女,年龄:45岁,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静严村13社。身份证号155420。    我的媳妇周勤,女,24岁,日因糖尿病到遂宁市中心医院(原遂宁市人民医院)住院,医务人员给周勤输一种略带黄绿色的液体时发生药物反应,周勤腹部疼痛难忍,大汗淋漓,痛得在床上直滚。家属急忙找值班医务人员施救,拔掉输液管后,周勤的疼痛就慢慢缓解不痛了。周勤后来还吃了一碗干饭。  
  医 霸 横 行 谁 来 管      ------------------------------------------------------------------------------    2、第二天输液发生又药物反应,30分钟左右找不到医生抢救,导致病人死亡    第二天即日下午两点过,不知什么原因,医务人员又给周勤输那种略带黄绿色的液体,周勤又痛得在病床上又滚又叫,大汗淋漓。家属又急忙跑到医务人员的值班室呼救,却不见医务人员的踪影。家属只好喊天叫地呼救,同楼病房的人也到处去帮助找医生,但没能找来医生,整层楼的病员围观的人很多。此时周勤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脸变青、嘴变紫。    过了30分钟左右,一名医务人员才跑来急忙拔掉了输液管施救。周勤由于痛苦惨叫不止,虽然手脚被医务人员摁住,还是因为太痛苦手脚乱挣乱蹬,直痛得屎尿流得满床都是。经过几小时痛苦挣扎病人已十分危重时,医务人员叫家属把病人转到重症监护室去,又说在路上死了不管。由于输液发生药物反应后,医务人员集体失踪半小时左右,错过了病人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晚上9时左右周勤死亡。  
  医 霸 横 行 谁 来 管      ------------------------------------------------------------------------------    3、医方乘人之危,采取欺骗和违法违规的手段拉走尸体,蓄意逃避尸检    周勤死亡后,我们死者亲属精神受到严重刺激,心理极度悲伤已濒临崩溃。遂宁市中心医院的全权代表人张利斌,趁我们死者亲属悲痛欲绝、精神恍惚之际,提出立即把死人拉回去就可以埋个全尸,他负责帮我们把尸体拉出医院。又来了一个自称民政局工作人员的人说:若不拉走就要交1500元钱。张利斌把民政局的人拖出去之后,对我们说:不拉走在天亮之前就拉不走了。在张利斌的催促下,他们喊来车子把周勤的尸体拉走了。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签字履行尸体移送手续。尸体埋在了乡下。    事后,民政局的同志告知我们,遂宁地区属于火葬区,民政局根本就没有派工作人员,参与这种破坏国家殡葬政策的行为。我们才得知,案发当晚自称民政局工作人员的人,竟然是临时演员冒充的。  
  医 霸 横 行 谁 来 管      ------------------------------------------------------------------------------    4、医方动用“黑势力”恐吓死者亲属    5月21日,遂宁市卫生局等政府部门组织会议解决此事。会后,医方竟然纠集一伙身穿统一黑色服装的人,手持砍刀木棒,在医院门诊部大门外,当着遂宁市卫生局等参会领导的面,追打死者亲属张某。后来在110的同志保护下,死者亲属张某才得以离开。    最近我们才听说,这些身着统一黑色服装,手持砍刀木棒的人,并不是真正的黑社会成员。而是医方为了恐吓死者亲属,临时找来的人扮演黑社会。案发当晚自称民政局工作人员的人,也是临时演员冒充的。  
  维权路上坎坷崎岖,面对困难可不要放弃。要知道,我们不是吓大的呢   
  医 霸 横 行 谁 来 管      ------------------------------------------------------------------------------    5、医学会长期搞y鉴定骗人    遂宁市医学会陈刚秘书长,见我们是普通农民,就一直糊弄我们,拼命回避医方蓄意逃避尸检等关键问题。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法院依据《鉴定书》,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我们的代理人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书面要求遂宁市医学会,必须清楚、完整地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最重要的内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    见遂宁市医学会搞“y鉴定”忽悠受害人的“玄机”被戳穿了,陈刚秘书长就坚决不准我们的代理人,在医学会听取有关情况。陈刚秘书长还又打又骂地,把代表我们陈述有关情况的代理人,强行推出办公室。    遂宁市医学会于2009年9月份,组织专家搞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一般三天左右就可以领到《鉴定书》,陈刚秘书长却一直拒绝提供《鉴定书》。现在鉴定会都已经结束近一年了,我们多次到遂宁市医学会要求领取《鉴定书》。陈刚秘书长不仅不依法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还多次恐吓、威胁我们代理人。    遂宁市医学会陈刚秘书长的违规行为,把我们患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路都堵死了。  
  医 霸 横 行 谁 来 管      ------------------------------------------------------------------------------    6、在这样的环境中,受害人不上访、不往媒体上捅,还有别的路吗?——“医霸横行谁来管”    遂宁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人,不依法查处张利斌、陈刚等人的违规行为,却为其充当腐败保护伞。遂宁市卫生局在《关于周勤医疗事故争议问题的回复》中,避重就轻转移视线,玩文字游戏躲猫猫,试图掩盖真相。    我们实在想不明白,难道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市医学会不搞假骗人,就经营不下去了吗?    在这样的环境中,受害人要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上访、不往媒体上捅,还有别的路吗?    由于遂宁市医学会陈刚秘书长,拒绝依法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导致我们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我们不知道以后该怎么办,只好向政府及各界好心人、知情人求助,求大家帮助我们依法维权、反腐败。    受害人:林小平    2020年 6 月 3 日    电 话:     
  我是坚决顶!  
   患者来到医院,      就像鲤鱼跳上砧板,      医生对你态度和谐,      先交几千再交几万,      割了头割了尾,      你有意见?      大刀一拍,      你晕了,死了,      并发症!            鉴定,      并发症,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起诉,      鉴定是证据,      医院没有过错!            正义,      你找吧!!!  
  当扫除了贪官污吏、黑社会势力、黄赌毒以及这些罪恶产生的土壤之后,社会就和谐了。
  作者:jianjuefanfubai 回复日期: 21:54:20 
    如果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可以要求法官履行审判员职责,依法审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督促医学会把《鉴定书》依法填写清楚、完整。    如果法官不愿意督促医学会把《鉴定书》依法填写清楚、完整,就说明法官偏袒医院,把不合格的y《鉴定书》强加给患方。    情况就复杂了  ++++++++++++++++++++   如果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那么去鉴定前,先督促法官审查送检材料——病历 是否真实、完整。  如果病历伪造,那么依据伪造的病历鉴定出来的结果势必不公正,那时再去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合格,已经来不及了。  法官会名正言顺地依照“不合格的y《鉴定书》”来判决。  所以,患者方千万不能稀里糊涂地去鉴定,这等于帮助他们取证了。  
  引用两段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没有质证过的证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日起施行)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  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⑴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⑵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⑶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⑷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等。    被告给我的复印件里隐匿了一部分病历;而送去鉴定的全部病历至今仍未质证。所以,在病历隐匿、伪造、篡改的前提下,无论是本地的医学会鉴定,还是异地的司法鉴定,都是无法做出公正、公平的鉴定结论的。  
  1月3日
星期四  
我们早上从XX县坐车,一路顺利,下午回到医院,眼压正常。眼睛基本还是老样子,没有找到院长,只好明天再找他。  1月4日
星期五  
上午,院长在他的办公室接见了我们,态度非常好,好的有些出乎我们的意外。说话轻声细语,脸上挂着久违的笑容,一副发自内心的诚恳样子,他这样说:“你找的记者已经来过了,(这之前我曾对他讲过要让媒体介入)我对记者也说明了情况,记者们对你的情况也非常关心,问我,医院在对陈锋的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我也承认我们对陈锋的治疗有过错,正在协商赔偿方面的事情。这样你看行不行,就按照你的左眼被我们治瞎了,就按照一切都是我们的责任来计算,你能否出一个数字让我考虑一下。”我说道:“你陪我多少钱也买不来眼睛,也买不来健康。”院长插话道:“是是。”我接着说:“现在你们只能用钱来弥补,我们不接受也得接受,至于赔偿金额,上次你的法律顾问跟我说了大概的数字,我认为这个数字跟你们对我的伤害来对比,我不能接受,如果继续徘徊在这个数字上,我们就没有必要再谈了,浪费大家的宝贵时间。当然,我也不是无理取闹,我也不是狮子大开口,我也是讲道理的人,我也是个有素质的人,这一点你也是清楚的。只要你们有诚意,打破这个数字,我们就继续谈下去。”院长微笑的答道:“好,那我们就继续谈下去,但是你得出个数字吧!”我说:“我还没有考虑好,还是先看看你们的诚意吧!”这时院长有事要外出,我就说到:“院长,我们也不知道你什么时候有时间,我们倒是随时都有空,如果你有时间来找我们行不行?”院长说:“可以。”我说道:“要抓紧时间,我还要出去治疗眼睛。”院长答:“好的,我知道。”我们就在愉快的气氛中结束了谈话,临走时,院长起身送我们到门口,并伸出右手紧紧的握住我的右手,满脸笑容的说:“再见。”  
前几天,在朋友也是我的异姓兄弟——金弟的帮助下,我有缘拜见了资深记者汪老师,我将我目前的遭遇和痛苦的经过一一的向他作了陈述,他听后很同情我们,并鼓励我们要有面对困难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决心。我把写好的材料,也是曾经送给院长的材料(事情经过)交给他,请他给予我们更多的帮助。汪老师表示将密切的关注事态的发展,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这次汪老师带领报社来了解我的情况,院方才做出如此积极的态度,感谢汪老师!感谢正义直言、为民做主的记者们!  
人在危急关头都盼望着有贵人帮忙,这种盼望就好比:落水的人盼望抓到船桨,受到威胁的人盼望警察,经历寒冬的人盼望春天。我是幸运的人,因为我抓到了船桨,看到了警察,等到了春天,尽管我知道前进的道路还会再起波澜,但我知道我已经成为了幸福的人,因为我遇到了人生道路上最重要的——我的贵人们。  待续。。。
  读史。  浩瀚长河一览同,  帝王将相皆成空。  三山五岳刻青史,  桑海仓田留心中。  2008.1.于成都xx医院.
   一位即将双目失明的人写给天涯网友的公开信    尊敬的天涯网友们:你们好!    我的前半生很惭愧,没有做出什么值得骄傲事情,左眼就失明了。我的后半生可能更惭愧,由于左眼的原因,右眼的视力也在逐渐下降。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也会失明的。导致我左眼失明的原因就是三年前那起不该发生的医疗事故和那位没有医德的医生。残酷的现实毁了我的一生,毁了我的家庭。把我们这个大家庭代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之中。。。。。。    前段时间,我整理了这次经历的日记公布在杂谈里。标题就是:如何打赢医疗事故官司--陈锋日记。我只想揭露某些医疗机构的丑恶嘴脸,给广大网友们以启迪。不要步我之后尘。我是在一只眼睛仅剩0.3的残缺视力下完成的。我最大的愿望也是最大的理想就是看的人越多,我就越欣慰。看的人越多,我就越住知足。。。。。。    就网友的关心与问候我表示感谢!    就网友提出的诸多问题。在这里我代表我个人意见。发表个人观点。(这里指的是某些医疗机构)。    网友提的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会怎样处理?    我个人认为。出现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会采取以下措施:    1.黑白颠倒,栽赃陷害。他们会根据自已的所学和你不知道的医学知识来诱导你,迷惑你。让你感觉他是正确的,一切的责任都在你患者身上。    2.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他们也不会承认错误。从主治医师到医院领导,他们配合默契。让你有种打碎门牙往肚里咽的感觉。即使最后象征性地赔偿,他们也会说在尽人道主义。    3.一个主治医师对付不了你,就整个科室对付你。这个专家走了,那个专家又来了。他们好像订立了攻守同盟,其实就是订立了攻守同盟。只不过没立条文而以。    4.对待事故本身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就像犯人挤牙膏一样。你挤一点他出一点,你不挤他则不出。    5.不择手段地对你鱼肉宰割,一个名称不合适再换一个名称。千方百计地把你牢牢的控制在他们的股掌之中,最后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6.层层紧逼,步步设防。你请律师也好,请媒体也好,上法院也好。他们会拉拢腐蚀的。就是说你走到哪里他们堵到哪里。毫不手软。拿他们的话讲:就是把钱扔给别人,也决不赔偿你。    7.他们让你去卫生局,或者让你去医学会医疗鉴定。其实他们让你进入了他们布置好的陷阱。医学会的鉴定组成人员,都是各医院的精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你得到的鉴定书正是他们得到的辩证词。    8.以势压人,太极高手。他财大气粗,你捉襟见肘。它会将你拖得筋疲力尽,奄奄一息。    总之,他们早以百炼成钢,会让你欲哭无泪,欲诉无门。让你受到伤害又流下眼泪。。。    受到伤害的患者及亲属该怎样维权。(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心。不要听之任之,任人摆布。    2.第一时间复印病历。即使知道对方改了病历也要复印。从病历中查找他们的漏洞。    3.主治医师和医疗机构,他们最清楚自己的错误在哪里。尽管他们表面道貌岸然,趾高气昂。他们的内心是空虚的。做贼心虚。所以4.你要在气势上压倒他们。战略上藐视敌人,战术上重视敌人。原则问题绝不妥协,事情不处理好,坚决不要出院。    5.做事情千万不要冲动,往往有理的事情你一冲动就变成没有理了。    6.在身体力行的情况下学习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学知识。了解自身的病理情况。用知识武装头脑。    7.每次与对方对话都要做笔录,结束时要求对方签字。态度坚决,必须做到。必要时录音。同时也要寻求病友们的帮助。他们是见证人。    8.处理医疗事故有3条途径。    民事诉讼,行政干预和双方调解。    最好走双方调解这条途径。行政干预就得让各级主管领导在你写的材料上签字,态度坚决,逐级上访。    尽量不走医学会鉴定,费时,费力,费钱。结果会让你雪上加霜。请记住,解铃还需系铃人。    9.责任划分很重要,也很模棱两可。他们不会承认太多过错的。如果他们问你有什么要求时,也就是基本上承认错误了。    10.赔偿问题最关键,赔少了说明他们责任小。赔的越多说明他们的责任越大。这不是在为金钱而战,是在为权益而战。如果你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你可能将遗恨终生的。    11.你要清楚的认识到,站在你对面的是一群受到高级教育的高级知识分子。千万不要和他们过多的谈论医学问题,否则你会不知不觉中了他们的精心布置的陷阱。    12.一般的律师不愿意接受,一般的媒体不愿意介入。找律师和媒体要慎重。同时也要防止再次上当。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是切实可行,是千真万确的。只是个别的执法者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将本来一目了然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使受害者受到伤害又流下眼泪。。。    请相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太阳一定能驱散乌云!    以上就是我个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一点经验和教训。此观点仅代表我个人观点,未尽事宜,有待补充。      如果能使千千万万个网友们警钟长鸣,受益匪浅。将是我无尚的光荣与无尚的欣慰!    就算我双目失明,我心足矣!    最后祝各位网友们合家欢乐!万事如意!               
   落红不是无情物,    化作春泥更护花。
  作者:神爱众人 回复日期: 23:22:32 
    维权路上坎坷崎岖,面对困难可不要放弃。要知道,我们不是吓大的呢   -----------------------------------------------------------------------------  说得好  可惜面对医院和卫生局的拖延战术,没有几个人能够坚持下去
  1月5日
星期六  
又是一个星期六,不知道院长能否来找我们,我们只能在医院附近走动。我们去的最多的地方就是家乐福超市,在二楼图书超市找书看,人不学习是要落后的。我喜欢看历史题材的和一些名人传记,爱人喜欢《知音》和一些诗歌之类,通过来这里看书学习,我们可以忘却烦恼和忧愁,痛苦与愤恨,带来短暂的快乐,比在医院里好多了。所以每次来这里,我们都感到温馨与幸福。  
等待了一天,院长没有来找我们,时间在分秒中消失着,我衷心的希望,结束这一切吧!  
晚上十点多钟,我一个很好的朋友从甘肃打来电话,向我诉说着他的不幸:父亲刚去世,爱人已和他离婚,他自己又得了重病,脑梗赛,高血压,现在只有一个人,甘肃的黄土高坡,夜晚的那种狂风肆虐,可怜之极是可想而知的。但他乐观向上,精神很好。让我把所掌握的一些火锅方面的配方传授给他,他要自食其力做饮食生意。我随后就用短信的形式发了过去,这也许对他是一种帮助和安慰吧!他知道了我的情况要给我汇款,我表示谢绝,他比我年纪要大些,我们都是四十多岁的人了,四十不惑,本是多事之秋,哥啊,我们彼此都好好保重吧!  
由于用眼过度,左眼有些不舒服,也不是前房浅,也不是眼压高,总之是不舒服......  1月6日
星期天  
院长从来没有在星期天找我,有几次约好了星期天见面,他都没有露面,所以今天没有抱太多的希望。没想到上午十点钟打来电话,约我们在附近的一家宾馆见面。看来这回他确实有诚意了,见面后院长说:“星期天单位休息,没有人烧水倒茶,你又喜欢喝茶,安排在这里,一是清静,说话方便,二是有人送茶倒水。”我表示感谢,可能是不在办公室的缘故,我们的谈话更友好一些,随便一些,院长跟我们谈到了家庭,他是广东人,小时家庭贫困,当兵后学的医生,主要是脑科专业,并讲到他母亲为家庭作出的贡献等等,挺受感动和启发。我们谈的推心置腹。来电话请他去机场接客人,临走时,院长语重心长的说:“陈锋啊,为了你的事情,我晚上都睡不找觉,你是我遇到的最大挑战的人,我们还得往下走啊!”我说:“只要院方不关闭和谈的大门,我是不会关闭的。只要你有时间,我在病房等你,你随时都可以找到我。”院长还是答道:“好好。”  
看这次的情况院长是有诚意,我们也是有诚意的。尽快结束这一切吧!我好准备去北京同仁医院治疗眼睛,不能再拖了。左眼的阿托品软膏在增量,表明左眼在恶化......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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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医院的院长纯粹是超级赖皮,把整个医院的风气都搞坏了  这家医院的院长相比之下还算是好的,不过他采用的拖招还是相当厉害  虽然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很多受害人家庭就生生被他们拖垮,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真诚与大家交朋友。。
  1月7日——1月8日  
根据上次的谈话,我们在等待着院长有时间来找我们,两天过去了,没有了动静。快过年了,到处都洋溢着新年的气息。各个单位到了年底都很忙,看到院长的态度逐渐明朗,我也不愿意更多的耽误他的时间,但我又怎么办呢?院方对有些患者的所作所为,我真想一吐为快!让更多的人引以为戒!免受我这样的痛苦与折磨!  
根据以往的经验,我的第六感告诉我:院方还会设置障碍的,尽管我拿出很多证据,付出很大的努力,从理论上已经赢得了胜利,但是他们院方是不会就此罢休的。他们表现出仁慈的面孔恰好要掩盖凶恶的面孔,他们是会狗急跳墙的垂死挣扎。什么道德良心真理正义,此时在他们的眼里已经荡然无存......  
于是,我又写了一份材料《白内障康复中心制造的白内障》,在关键时我要正式的向有关部门投诉这家我认为肮脏罪恶的医院。  
这时,我又想起了零七年的夏天,大概是在六七月间,当时我与医院的纠纷升级时,也是我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时,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亲自来视察,调研XX区社区医院的工作,当时我距吴仪副总理近在咫尺,我真想在总理面前当面喊冤,但我不能这样做,投诉是要有程序的。我如果当面高声喊冤,吓到了为国家为人民的好总理,那我岂不成为罪人,看到她老人家矫健的身影上了车,我目送车子远去,我的这种想法彻底结束了。如果换到现在,我会毫不犹豫的站出来,因为我已经看到了院方在其监管部门里的表演,这让我非常失望。我走到哪里,院方就会堵到哪里,也让我束手无策。这时我又想起了我们的好总理。总理,你在哪里啊?对了,为什么不能给总理写封信呢?就给温总理写。温总理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爱护人民,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啊!于是我拿起笔,写了一封《给温总理的一封信》,先给院长看,不到万不得已我是不会发出去的。我知道温总理工作日理万机,不好打扰他老人家。他老人家的健康就是我们大家的健康,在这里我衷心祝愿温总理身体健康、永远快乐!  
完成了这项工作,仿佛胜利又向我迈进一步。已经晚上十一点多了,该休息了,睡觉,今晚睡个好觉吧!  待续。。。
   读史。    浩瀚长河一览同,    帝王将相皆成空。    三山五岳刻青史,    桑海仓田留心中。    2008.1.于成都xx医院.
  楼主的精神感染者我。。。
  楼主的坎坷感动着我。。。
  楼主的追求激励着我。。。
   落红不是无情物,      化作春泥更护花。
  此时我不知道他的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后来才知道他派人去疏通报社的关系。暂时稳住我们而以。。。
  好帖,为LZ顶起!!!
  非常同情楼主的遭遇,让这些无良的医生去下地狱吧。我们一定要将强起来,不要畏缩我们要迎着困难和险阻去和他们抗争。他们的丑恶嘴脸最终会浮出水面的。
  1月9日
星期三  
今天的天气格外寒冷,出门后就有刺骨的寒风迎面扑来,整个身体都被寒风裹在其中,人倒是清醒了许多。我是个北方长大的汉子,这样的寒冷在北方是司空见惯的。我们是不怕寒风的,顶着这刺骨的寒风走向院长办公室......  
我还是决定去找院长,尽管他这几天没来找我,我也不知道他此时的真正态度。进了他的办公室,他坐在豪华办公桌后面的豪华高大的靠背椅上,脸色严肃,没有动身,只是用手势作出了让我们坐下的动作,另只手则拨电话,空气仿佛有些凝固。双方谁也没先开口,一小会儿,柴主任就小跑似的气喘吁吁的赶到了,坐在我们旁边,打开纸,准备好笔,是要做谈话记录。此时此刻,我已经有了不祥的预兆,还是我先说了话:“院长,柴主任年纪大了,身体不是很好,尤其是她的记忆力很差,差的都不能让人理解,就不麻烦她了吧!”语言婉转,态度坚决,我根本不想见到她,她已经把我害惨了。院长见状,就像主人吩咐仆人一样把她支走了。她走时嘴里哼了一声,不知她此时对我不满意还是对院长不满意,总之她是不满意的离开了。此时,不知院长心中有愧还是有什么顾忌,没有抬头看我们,声音也很小,说道:“陈锋,你来时左眼已经很严重了,手术后,眼压升高,形成了恶性青光眼,这是很少见得病例,我们虽然也有责任,但责任的比例不是很大。”我听到后感觉院长的态度和几天前完全不一样,他出尔反尔,又搬出了他们设计好的名称来刺激我。我冷冷的说道:“院长,有什么话你就直说吧!”院长说:“我这边已经有法律顾问来参与,你也委托律师来处理吧!这样更有法律依据,下次再见面时就不是我们了,而是由律师们碰面。”我坚决的回答他:“可以,法律是公正的,但我是否跟我的委托律师说明白你前几天的意思,就按医院把我的左眼治瞎了,就按医院负全部责任来计算赔偿金额呢?”院长听后微微的颤抖一下,口气稍缓和了一些,说:“就让律师们商量吧!”我追问:“那你以前说过的话就不算数了吗?你这不是明显的欺负弱势群体吗?你和汪医生又有什么区别呢?”院长的脸色又有一些稍微的变化,那不是良心的发现,而是得意时的嚣张,他又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他肯定在想:你乐意怎么说就怎么说,我就这样了,你陈锋不是很有能耐吗?又找证据又找记者,在某些场合还让我下不了台,这回也让你看一下我的厉害。任凭我怎样的表白,他就是露出胜利者的面孔,不答话。于是我把准备好的材料交给了他,他看《白内障康复中心制造的白内障》时不屑一顾,当他在看《给温总理的一封信》时,像触电一样,身体立刻坐直了,拿纸的双手在微微颤抖,仔细的看下去,脸色铁青,边看边不停的说:“陈锋,我们还是按正常的程序走,你不要这样嘛!按程序走,按程序走,不要这样,不要这样......”看完后把这份稿子放好,好像怕我随时会抢过来似的,说道:“今天我还有事情,明天我找你。”我反问他:“你能找我吗?”他答道:“明天上午,我一定挤出时间找你们。”跟汪医生说话都一样,挤出时间。又是亲自送我们到门口,握手告别。我当时心里想:别在演戏了,该谢幕了吧!  
走出了院长办公室,我又一次的感到被院方所愚弄,院方在过多的给我设施障碍,最主要的是他们所说的话所做的事都可以统统得不承认,这让我非常气愤。看来我只有请律师上法院了。要知道又是一笔可观的开销,尤其是对我来讲,院方是非常清楚这一点,所以他们才这样逼我走向绝路。请律师还必须要请一个有正义感有良知的好律师,让我再这么短的时间内办到,院方的想法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难!院方给我制造的难题太多了,现在又出了这样一道难题,而是甜言蜜语在前,麻痹了我的头脑后,再露出凶恶的真面目。太狡猾了!好在我已有了这方面的心理准备,请律师,跟他们战斗到底。我知道,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没有钱我拿什么治病啊?没有钱,他们又输在哪里啊?只有通过律师,上法院也好,庭外调解也好,让他们赔了钱,也就等于是输了理,赔的钱越多,输的理就越多!倾家荡产,砸锅卖铁我也要请一名好律师!  待续。。。
  院方的想法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难!院方给我制造的难题太多了,现在又出了这样一道难题,而是甜言蜜语在前,麻痹了我的头脑后,再露出凶恶的真面目。太狡猾了!
  古今中外,众所周知,维权难;  在中国,有目共睹,维权更难;  而医疗伤害维权更是难上加难,难于上青天:  因为它给维权者增设了一道障碍——医学会鉴定:  这是由不必在鉴定书上签名、不必出庭作证的白大褂同行作出的鉴定。  然而,为了维护父亲的生命健康权,为了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也为了其他百姓不再遭受医疗灾难,或尽量减少因医难而家破人亡的惨剧,我义无返顾地踏上了一条艰难漫长的维权之路:查资料、复病历、聘律师、上法院,把白大褂告上法庭。  经过近一年的准备,日,我终于跨进了法院的大门。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是至高无上的!是神圣不容侵犯的!  ——“这就是我们善良的中国人、我们同一先祖的同胞传人!他们尝尽了艰辛和不平,流尽了伤心的眼泪又流尽了屈辱的眼泪,依然对国家的法治充满信心。他们没有去暴动没有去杀了医生,而是遵章守法地生活着克制着自己的愤怒,他们和我一样遭遇着忍受着某些部门的推诿和刁难,依旧满怀希望争取着一个云开雾散的那一天 ——这,就是我为什么要写这本书、为什么我彻悟出我不单是为自己为父亲还要为他们而代言而呼喊。”  ——引自乌云灿烂(医疗工作者,医难受害者)的《我的维权经历写成了书》,其书名就是《把白大褂同行告上法庭》    
  好在我已有了这方面的心理准备,请律师,跟他们战斗到底。我知道,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没有钱我拿什么治病啊?没有钱,他们又输在哪里啊?只有通过律师,上法院也好,庭外调解也好,让他们赔了钱,也就等于是输了理,赔的钱越多,输的理就越多!倾家荡产,砸锅卖铁我也要请一名好律师!  现在想想,我已没有锅砸铁卖了。。。  我真的不敢想那段艰难岁月了。。。
  赔偿问题最关键,赔少了说明他们责任小。赔的越多说明他们的责任越大。这不是在为金钱而战,是在为权益而战。
  一般的律师不愿意接受,一般的媒体不愿意介入。找律师和媒体要慎重。同时也要防止再次上当。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是切实可行,是千真万确的。只是个别的执法者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将本来一目了然的案情变得扑朔迷离。使受害者受到伤害又流下眼泪。。。      请相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太阳一定能驱散乌云!  
  楼主终于决定打官司了  这是我最害怕看到的情况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1、被医院私自切除10厘米小肠,发生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叫谭春艳,性别:女,年龄:40岁,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红星路70号6栋1单元302号,身份证号:0115224。      日,我在射洪县人民医院实施了剖腹产术。3月17日,我的家人因觉得所缴费用高于一般剖腹产手术费,经核查费用时才发现,该院医务人员,竟然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私自对我实施了10厘米的小肠切除术。我因此与该医院发生医疗纠纷。      医院开始还是承认他们有过错,愿意赔钱。但见到我们一家人老实本分,就千方百计掩饰其过错。他们明知我们患者方都是禁不起拖的,就找各种借口扯皮、拖延时间。      日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咨询法律工作者,大家都说案情非常简单,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可以打官司维权。6月10日我们患方作为原告,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2、医学会不依法清楚、完整地填写《鉴定书》,极易导致患方陷入无休无止的鉴定陷阱      医院为了继续拖时间,提出必须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们到遂宁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知情人告诉我们,由于上级政府部门对医学专业知识不太熟悉,又没有相应部门对医学会实行监督。遂宁市医学会,就长期在《鉴定书》中玩文字游戏躲猫猫。故意不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4)规定必须填写的内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这一条款是专家组判断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法院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错程度最重要的依据。只有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清楚、完整地填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全部内容,有关部门才有依据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判断。      医学会不依法清楚、完整地填写《鉴定书》,导致我们患方陷入了无休无止的鉴定陷阱中。      我们患方还发现,遂宁市医学会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些重要内容的记录与事实不符。遂宁市医学会秘书长陈刚的解释是:鉴定专家发生了笔误。遂宁市医学会领导要求其对笔误进行纠错,但陈刚秘书长却一直不愿对《鉴定书》的笔误进行纠错,这令我们患方十分忧心。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3、医方一直以“原始病历在法院”为借口,拒绝依法提供全部客观病历    我们担心医院的病历也有问题,就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医院依法提供全部客观病历。但医院一直以“原始病历在法院”为借口,拒绝依法提供全部客观病历。医院还和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来回踢皮球。导致我们患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根本就复印不到全部客观病历。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求助。主管医院的射洪县卫生局和遂宁市卫生局,都书面命令:医院必须马上向患方依法提供相关病历。但医院以“原始病历在法院”为借口,根本就不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命令。给我们患方的感觉是:主管医院的卫生局没有任何威信。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4、法官一直阻碍患方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医院在病历中搞了假    审理本案的射洪县人民法院宋兴法官(民一庭庭长),一直阻碍我们患方依法复印全部客观病历,还拖延诉讼时间不开庭。我们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引起上级领导重视后,才在起诉一年多后的日第一次开庭。在法庭上,宋兴法官才把“原始病历”,当众归还给了医方。而我们患方却因未复印到全部客观病历,根本无法在第一次开庭时充分举证。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医院才把全部客观病历资料提供给我们患方,果然发现病历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医院编造“术中见患者肠严重粘连”,并实施了“肠粘连松解术”的谎言。医院提供的收费单据中,有“肠切除术” 的收费项目,却没有“肠粘连松解术”的收费项目;况且手术前,患者也没有“肠严重粘连”的症状。可见,病历中记载的“患者肠严重粘连”,显然是医方编造的。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弱女求助)      ------------------------------------------------------------------------------  5、法官竟然是在和医院演双簧,做戏给大家看,“原始病历”根本就不在法院    我们把宋兴法官阻碍患方依法复印病历的情况,向射洪县人民法院魏贵益院长反映。魏院长告诉我们:“你那个病历根本就没有在我们这边,那个情况我清楚。病历复不复印那是医院的事情,我们这个地方没得原始病历,我了解了的,你反映那个情况不真实”。(有录音)    得知这个情况,我们惊呆了。原来宋兴法官竟然是在法庭上和医院演双簧,做戏给大家看。    后来我们才回忆起:虽然大家都看见宋兴法官在法庭上,当众把一个文件袋归还给医方,但却未见到宋兴法官与医方之间,履行“原始病历”的移交手续。他们这个举动根本不符合常情。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6、法院瞒着患方搞了“医疗过错鉴定”,并蓄意对已经搞了“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进行隐瞒    在医患双方都没提出申请,我们患方又提出病历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下。射洪县人民法院和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在医患双方未对病历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瞒着我们患方搞了“医疗过错鉴定”。并在第二次开庭前,一直对已经搞了“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进行隐瞒。    直到日第二次开庭时,宋兴法官才突然在法庭上拿出了《法医学鉴定书》给患方看。我们还没来得及看《法医学鉴定书》中的具体内容,宋兴法官就要求我们患方立即对是否服从“鉴定结论”表态。宋兴法官的突然发难,弄得我们患方在法庭上瞠目结舌、不知所措。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7、只要一提到病历搞假的问题,宋兴法官就显得很紧张,并立即挂断电话    我们患方一直向宋兴法官反映,病历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宋兴法官却说法院不管病历造假。射洪县卫生局告知我们患方:“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法院就必须依法查处医院弄虚作假的行为”。但不知为什么,我们只要一提到病历搞假的问题,宋兴法官就显得很紧张,并立即挂断电话。    在法庭上,我们要求医方回答:“为什么拒绝在第一次开庭前依法向患方提供全部客观病历”等关键问题。医方的态度是“不回答”,宋兴法官的态度是“原告不要纠缠这个问题”。    在法庭上,我们患方又指出病历中弄虚作假的情况。医方和宋兴法官都拼命回避这个问题。患方请求协商解决;医方不同意协商,要求法官“驳回诉讼请求”。宋兴法官宣判:“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和医院演双簧我该怎么办      ------------------------------------------------------------------------------  8、法院越搞越离谱了,这样下去老百姓谁还愿意选择走司法途径    发生医疗纠纷后,我们相信法律和政府,选择了走司法途径。但在射洪县人民法院,不仅患方要求依法复印全部客观病历的诉求得不到支持,甚至连搞“医疗过错鉴定”也要瞒着患方。按规定,要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质证后,专家才进行鉴定,可他们却瞒着患方进行黑箱操作。现在,射洪县人民法院越搞越离谱了,这样下去老百姓谁还愿意选择走司法途径?    官司拖了两年时间,我们家庭早已被他们拖得负债累累,陷入绝境。他们可真能拖啊!!!幸亏有好心人的同情和帮助,我们才苦苦支撑到现在。我们真不知以后该怎么办,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好心人,能帮我们指一条生路。    受伤患者:谭春艳及家人    2010年 6 月 16 日    电话:
  坚决顶  顶贴就是反腐败
   坚决顶    顶贴就是反腐败    
  我是坚决顶!!!
  今天更新吧?
  1月10日
星期四  
天气依然寒冷,到处都没有阳光。院长这次说话还是算数的,上午打来电话约我去一家宾馆喝茶,见面后态度坚决的说:“这件事应该由医院医政科出面,我跟你谈了这么多次,我是问心无愧的,你该走法律程序就走法律程序吧!我们是积极为你治疗,错过了治疗时间,由你自己负责。”我反驳道:“汪医生为我手术并造成后果是同时产生的,也就是说左眼的伤害程度你们早就知道。你们做了些什么你们最清楚。到目前要和谈是你们,不和谈也是你们。我有错在哪里呢?分明是你们在制造矛盾,又嫁祸于我。这也是你们对付受伤害患者的高明办法,也是你们的一贯伎俩,你们目无党纪国法、目无条例法规,残忍的迫害打击医疗事故中的受伤害患者,你们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你们这是道德丧尽、良心泯灭。”院长见我越说越激动,越说越不利他,他自知理亏,打住我的话说:“陈锋,七月二十五号之前是我们有错误,我们要为你治疗,你不接受,造成目前的结果你也有责任。我的年纪已经不小了,我已经经不起这么多的事情了,可能我马上就要不干了,你又去找谁呢?”我答道:“院长,你现在说七月二十五号以前你们有错误,或许再过一段时间你就会说,十二月以前我们有错误。我多次提出我针对的是医院的院长,不是针对你本人,你不干了,医院还在,还会有人来当这个院长,也许,新来的院长比你要实事求是一些,所以,你干不干院长与我这件事关系不大。不要以此来要挟我。”见我态度坚决,语气强硬,院长说道:“我还有点事,希望下次谈话时见到你们的律师,否则就没必要谈了。”尽管我现在还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我还是充满信心的答道:“好吧,下次请我的律师来,我们一起面对吧!”送走院长,我和爱人在那里又坐了一会儿,我们在想:到哪里去找合适的律师呢?  
在这之前,我们曾去过几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表示我们不在法律援助的范围。另外几家律师均表示医疗事故的官司是特殊官司,技术含量高,耗费时间长,胜算把握小,而不愿接手。有一位律师则开出几万的代理费而让我止步,还有一位律师表明:干脆要医院出多少多少钱,要用我的事情来炒作他律师本人。这违背了我做人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只好敬而远之。所以,我们知道要找一位合适的律师很难啊!  下午,经过朋友的介绍,我们在一品天下的一家茶楼里见到了岳律师,岳律师中等身材,诚实稳重,说话口齿伶俐,绵里带针,最主要一点他主张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在加上他的名字叫岳明,有一种事情越来越明朗,眼睛越来越明亮的意思,我对他报以信任和委托。他听了我的详细介绍,看过我写的材料后表示同情我的遭遇,愿意接受我的委托。我表示之前我付出的努力,请他鼎力相助。双方共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我们此时感到非常幸运与幸福,关键时刻有人来帮助,那是多么大的快乐啊!感谢我的朋友——金弟,他给我介绍的汪老师和岳律师。不管事情进展到什么程度,我都感谢他!  
从茶楼回来已经是晚上十点多了,我激动了许久,上午的阴晦心情被此刻的愉快的心情所冲散,这也许就是冲破黎明前的黑暗吧!天快要亮了!  待续。。。
  阿弥陀佛
  阿弥陀佛
   读史。      浩瀚长河一览同,      帝王将相皆成空。      三山五岳刻青史,      桑海仓田留心中。      2008.1.于成都xx医院.  
  医患纠纷酿血案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遇刺(今天武汉晚报报导)        谈谈我的一点看法:      我认为这是一个悲剧,很明显是一个人为造成的悲剧,昨天已经发生过的悲剧,今天又发生了。亡羊不补牢,羊那有不再亡之理,迟早而已,今天没亡羊,不能代表明天,明天不亡不但能保证后天,大后天。有句名言:“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不论是头痛脑热还是感冒咳嗽只要一进医院就有可能回不来,不论是腰痛或是肚子痛只要一进医院都有可能被转进太平间,小病能治成大病的,也可治成人财两空,家破人亡,还可以治成终生残废,生不如死,一个本可以自愈的妇科病可以治成终生不育,右腿骨拆通过左腿手术治疗......等等只要一进医院什么样的情况都可以发生。一般的病是如此, 危重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就成了他们实验的小白免,小白鼠。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谈何容易:我遇见一位有良心的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他就说过:“那是悲剧的延续”可真谓是语重心长,其意更长。      “白衣添死”“医冠禽兽”“白衣黑心狼”这些称呼就是人们对他们的评价与肯定。同时也可从中得到一丝的自慰。唯一的。      李昌彦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我认为这是腐败的社会现象逼的,李昌彦不但是无辜的而且是受害者,受腐败社会的害,受“白衣添死”“医冠禽兽”“白衣黑心狼”的害,罪该万死的是“白衣添死”“医冠禽兽”“白衣黑心狼”金志春活该。           
             昨天《武汉晚报》以《医患纠纷酿血案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遇刺》为题报导了一个不该发生,而迟早都要发生的流血案。      今天又作了以下报导:             “ 据了解,武汉市拟在年内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疗纠纷调处机构。”             我认为这也算是亡羊补牢之举,但不知是否补在了该补之处,有效吗?该不会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一样的性质吧。(运动员、裁判相互客串)我有一点耽心。       如果病人头痛就吃止痛片,牙痛就敷麻醉散,肚子痛就用泻药对付,这能叫作是治病吗?回答 NO! 应该是找出病根对症下药。       加固堤防虽然是防汛的极其重要的一项措施,但不是根本的措施,最根本的措施应该是疏通河道(清理,拓宽河床)还有绿化环境。       现在我们暂时把设立的这种“医疗纠纷调处机构”是否公正放在一边不说。我只想说当医疗错过或医疗事故出现后这种机构能让本不应该离开我们的亲人回来吗?我们不是医闹,我们要的不是钱,要的是生命。我们要的是医生的道德、良心,不能让它们这样胡作非为地继续下去了,要有行之有效方法束缚他们的行为,要立法,不可以由它们乱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有更多的同胞遇难在医院,少一点悲剧,给社会多一点的安定,和谐。这就是上面说的找出病根对症治疗,这就是疏通河床绿化环境的防汛方法。否则谁能保证下一个冤魂不是自己呢?这不是口头上说说而已,而是真真切切的实际。      我们的亲人,我们一个又一个的同胞含冤惨死在它们的手上,都是由于它们的渎职和失去人性,更难容的是为达到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所至,行业的规章制度约束不了他们,道德,良心它们卖了钱。现在立法约束它们是当务之急。从护士到医生、从主任诊室到院长办公室,医院无处不充满铜臭味那里有一点救死扶伤的影子。仁慈、博爱早已进了博物馆。现在还不立法等到何时?      难道还要再多出几个李昌彦再才来重视吗?
  很艰难啊!医院的良心哪里去了?  
  都有个好的结局吧。我们已经残疾了
  楼主太难了。。。
  1月11日
星期五  
时间在飞逝,又迎来了一个星期五,明天就是星期六,后天就是星期天,在常人眼里,又到了一个双休日,又可以朋友团聚、家庭聚会、孝敬老人、关爱孩子,是何等的快乐和幸福,温馨与和谐,大家都在盼望着双休日的到来。而我和爱人则不同,最害怕双休日的到来,最担心事情进展的缓慢,病情在一天比一天的恶化,心情也在一天比一天的沉重,都是这家该死的医院害了我。我在医院住了这么长的时间,曾有许多患者对医院的治疗不满意,大部分都是个别医生的人为所造成的,由于他们缺少自信又没有确凿的证据,加之医院种种卑鄙的表现,他们都是眼里含着委屈愤怒的泪水,回去了。院长曾对我说过,他在任四年,就经历了一场官司,是一个西藏的患者把他们医院告上法庭,最终还是输了,但是做为人道主义,医院还是为他解决了一部分损失。他说这样的话我分析有两种可能:一,你告我们你也赢不了,威胁;二,我尽人道可以给你解决部分损失。这段时间可能传闻,我要告医院。不只是受医院的委托,还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一位医生私下和我交流:“你告医院是赢不了的,不如跟医院搞好关系,医院为你开通绿色通道,给你几个钱就算了。”大家来听听,他们伤害了我,还让我跟他们搞好关系!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医院?这样的医院为何还要存在?  
今天不打算去找院长,因为他已表明了态度,他是肯定不会来找我的,因为院方已经露出了狰狞的面孔,在注视着我蹒跚的前行,如果我在前行中不慎跌倒,他会毫不留情的张开血盆大嘴,露出他一贯咬人的锋利牙齿把我吃掉。我犹如在一条如履薄冰的道路上蠕动着,在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上跋涉着。唉!人活着为什么这么难?  
天气冷了,我的父母是否安康?我的女儿是否增添了衣服?这些我只能在电话里听到,却看不到......  待续。。。
  唉,更新的少点。
   我是坚决顶!  
  这个院长太黑了.这家医院太黑了。
  1月12日
星期六  
天气是越来越冷,心情是越来越糟糕,虽然出现了暂短的宁静,但这宁静的有点让人敬畏,可怕。以前我曾在书中看到过一个丧心病狂的包工头,为了不掏钱给受伤工人治病,而伙同另一个丧心病狂的医生把这位受伤工人害死在医院里,则说成是自然死亡。其家属冲破层层阻力,尸检,医疗鉴定等等,最终在一位有正义感的律师帮助下,耗时几年时间,得以平反昭雪。包工头和那位医生及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常人是根本无法想象的,但我此时是深有这种体会。这宁静的背后会不会有什么不测呢?万一我也落个自然死亡怎么办?联想起医院对我的种种劣迹,使我毛骨悚然。转念一想,法治社会的今天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吗?结合实际又在想,医院的诡计多端,伎俩繁多,其监管部门也不放在眼里。上次警察都说,医疗事故由卫生部门来负责,他们不负责这一块。这就更助长了他们肆虐的为所欲为,想想有点怕。思想在激烈的斗争,如果我倒在黎明前的黑暗里,岂不是冤上加冤,头几天是在院长的态度改变后,我就有了这样的思想斗争,所以每天睡觉都要插门,并感觉有人路过病房时会留意的多看几眼。(也可能是我和爱人住在一个房间,不明白的患者会感觉男患者怎么和女患者混住呢?)也许我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还是不敢在这里居住了,于是,我和爱人今天在医院附近找了一家旅馆住下,白天去病房,晚上去旅馆,这样安全一些,虽然说花销也增大了一些。尽管是多此一举,心里毕竟是踏实多了。没办法,这都是被逼出来的啊!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这几天眼压还可以,有很多医生都怀揣着自己的目的,这个医生来看看我的眼睛,那个医生来看看我的眼睛,唯独我不让汪医生看,其他医生看我还是配合的。医院里的大部分医生都是有正义感的,很多医生是敢怒不敢言,这一点我是清楚的。  待续。。。
   医难恶梦谁先觉?             维权艰难你我知。            十年草堂无春睡,            只见窗外是迟迟。  
  请相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太阳一定能驱散乌云!
   “一个强盗抢劫了别人的财物,被害人与其论理要求归还,强盗反而会认为这位被害人无理蛮缠,应该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这就是强盗的逻辑。但是,现在的中国民众已不接受这个强盗逻辑,他们不服,宁肯鱼死网破,也要与致害人斗争到底。”    医生用药杀人,不用判刑,法律对他们已经是很宽容了。遭遇医疗伤害的患者方,要求经济上作一些补偿,已经是退而求其次了,竟然有一些良知泯灭者,指责医难家属为了钱而告状,实在是丧尽天良。     ————————  同感!!!
  lz好样的!!!
  坚决顶
  楼主更新有点慢,看起来有点累
  急切等待楼主更新
  作者:伤心日090730 回复日期: 13:38:03 
      珍爱生命、远离医院!    医德,在中国,已无限趋近于一个传说!             在中国,自从毛泽东时代结束后,就没有搞过什么运动了。在那个时代,人际关系是何等的融洽,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国家与他人,而不是自己,贪官几乎没有,有一个严惩一个,看看刘青山、张子善的结果,就足以威慑后来者。现在三十几年没有运动,看看医院都黑到什么程度!在医生眼里,医院里死人很正常,不该死的患者死了也正常,反正他们精通“医术”、骗术、篡改术、心术、关系术,患方打官司很少有胜诉的,至于他们是不是真的精通医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把患者的money搞到手。如果在中国的医疗界再不及时开展一场整顿医风医德的运动,不知还会有多少无辜的生命葬送在无良医生的手中!所以本人希望中国的下一个运动是在医疗卫生系统展开!                   黑医是医院的毒瘤,是社会的毒瘤,不消除黑医,国家就永远不得安宁!这个运动再艰难,我相信,只要我们的党和国家下定决心,就一定能铲除这颗毒瘤!                神医做手术,神婴把命丧,若欲知真情,宝宝的哀伤。天怒!天怒!(血泪帖)              /publicforum/content/no06/1/127104.shtml  
  作者:no_way_0825 回复日期: 01:22:45 
     能抓到医疗事故证据的会有多少?很多都是医生的口头回应,病历档案都掌握在医院手里,医疗事故有太多专业解释可以任意发挥,所以,看病就是你出钱博健康,祝君好运!然后友情提示:无论是医疗还是其它事件,出于保护,能录音的就录音,能留字据的就签字。这个社会,防人之心不可无!  
  楼主更新有点慢,急切等待楼主更新。  
   我是坚决顶!  
  楼主的精神感染者我。。。        
  楼主的坎坷感动着我。。。        
   楼主的追求激励着我。。。
   顶出一片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0条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第61条 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第65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66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102条 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116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45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条第8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47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50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51条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37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8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8、《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17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第23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及证候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33条 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8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这几天我都在住院。明天又要做手术了。可能在一段时间里不能和大家见面。
  1月13日
星期天  
今天岳律师一大早就约我到老地方见面,我告诉了金弟。上午九点过,我和爱人与岳律师和他的朋友在一品天下的茶楼里见了面,过了不一会儿,金弟和汪老师也过来了,汪老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关注我的事情进展情况,我感到无比的幸福和莫大的鼓舞。岳律师仔细的研究了我写的材料,并询问了一些专业的眼科医生后,决定为我伸张正义,接受我的委托,并和我签订了委托书,同时他也讲了我在前期所做的工作,取得的证据证言,对今后的工作有很大帮助。先与医院沟通,看医院的态度,他要调解我们就调解,他不想调解那我们就去法院,但是最好走庭外调解的道路。庭外调解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岳律师的朋友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她仔细的看过了我写的材料,高度赞扬了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拼搏向上追求真理的精神以及不屈不挠的斗争勇气,坚定不移的决心,并鼓励我要有战胜病魔和重见光明的信心。汪老师则鼓励我安慰我,人生的道路还很长,不应因为这件事儿自暴自弃遗憾终生,要有面对现实接受现实的良好心态,一切都将随着时间的消失而成为过去,要珍惜生活,认真过好每一天!  
他们的话语就像一条条涓涓细流汇入到我那干涸的心田。我仿佛又成熟了很多,认识他们是我整个家庭的转折点!是我四十岁年龄的分水岭!是我人生的重要里程碑!  
金弟安排大家吃的饭,他知道我的经济情况,主动的为我排忧解难,他太理解我了。  
这几天眼压正常,左眼不那么酸胀了,就是前房需用阿托品软膏来维持,以前是一周两次、一周三次、两天一次、一天一次,现增加为一天两次。真的不能再拖了......  1月14日
星期一  
又到了星期一,一切都按照院方的意见准备好了。上午打电话给院长,向他说明了这一切,院长狡诈得回答要院方的律师和我们见面,我反对这样,因为我的委托律师工作作风严谨,要亲自了解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院长是不应该回避的,汪医生也是不应该回避的,柴主任更不应该回避。院长见我语气坚决,便回答星期二有时间,并称是想早点解决问题,请我不要误解他,他现在在外地,今天晚上回来,明天见。看来只有明天见了,我打电话向岳律师说明了情况,我知道他很忙,同时接手几个案子,有约会都要提前定时间。明天院长会不会拖延时间呢?我也不知道!  待续。。。
  太可怕了!这事发生在解放60多年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吗?
  明天又要做手术了。暂时就更新到这吧。  祝大家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读史。    浩瀚长河一览同,    帝王将相皆成空。    三山五岳刻青史,    桑海仓田留心中。    2008.1.于成都xx医院.  
   落红不是无情物,      化作春泥更护花。        
  楼主的水平相当高,不屈不挠的精神也令人钦佩  但不知为什么楼主明知医院弄虚作假,还要被他们牵着鼻子走  以我们的经验,楼主一直就没跳出医院画的圈圈  这样下去,一般的家庭都会被拖垮的  
  楼主应该走群众路线,向全社会求助  通过网络求助也不错,首先成本很低  以我们的经验,律师根本不是他们的对手,律师是不敢太跟他们较真  因为律师为了生存,在目前这种司法环境中,也不得不屈服于某些潜规则
  前面“医霸横行谁来管”的林小平,虽然只是个农民,但她的办法是最合理的  还没发现比林小平更高明的办法,成本极低、效果却相当好,永远不会被拖垮
  在林小平他们看来,花费太大的办法肯定不能选择  花费小、效果好的才是好办法  不知为什么,文化水平很低的林小平(农民文盲)想出的办法,比那些高级人才的办法高明多了
  几号一下, 正在准备材料 818 我和医院的点点滴滴, 供筒子们参考
  同情楼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从行政责任看,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已有医生因为做虚假证明,故意出具错误鉴定,被判伪证罪。  
  楼主应该把事情经过简短扼要地写出来  然后广泛散发给医院、政府有关部门,万不得已时就向全社会求助
  社会上还是有很多嫉恶如仇的好心人、知情人
  但必须把联系电话公布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这在我国医疗侵权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和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无疑将起到决定性的统领作用。它将终结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领域一些关键问题的歧义和纷争,为相关机构和人员依法行医、依法解决纷争、依法维权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和切实的措施。同时,该法的规定明确了司法机关审理该类案件审查的职责范围,一些证据不可用鉴定替代。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及时解读新规定的含义,有利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      ——————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过错     
  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违法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摘自宋中清律师的文章《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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