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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直接监护人在未征得另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置房产是否有效?_百度知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直接监护人在未征得另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处置房产是否有效?
请问是否有效父母离婚后将一处共有房产赠与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并过户,直接监护人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与该子女共同签字处置该房产,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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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所以,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一监护人可以起诉到法院确认他们与买房人之间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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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刑事被告人,其监护人是否应当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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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犯罪这一侵权活动中,被监护人是侵权行为主体,监护人是侵权责任主体;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实施,责任主体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在行为主体有独立财产的情形下,基于公平起见,先由行为主体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责任主体补充。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不仅基于血缘关系或者身份关系,而且是监护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是实体法规定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属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也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 如果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尚未成年,诉讼时已经成年,也应当列原监护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在诉讼之初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行为人是否有经济能力,需要在庭审中、甚至在执行阶段才能查明。而被告人的确定必须在庭审之前完成,如果在诉讼之始就确定行为人有无经济能力,就会有&先定后审&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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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的处理是(
)。A.由监护人自愿赔偿B.由监护人根据自己的财产适当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应全部赔偿C.由监护人全部赔偿,单位担任监护人可适当赔偿D.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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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慧律法师开示:
   怀孕49天以下,堕胎犯中下品杀罪,
  如果是怀孕49天以上,堕胎犯上品杀罪,受五戒或菩萨戒者
  算是破根本戒,这是很严重的的杀业,千万要谨慎小心,绝对要避免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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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到正规医院,不然会影响你一生的幸福,以后都不能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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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援热线:400-056-8118>>>>>>正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可担任其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可担任其监护人。
  法条原文: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 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
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
  198、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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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湖北省高校英语博士联考76分。
  法律实务方面,处理过多起较大、较疑难的医疗纠纷,
代理过多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知识产权、房地产、公司事务、医疗损害赔偿及行政、刑事等案件的诉讼。擅长医疗、交通、公司、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涉外民商事及行政、刑事案件的诉讼及非诉讼的法律服务。...擅长领域:民事法律医疗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知识产权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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