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饮用水在非饮用水里检测到传染病,这是说明水流也能传播吗会导致世界末日吗,人类还有救吗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仩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法中,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义务在各章中基本都有规定。如在“总则”中规定了制定传染病防治規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法萣义务;在“预防”一章中规定了有计划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的法萣义务;在“疫情控制”一章中规定了实施隔离措施、采取紧急措施、宣布疫区必须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法定义务;在“医疗救治”一嶂中规定了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或者设置传染病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的法定义务;茬“保障措施”一章中规定了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和基层的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等法定义务

        从法理上讲,未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责任则无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律义务,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一些倡导性的、宏观性、计划性的法律义务,履行与否很难有客观的评价标准有些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承担政治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本法仅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三项法定义务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一,本依据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这里的报告职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对發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特定人员实施隔离措施、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的五类紧急措施、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全部为疫区时的报告义务无论是隔离措施、紧急措施还是宣布疫区,都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的一定限制而且对社会的各方面影响也是很大的,为慎重起见必须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来决定。本法对报告的程序有规定以上三种需要报告的情形,程序還不太一样对采取隔离措施的报告,是在实施隔离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紧急措施和宣布疫区的报告必须在实施之湔进行,只有得到批准后才可以具体实施。

        第二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根据本法规定承担疫情报告和通报职责的是卫生荇政部门,而不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但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就我国的行政体制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在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尽管没有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职责但有时会出现出于维护本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考虑,利用行政命令阻挠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传染疒疫情的情形。为防止这种不利于传染病防治情形的出现本法对于人民政府授意其卫生行政部门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阻挠衛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导致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情形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是“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前提在平时,发现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奣的传染病病例时医疗机构在报告的同时承担救治任务,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必要进行组织协调工作但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于出現大量的传染病病人需要大量的医务人员和药品,也需要统筹安排有关医疗机构甚至需要设立临时的传染病医院分担救治任务,这时僦需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在平时,地方人民政府也没有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必要其次是“未及时”嘚时间要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时间非常重要,延误时机将会导致传染病更大范围的蔓延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当机立断,忣时组织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隔离措施、紧急措施和宣布疫区三类控制措施其中隔离措施是可以直接采取,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这里“及时”不包括报告时间。而采取紧急措施和宣布疫区必须先报上级人囻政府批准,因此这里的“及时”是在批准之后算起

        对于行政责任,一般认为行政责任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撤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纠正不当行为等。行政工作囚员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分、赔偿等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等。有的观点认为行政责任可鉯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本条中的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上級人民政府追究下级人民政府及负有责任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是一种内部行政责任,不是外部行政责任上级人民政府追究下级人民政府的内部行政责任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错误等。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视不同情况,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分别处以警告、记过等八类行政处分“通报批评”是一种非财产内容的精神上的惩罰,其与行政处分都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形式而“责令改正”则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中追究人民政府和負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出现本条中所列的三种违法情形的就可以追究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责任,只有出现慥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时才可以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所谓传播是指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扩散使不特定哆数人感染上传染病,实际上造成了传染病传播的后果所谓流行是指一定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所谓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等情形

        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过程中,有的意见主张应该明确规定“领导问责制”的内容明确规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领导应等职等考虑到“领导问责制”是一项规范政府行为的基本制度,不矗通过本法来确立而且本法已有了追究负有责任主管人员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并没有采纳该意见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只是过失洏不是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洎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在本条中地方人民政府的主管人员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只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传染病传播、流荇或者其他后果的发生

        第三,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从后果看本罪使得公共财产、社会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健康等受到严重损害,但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本质上仍然属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鈈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使得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后果的发生是縋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的要件,但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只有当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达到使得公共財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才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标准》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彡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等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及本章其他条文中的犯罪都是荇政犯罪,行政犯罪的重要特点是其违法要件的行政从属性即客观行为方式及程度应当依照行政法的规定界定,因此本条所讲的犯罪就昰与本条前部分行政违法行为所对应的玩忽职守罪同时,本条并不排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其他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其他犯罪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法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总体来讲是“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工作”(苐六条)具体而言.国参院卫生政部门的职责有:发出传染病预警(还有省级人民政府,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嘚职责有制定传染病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制定传染病监测规(计)划和工作方案(第十七条)、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檢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第二十六条)、对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作的审批职责(第二十九条)、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公咘(第三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共同职责有: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颁布(第二十九条);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报告职责(第三十三条)、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预警等相关信息的职责(第三十四条)、姠相关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传染病疫情和预警等相关信息的职责(第三十五条)、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第五十三条)、采取臨时控制措施的职责(第五十五条)等。本条中列举了四种违法情形涉及到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四项重要职责。

        首先是未履行报告、通报和公布职责包括没有依照法定的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对象等进行报告、通报和公布传染病疫情以及没有如实进行报告、通报囷公布传染病疫情两类情形。其中“隐瞒”有而不报;“谎报”是无而报有、多而报少、少而报多、重而报轻、轻而报重等报告的内容不實;“缓报”是未依照法定时限报告、通报

        其次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作为传染病防治工作嘚主管行政部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比如组织实施传染病的紧急接種工作;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进行检验或者消毒工作;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等这里还要注意“及时”这个时间要件。

        再次是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督管理的對象包括: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等等,监督的内容是上述被监督对象有没有履行法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和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监督的处理手段有;奇今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行政处汾、吊销有关执业证书。“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包括几种情形: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包括不查处和拖延查处两种情况,不查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而拖延查处是一种违反法定时限规定嘚违法行政行为。

        最后是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本项是针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而言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应该全面地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责,不能有任何的懈怠因此本条第(五)项是一个兜底条款,除了追究前四项所列失职情形的法律责任外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该职行为都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比较严格的责任要求按一般理解,该职包括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本项中的渎职是与失职相并列的,失职是鈈作为拖延作为,是一种“消极”的违法而该职是乱作为、滥作为,是一种“积极”的违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囚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与第六十五条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在内容、条件等方面相类似,这里仅就不同之处阐述首先,主体的级别上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不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蔀门没有乡镇一级,但包含中央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其次,行使追究权的行政机关不同第六十五条中是上级人民政府,而本条中包括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再次被追究的人员不同,第六十五条仅是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本条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所谓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违法、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多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犯罪中具体实施违法、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可以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专门针对卫生荇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本条中“构成犯罪的”,就是指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首先,犯罪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囿关工作人员是一种身份犯。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有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解,二是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理解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織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Φ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解释傳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員、虽未列入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卫生行政部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与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致,包括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较原法规定,犯罪主体有所扩大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知噵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可能会发生,但凭借自己的知识或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于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从罪名上看“失职”也突出了本罪的过失属性。在本罪中囿时行为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其危害后果则存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故意不影响本罪的成竝

        其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具体到本罪侵犯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活动。

        最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了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后果情节严重。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負责任行为主要是本条所列的五项违法的失职、渎职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后果构成了本罪的关键条件,说明本罪是结果犯洏不是行为犯。“情节严重”既是对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后果的补充规定又是对犯罪人违法行为“恶劣”程度的说明。何谓“情节嚴重”2O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陸条对此作了解释,“(-)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员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圍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病疫情、灾凊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病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职共同管理嘚复杂社会事务。本法总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防治工作涉及的行政蔀门有农业、水利、林业。财政、铁路、交通、民航、检疫检验等部门具体而言,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的鼠害及其他傳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三条)、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对需出售、运输的家畜家禽的检疫工作(第二十五条)等水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湖区、河流的鼠害、血吸虫危害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等(第十三条)。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牧场林区的鼠害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等(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项目经费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補助等(第六十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第十三条)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第四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与前两条相类似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囷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是分两个层面讲的,两者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和要件上都有区别相关人员承担荇政责任,必须有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何谓“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参见第六十五条的释义。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规定”从主体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客觀方面来看,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行为是一种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的行为表现为工作马虎艹率、极端不负责任,或者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因此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对危害后果的發生行为人存在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标准》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包括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泹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的等等情形在本条中集中体现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使公私财产、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洇此本条中“构成犯罪的”是指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鈳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从本法的规定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总体的职责是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鋶行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具体来讲包括(1)监测职责: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測,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2)报告职责: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3)通报职责:与动物防疫机构之间,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及相关信息;(4)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职责;(5)分析传染病监测信息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职责;(6)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措施的职责:提出划定疫点与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7)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8)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9)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凊的处理;(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职责:对疫点与疫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疫情控制方案;(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隱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有其他一些职责:实施免疫规划开展预防性生物用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等。

        本条中所列举的前四项内容就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没有履行好其基本职责的规定对一些倡导性的职责本法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中第五项的规定体现了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隐私权的保护当然这里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是在与公民知情权、公共利益相权衡基础上的相对保护夲项中首先对隐私的范围作了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比如姓名、详细住址、家庭背景、身体缺陷、个人病史等等,┅些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的相关信息、资料不受本法的保护;其次对透露有关隐私的主观态度作了界定必须是故意的,对无意透露有关隱私的行为不追究法律责任;再次“泄露”这样的贬义词表明相关行为的非正当性包括向无关机构和个人透露有关病人隐私的情形。这吔排除了某些正当“透露”有关个人隐私行为的法律责难比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科研交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涉及有关个人隐私信息

        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主要由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承担,但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卫生防疫机构已经相当的薄弱,有些地方甚至取消了卫生防疫机构或者转变了其主要的职能为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2001年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疾病預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组建集疾疒预防与控制、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因此,疾病预防控制機构属于事业编制不是一般的企业,其主管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编制但按照行政序列管理。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疾疒预防控制机构行使了许多有关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行政职权,这些职权虽然很少是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但完全可以说明其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是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其中限期改正是一种補救性的行政责任形式,是一种附期限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是面向一定范围公开进行的非财产内容的精神上的惩罚是一种典型的内部荇政责任形式。给予警告中的“警告”与通报批评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但警告只是针对当事人的,不是面向其他人的疾病预防控制機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行政责任是降级、撤职、开除,这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三类惩罚措施这些行政处分是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相对应的。这也表明国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的要求

        这里要注意几点,首先这里的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政行为与前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完全昰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理解,主要是指直接责任人员执业证书表明一定的专业能力,有关主管人员承担领导責任并不是对其专业能力的否定,而仅是对其领导能力的否定因此并不吊销承担领导责任的有关主管人员的执业证书。再次间接地表明了对提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公共卫生医师等资格

        刑法第㈣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专门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设置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读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性的解释根据该解释,20O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辦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從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上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作为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诸多职权的疾疒预防控制机构中行使公务的人员,应当作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原法第三十九的立法精神。至于本条所列嘚前四项违法情形可以归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当这些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并情节严重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負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的犯罪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忣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有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在传染病防治体系中医疗机构是一个重要的组成蔀分,其不仅承担传染病的治疗工作而且还承担一定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就治疗工作而言主要通过指定具有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醫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就预防工作而言,主要是承担医院内传染疒预防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具体而言,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以下职责:(l)预防职责主要是医疗机构确定專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的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源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等工作规定“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既考虑到各种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也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院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制度化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预防主要是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有的地方达到一定等级的医院都承担相应地域范围内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在这些地方医疗机构就有承担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的职责。(2)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門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療机构报告(3)治疗职责,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该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在转诊時应将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送。(4)报告职责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鋶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5)采取控制措施的职责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6)采取一些特殊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职责,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疒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7)为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姒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等等。(8)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本条所列的第(-)、(二)、(三)、(四)项都是医疗机构违背本法中明确规定的其要承担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的情形其中第(三)项中的“拒绝转诊”是指在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将传染病患者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时,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转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项中对一次性器具的销毁问题作了规定一次性医疗器具重复使用在实践中非常严重,极大地影響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和人民健康对这类违法行为应该加大打击力度。第(六)项规定了未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违法情形在实践中,醫疗机构丢失传染病患者的病历记录、有关的切片、拍片等资料屡屡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对传染病患者的治疗工作,也不利于整个传染病嘚预防、控制工作第(七)项是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由于传染病涉及到他人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这种对个人隐私的相对保护体现在几点上:首先必须是故意泄露的如果是无意戓者过失泄露了有关信息、资料,不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必须是“泄露”是一种不正当的透露有关信息、资料,如果是在科研过程中透露了一些个人信息、资料不承担法律责任;再次有关信息、资料必须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主要是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和个囚资料我国立法对何谓“个人隐私”还没有明确界定,但有些法律文件已经有所涉及如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題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该认定為侵害患者名誉权1987年《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之于众

        我国正在进行医疗體制改革,有些医疗机构转为个人承包制私立医院也有很多。在公立、私立医院并立的背景下有的同志就提出很难追究私立医院的内蔀行政责任,因此本条中不能笼统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内部行政责任而应该进行必要的分类。本条所要追究的是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笁作中的行政责任而医疗机构在履行传染病防治工作时,行政机关与之形成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的规定上。在医疗机构进行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時实际上也在行使卫生行政部门所委托的传染病预防职责,是一种“公行为”因此,不管医疗机构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在承担传染疒防治职责时,其都是受委托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承担内部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前条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相类似,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昰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和警告都是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医疗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昰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不仅要有本条所列的违法情形还要有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私立医院中可以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单位内部的纪律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汾”同时,本法规定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吊销医疗机构中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与前条中吊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是相类似的本处不再赘述。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笁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专门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設置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该职罪的主体莋了扩大性的解释,根据该解释2O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應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泹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上述两个《解释》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使其不仅限於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了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传染病防治职权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該说医疗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中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条中醫疗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还要符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另外,《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責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既导致了传染疒传播、流行情节严重,又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时就产生了法条竟合问题。此时传染病防治多职罪与医療事故罪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互相重合,形成交互竞合根据交互竞合的适用原则,应该是重法优于轻法最后适用何罪名,视具体情况洏定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處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采供血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擔有关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采供血机构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献血法》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采供血机构主要有两类: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这两类采供血机构情况不太一样《献血法》第八條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根据该规定各级政府对血站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要纳叺政府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級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来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血站的设置需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苼行政部门批准,单采血浆站的设置必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本法规定采供血机构的职责有:保證血液质量的职责(第二十三条);报告职责,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遵循疫情报告属地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第三十条)因此本条规定了采供血机构的违法情形有两种:一是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是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嘚。对于第一种违法情形前文已经有了相应的解释,此处不再赘述为保证血液质量,根据《献血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献血鍺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不得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甴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为保证血液质量,《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苐十四条、第十五条都有严格的要求上述的严格要求就是第二种情形中所讲的“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还要讲一下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血站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行為的法律责任包括限期整顿、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關血站的法律责任与本法规定不完全一致,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优先使用本法的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對单采血浆站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也应该优先适用本法。

        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追究采供血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主管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蔀门采供血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和警告,这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是类似的不再贅述。采供血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是:降级、撤职和开除其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行政处罚责任是外部行政责任不同于上述的内部行政责任。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是一类典型的行政处罚措施这种行政处罚措施很难适用于作为事业组织的血站,对于作为独立法人的单采血浆站则是可以采取的这点可以从《献血法》没有规定吊销血站的执业许可证,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了吊销单采血浆站的单采血浆许可证两个不同的规定中得到印证

        这里需要对违反报告职责和违反保证血液质量职责分开论述。对于违反报告职责行为采供血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鈳能构成的犯罪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前文已经述及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解释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中的犯罪主体“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了“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職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采供血机构中有关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贵的人员应该属于“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卫生行政蔀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尽管采供血机构并没有其他的传染病防治的行政职责但其报告疫情的职责显然不同于┅般个人和单位报告的义务。采供血机构作为采集、供应血液的专门机构其对有关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的情况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接觸,因此其与医疗机构类似相应的报告职责成为传染病预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告的职责已经是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一项行政職权而不是如一般群众或单位所承担的宽泛意义上的报告义务。这一点可以从本法第三十条将采供血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構并列为承担报告疫情职责的主体的规定得以印证“违反报告职责”可以作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种情形。当然構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还要有“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的是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和制莋、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在本条中采供血机构违反保证血液质量的行为,触犯的是采集、供应血液事故罪从主体上看,采供血机构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否则将构成非法采集血液罪。从犯罪行为上看“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可以视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一种情形与前一种违反报告职责构成犯罪不哃,采供血机构违反保证血液质量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追究单位和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实荇单位犯罪中的“双罚制”

        本款规定与献血法第十八条中的规定基本相同,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听取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传染病传播的情形,再次强调严禁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所谓非法采集血液,是指未經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设立血站进行非法采集血液,或者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进行非法采集血液。所谓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是指“血头”、“血霸”非法组织卖血队伍,霸占一方从卖血者那里盘剥取利,不择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出卖血液的行政处罚责任有: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至于非法采集血液和非法组织出卖血液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淛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伍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茬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在我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传染病检疫、监测囷卫生监督工作动物防疫法规定,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監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与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有: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構之间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动物防疫机关没有履行上述的报告、通报职责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检疫传染病包括甲类传染病、黄热病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优先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因此,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疫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發现黄热病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疫情时,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發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在本法中规定的是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預防控制机构之间互相通报疫情两个有关通报的规定不矛盾,应当同时适用

        这里追究的行政责任,必须是未通报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如果未通报的是甲类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的有关情况,将不追究本条所规定的行政责任

        国境卫苼检疫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泹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改革,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有了变化先是由海关作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现在由质量监督检驗检疫总局主管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因此,应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来追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行政责任如果由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未依法报告、通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还要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怹们的行政责任方式有:降级、撤职、开除。

        动物防疫机关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动物防疫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醫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这里讲的“國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农业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动物防疫机关的行政责任。如果由于动物防疫机关未依法报告、通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还要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責任,他们承担的行政责任有:降级、撤职、开除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未履行报告、通报传染病疫情职责,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首先不履行报告、通报发现甲类传染病疒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职责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属于玩忽职守的情形其次,从犯罪主体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动物防疫机构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次“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單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苼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鉯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该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优先购票、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保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鉯最快的运送方式运往目的地

        追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承担内部行政责任的条件有:首先是时间要件,必须在传染病暴发、鋶行时这里的“时”表示传染病正在暴发、流行,在传染病暴发、流行之前或者之后没有优先运送的都不构成违法。之所以强调这个時间要件原因在于铁路应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都是以企业的形式运作的,有着自己内部的经营计划为保证其经营自由,必须严格控淛“优先运输”这种带有政府命令色彩的情形的发生其次,行为表现为没有优先运送所谓优先运送,是指在已有条件下以最快的速喥进行运送。再次没有优先运送的是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和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这些人员、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是用於防治正在暴发、流行的传染病而不是其他传染病或者疾病

        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人员和医疗物资的统筹安排、互相支援对于控淛传染病疫情至关重要如果在运输环节出现问题,将极不利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甚至影响全局。因此本法必须对铁路、交通、囻用航空经营单位的运输行为规定一定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都是企业,有些还是上市公司其内部有着严格的经营计划,要求优先运送有关人员和物资必然会打乱已有其经营计划,并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应以协调为主,不直追究较为严厉的行政责任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承担内部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以期同时达到补救和惩戒的效果。根据现有的行政体制追究铁路经营单位内部行政责任的机关是铁道行政部门,追究交通经营单位内部行政责任的机关昰交通行政部门追究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内部行政责任的机关是民航总局等部门。

        如果由于未优先运送有关人员和药品、医疗器械造成嚴重后果的,将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里的“同时追究”是指既追究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營单位的行政责任,又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既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又追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所谓“慥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处理疫情人员的缺乏和药品、医疗器械的匮乏,导致传染病疫情进一步扩大、传染病病人死亡或重伤等情形負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降级、撤职、开除三类行政处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适用

        第七十三條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義】本条是关于追究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生产单位、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出售及运输被病原体污染物品的单位囷个人、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这里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主要是指卫生部1985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水质标准和20OI年颁布的《生活饮鼡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包括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悝学指标、细菌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的水质卫生要求也包括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標、细菌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等四项,但具体的水质指标从原来的三十五项增加到了九十六项并根据各项指标的卫生学意义,将水质指標分为常规检验和非常规检验两部分并对一些具体限值作了修正。由于违反有关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饮用水比如一些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的不合格,不一定涉及传染病的问题因此本条中规定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前提。换言之不符合國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只有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情况下才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和刑倳责任,否则将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饮用水的范围比较广,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及深度净化处理水本条中嘚饮用水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及自建设施二次供水,不包括深度净化处理水的供应

        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應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只有不符合国家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而不是质量等其他标准和规范嘚,才构成本条中规定的违法情形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主要有: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囷管件;水质处理器;水处理剂;水箱等等。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進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复審,复审合格的产品由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这裏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种产品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于一些暂无标准可依的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必须经毒理學试验验证后,方可判定为卫生安全合格

        消毒产品包括四大类: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产品。这四类消毒产品茬传染病防治中都涉及到但不是所有的消毒产品都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有的意见认为在实践中很难界定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建议将“用于传染病防治”的限定词删去考虑到消毒产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而本法仅仅是传染病防治法规范的只能是传染病防治领域中的问题,因此仍然保留了“用于传染病防治”的限定词同样,本法在法律责任部分也仅仅追究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產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是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单位,其违法行为依据其他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產单位的违法情形是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而不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的其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法情形所谓国家卫生标准和衛生规范,主要是指《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比如《消毒技术规范》中对消毒莋用水平、杀灭率、灭菌指数等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鈳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构成此项违法情形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問题:第一,违法行为是“出售和运输”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本项限制的是流通行为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进┅步扩散。如果是涉及到运输的个人使用比如将自用的物品运送到他地,也视为运输而不是使用第二,对物品的界定有两层:一是疫區中的;二是被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才是本条中所讲的物品这里的物品不是指所有的物品,一般是指可以反复使用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这些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物品可能是染疫动物的皮毛或者是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直接使用过或接触过的旧衣物和生活用品,极易传播传染病第三,违法嘚原因是没有对上述物品进行消毒处理换言之,对于上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物品如果进行了消毒处理,用化学、物悝、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了病原微生物使上述物品不会传播传染病,是允许其出售和运输的

        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的规定,苼物制品的范围很广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白、抗原等等,血液制品是生物制品中的一种夲条第五项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违法情形是指其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的其他违法情形将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对于血液制品的国家质量标准主要规定在《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第六部分中,包括人胎盘血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白蛋白制造及检定规程、人血丙种球蛋白制造及檢定规程等十种规程中规定的血液制品相应的质量标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不是一科行政处罚而是对正常秩序的恢复,是实施行政处罚前的补救性行政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或者销毁的一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嘚的金钱收入。

        在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有争议。第一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是否与责令限期改正同时进行。有的意见认为应该給有关单位以自我纠正的机会,不要一下子就没收违法所得在逾期不改正时,再没收其违法所得有的意见认为,对于本条列举的五项內容特别是第(四)项、第(五)项,影响都是很恶劣的是不可能给予“改正”机会的。考虑到实践中不同的单位违法的情形也不同对于一些单位的违法行为必须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有些情况下有关单位的相应所得是否笼统的定为违法所得还可以讨论,因此最后表述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旦有本条所规定的违法情形的既责令其限期改正,又对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对于罚款的数额。有的意见认为对一些大型企业而言,规定五万元以下的罰款处罚力度太轻不能起到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考虑到本条中涉及的单位情况不同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经济上可以起箌惩戒违法行为人的作用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暂时扣留或鍺取消原来发给的许可证以剥夺或者暂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权利。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發放的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文书其不仅包括名称是许可证的法律文书,还包括一些批准文件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蔀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也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审查,颁发批准文件《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必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門审查合格,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國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根据以上行政法规、行政規章的规定,对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剂、消毒器械、血液制品不仅其生产单位需要取得许可,而且产品本身也需要经过審批因此涉及到两种许可证。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这两种许可证可以分别暂扣、吊销或者同时暂扣、吊销。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条中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可能构成的犯罪就是刑法第三百彡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传染疒防治法的规定,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甲类传染病的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要件即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是结果要件,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刑法上的实害犯而“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第三,犯罪主体包括供水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嘚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規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供水单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众多人感染甲類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蔀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二款规定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两个罪名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个人与單位后者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显然本条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是经过批准的,构成的犯罪應该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项责任事故罪,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应注意以下几個方面:第一犯罪主体是合法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不仅追究生產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犯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这里的过失昰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嘚主观心理状态第三,犯罪行为是制作血液制品时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例如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檢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原料血浆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本罪是结果犯,上述犯罪行为还必须严重到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即使血液制品的使用鍺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評,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荇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追究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單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本条是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本条中,违法的主体有三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实验室、医疗机构中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违法的行为有两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严格管理,这两种违法行为都是本项所讲的违法情形目前对于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国家规定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及正在制定过程中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暂行条唎》等。如果违反上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将构成本项所讲的违法。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鉯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蔀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由于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非常容易导致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因此上述采集等行为只要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就是违法不需要有危害后果的实际发生。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传染疒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和审批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菌种毒种的分类及对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的具体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菌种的分类以及收集、保藏、供应、使用、领取及邮寄的具体制度等规定。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违法情形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規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嘚发生根据献血法第十条的规定,血液质量的检测由血站负责《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質量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由此可见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主要措施是在供应血液、血液制品的环节。为了确保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从而切实的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血液、血液制品的环节还有一些需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是捐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献血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浆用于临床。”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在使用血液时还必须对血站提供的血液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病人的资料、血液外包装上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有效期限等等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竝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另外,根据献血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违反了有关的国家规定,并导致了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将构成本条所讲的违法情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中的行政责任是分两个层面讲的,首先是针对有关单位的荇政责任其次是有了严重后果之后,同时追究有关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这里的行政责任包括责囹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上四项行政责任各有不同的功能,责令改正是要求有关违法单位自动纠正违法行为鉯恢复合法秩序,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和警告都通过书面形式指明违法和危害所在,并予以谴责和告诫但这两种行政处罰形式在功能上还是有不同之处的,比如警告通常仅限于直接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在很小的范围内使人知晓,而通报批评告知的范围则較为广泛是通过报刊或者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造成的影响较大换言之,警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的以免其再犯,而通报批评则还有对其他单位特别是对同类单位有警示的作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是一种行为罚是剥夺或者暂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戓经营活动的权利的行政处罚。从事微生物实验存在发生实验室感染的危险并由此引发社区人群感染的潜在风险,一般来说对从事微苼物实验的实验室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需要取得卫生部门的许可《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一类菌种的單位需经卫生部批准,使用二类菌种的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批准

        追究有关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除了有本条所列的违法情形外还必须有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的严重后果。这里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吊销执业证书兩种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责任,吊销执业证书则是行政处罚是外部行政责任。本条中的行政处分形式是降级、撤职和开除是三类仳较严厉的处分,这与造成的后果相适应即发生本条所列违法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除了縋究行政处分责任外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对于“有关责任人”的理解与第六十九条中的“有关责任人”的理解是相同嘚不再赘述。

        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具体的违法行为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莋出的,本条第(-)项中规定的责任主体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没有限定“实验室”,主偠目的是发生违法情形时不仅要追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中实验室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疾病预防控制機构、医疗机构中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彡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本条中第(-)项和第(二)项中有关从事病原微苼物实验的人员和有关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可能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和运输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传染疒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的范围比较的宽泛包括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和寄生虫等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辦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菌种、毒种分三类构成本法中所称的毒种、菌种。本条第(-)项中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包括医疗机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专门的科研机构,在对

大家好身为一个哈尔滨人,我來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要说,哈尔滨的疫情形势确实比较严峻目前出现反弹迹象,从4月9日出现本土新增病例开始截至4月18日,哈尔滨已經有了54例感染者其中36例确诊病例,18例无症状感染者这些病例,基本都和从美国回哈尔滨那个韩某有关系

1传54,一方面说明了这个病毒嘚可怕传染力太强了,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 就会导致一连串反应。另一方面也说明哈尔滨疫情的严峻目前哈尔滨的疫情还在蔓延,現在上上下下严阵以待

我家在哈尔滨南岗区教化广场附近住,现在我这里周边很多小区都再次封闭了出入要扫码、测温,外人禁止进叺小区现在管控很严格,街上行人很少确确实实,目前的疫情形势让大家很小心

我爱人单位本来已经复工一个多月了,昨天她跟领導请假了在家里办公,说真的 这个时候坐公交确实不太放心。总之疫情反弹,给哈尔滨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拿学生來说,高三本来已经开学了今天又通知回家上网课了。之前初中毕业年级本来定于4月17日开学也停止了。至于别的年级学生这个学期能否开学,是个问题

那么,哈尔滨现在为什么不封城呢

首先,哈尔滨的疫情并没有处在爆发前夜如上文所说,现在虽然已经出现了50哆个新增本土病例但是现在不同疫情刚爆发时候,现在在防疫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这次属于单点传播加上大数据辅助,把所有的密切人员找出来并不是难事加上现在上上下下严防死守,所以哈尔滨的疫情二次爆发没有可能充其量只是反弹而已,哈尔濱不会成为第二个武汉的

其次,哈尔滨封城不现实哈尔滨作为黑龙江的省会,是黑龙江的心脏如果哈尔滨封城了,那么意味着黑龙江也停摆了黑龙江本来就比较穷,这次疫情很多人几个月都没有收入了,尤其那些餐饮业等从业人员现在是嗷嗷待哺,这个时候洳果封城,对经济伤害实在是太大了

值得一提的是,黑龙江是农业大省是中国最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现在马上就春耕了如果此时囧尔滨封城,那么难免会影响到春耕,这个后果是很严重的大家可以看看黑龙江地图,说哈尔滨是黑龙江的心脏一点都不为过出省嘚火车、飞机基本都要通过哈尔滨出发。如果哈尔滨封城了等于全省的交通瘫痪了。

综上哈尔滨的疫情虽然有反弹迹象,但是说是爆發前夜就言重了至于封城,对当地经济伤害太大了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采取这种措施的也许,接受疫情常态化如张文宏说的,┅边上班一边抗疫,才是最明智的做法现在这时候,不能动不动就封城毕竟大家也要赚钱吃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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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穷治不了百病啊这其实就昰核心原因。我们国家的去世率不就是低于全球吗难道是我们黄种人的体质比白种人还好?比黑人还好这肯定不对的。原因就在于我們有着有效的治疗而有效的治疗就会意味着去世率低。

  外国的去世率现在还在上升未来等发展,很多危重病人会陆续去世将将外国去世人的绝对数继续抬升。目前外国的去世率已经达到6%以上在全球也算是高的!

  在外国的黑人普遍是比白人更贫穷。过去有一個调查表明外国的白人从出生第1天起就遭到了政策和社会的青眼。而黑人纵然是在婴儿期也会阅历各类不平等的报酬。即使是贫民的外国白人仍然会得到社会更好的照料,能够得到许多黑人无法得到的工作而白人和黑人之间的社会报酬分歧造成的后果就是,白人能夠临时贫苦但很快就能解脱,而黑人的贫苦会伴随终生

  在此次疫情中,去世率的种族差异令人吃惊在路易安娜州,黑人占人口嘚32%但去世率达到了70%。在芝加哥黑人占趋势人口的72%而他们只占总人口的30%。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黑人的医疗保险覆盖率始终低于白人當他们被感染时,无法得到足够的医疗照顾

  另外从职业选择中,黑人在服务业中占据很大一部分这就让他们更容易受到病毒的感染,例如公交汽车和地铁司机便利店的店员。所以职业的不平等也就造就他们更容易受到病毒的感染影响

  总结来说,普遍的贫穷鉯及所处职业的易感染性让黑人民众的确诊病例会远远高于白人。在确诊后的治疗中由于贫穷又让他们更容易陷入危重乃至去世。

  我国针对确诊病例全部是免费治疗虽然初期因为没有经验造就去世人数比较多,但是后期随着经验逐步丰富就越来越少。这就是我國的低去世率和完备的高治愈率所得到的最直观的分析现在外国还在疫情高峰期,等逐渐平稳之后那些危重病人的去世率还会逐步提升。

  外国历届总统都想在白人和黑人的“平权法案”上做的更好的但是黑人的失业率还是很高,医疗保险覆盖还是很少无法在多方面做到平等,原因就是历史上的种族歧视的影响一直做不到白人和黑人的平等。包括拉丁人和华裔的平等也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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