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鉴定人员可以修改医院里出是的病证文字吗?

县城医院的病例能做法医鉴定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被人打,眼睛内壁骨折,这算轻伤吗?县城医院的病例能做法医鉴定吗?
做法医鉴定需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申请么,还是直接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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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一个怀孕7个月的孕妇输血,造成输血反应,医院输液治疗6天后,不治身亡,死亡4天后去做法医鉴定,会影响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吗?只能做法医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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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打伤,在乡级医院住院,若要做伤情鉴定,那些病例等材料乡级医院提供的可以吗
2月5日我被人打成眼眶凹陷性骨折,住院10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对我做法医鉴定的CT和法医鉴定有异议,要求我们去他们指定的医院重新做CT,结果做出来的CT看不清骨折的痕迹,医生说是有可能长好,也有可能做不出来;我们怀疑对方和医院串通好了。现在我该怎么做?
我需要去市里医院做伤残鉴定,我需要带什么相关证件,还需要伤残鉴定申请书吗、去哪里拿申请书?
请问被第一监护人 强制送医院作精神病鉴定 属于违法吗?在医院给事故人做法医鉴定,这是法医吗?归哪个单位管理?他收黑钱,鉴定别人伤情!开的奥迪Q7!几万的_百度知道
在医院给事故人做法医鉴定,这是法医吗?归哪个单位管理?他收黑钱,鉴定别人伤情!开的奥迪Q7!几万的
这是法医吗?归哪个单位管理!哪个部门管理他!几万的手表?他收黑钱!开的奥迪Q7,鉴定别人伤情在医院给事故人做法医鉴定
法医是刑侦局管理的!你说的交通事故,伤害人没有出院医院没有开出院证明不可能来鉴定!
就是做事故鉴定
是什么职业
交警事故大队
来的人都要问清楚!看看他的工作证!
归交通事故大队管
法医不可能来这早
法医不可能来这早
他是什么职业
医院没有出诊疗书和病例!
只知道他是给交通事故做鉴定!
我不是当事人,但是他太黑把老百姓坑坏了
不出证件不配合他
现在社会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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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医,归纪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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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红网 - 百姓呼声 - 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违法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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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违法鉴定意见
不请自来 发表于 &1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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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省司法厅谈厅长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谈厅长:  您好!  我叫胡槟,男,湖南省新邵县人,家住新邵县龙溪铺镇吴家村。联系电话:。  去年我在红网百姓呼声投诉举报栏、您的信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投诉办公室投诉举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违法鉴定意见” 。  我满怀信心,相信政策,相信法律。原以为省司法厅会主持正义,依法公正处理投诉举报,给于正义的答复。哪想等了二个多月等到的是一张不切实际的函,不公正的答复,也可说是不作为的答复,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下面我将省司法厅答复函摘录于您,请您老人家过目,是否公正。  湖南省司法厅答复函:  “一、& 关于鉴定严重超期问题。案由湖南省娄底市娄星人民法院于日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当天受理,并于9月27日与委托法院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于医疗机构案件较为复杂,需要进行会诊讨论,举行听证会,出鉴定意见的时间较长,预计需要半年以上。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2012)人民医鉴字第9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时限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6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违规收取出庭费的问题 。根据《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服[号的相关规定收取。我厅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鉴定中心存在违规收取出庭费用行为。如果能提供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违规收费的相关证据或线索,请于依法向湖南省物价局反映。三、关于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负责制度。由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湖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中存在故意虚假鉴定的行为,如你对具体的鉴定内容和意见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法庭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予以解决。”  以上三点答复是经投诉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二个月的时间辛辛苦苦,日夜操心,精心制作缋吹摹8庑腥丝刺跆跤械溃渚溆欣恚也绮碜印5谛腥丝,这哪象查处意见? 分明是在检查工作向领导汇报,不知自己是在干什么, 因检查汇报现在的领导喜欢听好的不听坏的 。因为答复隐瞒了举报的具体事实和依据。  去年我在红网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屁都不敢放一句的事实怎么到了省司法厅投诉办公室那里摇身一变,将反映的事实转化了呢? 并且也没有指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矛盾可以转化, 但事实不能转化的, 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 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 不写进汇报之中,欺上瞒下, 这叫什么查处,是在交愿。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办案原则。反映的事实隐瞒不报, 不针对性的查处,& 这是汇假报, 群众会说司法不公, 司法黑,是在利用职权, 滥用法律, 枉法答复。 按答复函所说的, 那投诉举报的事实凯不成了诬告? 如果真是这样那答复函应该加上一句, 经查证,“ 反映情况不实, 无事生非,& 故意毁损丑化我司法鉴定机构形象”。这样人民群众看了会说承办人尽到了职责。鉴定机构也会感激的说, 帮其缌丝谄O裾庋幻鞑话椎拇鸶此蕉疾换M意。  对这答复函我于1月6日下午找到您厅法制处的颜付处长和刘处长反映了,他们答应过问此事,到您老人家办公室请示时, 因您老人家不在。 因时间关系不能久等,我于1月7日写了请求迅速纠正不公正的答复函报告。在农历年前,我又打电话咨询承办人的意见,承办人答复说如果我不服,去北京司法部投诉。春节后我又多次打电话问情况, 答复说是经领导同意的不好变动了了。这样使我太失望了, 领导同意的,难道领导做错了的事要跟着错吗?难道领导违法要跟着违法吗?怎么没有原则性呢?作为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查处办公室,是法律斌予其义务, 担负信访息访的职能。其职责是全心全意处理好来信来访,作好息访工作, 为全省的维稳缌, 现全国 “ 两会”即将召开,居然要家属去北京司法部上诉, 这是逼人上梁山。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家属当即想在网上发表让新闻媒体及网民议论,赴省上诉。当时正值省“两会” 正在召开,如果患者家属产生过多忧虑和激动,到省政府省或政法委上访, 在网上炒作务必影响司法厅形象。通过再三考虑,还是将具体情况向您人家汇报,使您心知肚明。因为本人不想与司法厅造成冲突,形成对立对面,缢痉ㄌ某蟆S谑窃2月9日以快件发给您一封公开信,2月12日在厅长信箱投递发了一封公开信,虽然没有得到回音,但还在期盼。期盼不能无休止的盼下去。  话不讲不明, 鼓不打不响下面我将事件经过简单介绍一下  其案由是:日我八个月女儿胡婷患“急性缪曰邓佬〕ρ撞⑴Ф狙(后来经湖南省儿童医院科学检验得出的诊断),到 娄底中心医院就诊, 娄底中心医院医生凭肉眼主规意断将急性缪曰邓佬〕ρ撞⑴Ф狙⒌弊鳌俺μ椎蔽笳锲咛煸斐刹∏槎窕畹闶ツ暧椎纳BΦ字行囊皆涸谥瘟破浼溽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任何检查依据是肠套叠疾病,而当作肠套叠误诊;事实是每次检查(6次)证实是肠梗阻,肠梗阻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肠道不通畅,它是一种疾病,是世界公认的疾病。然而医院不与其他病症进行鉴别诊治,始终做肠套叠误诊七天,体温高烧居高不下, 腹部一直隆胀未退, 每次检查有肠梗阻,  该病不及时对症治疗就会死亡,眼看患者即将离开人世,家属抱着一线希望要求转省儿童医院确诊病因治疗。但娄底中心医院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不告诉患者家属病情程度、不做转院告知、不做转院记录、因转院必须有专人专车转送,还需要有转送资料;于是就行办理缭杭锹迹∥U谑湟呵谰鹊牟∪耍还似渌阑睿樾次痹焖挡∫选爸斡保徊皇屎缭旱牟∪诵樾次痹焖怠笆屎稀缭海V夭∪饲啃型瞥鲆皆翰涣肆酥V挥8个月大的患者输着液,由家属抱着连夜租车转省儿童医院抢救。通过省儿童医院剖腹切除巳坏死的小肠管80公分,构成8级伤残。经省儿童医院科学检验患者所患疾病是“急性缪曰邓佬〕ρ撞⑴Ф狙保每蒲б谰莘穸寺Φ字行囊皆浩救庋壑鞴垡芏系摹俺μ椎 。“肠套叠”系娄底中心医院误诊,娄底中心医院存在着医疗过失。  其依据是:  1、没有任何检查依据患者是肠套叠。  2、娄底中心医院在日、7月4日、7月5日、7月8日六次检查报告中,每次检查是肠梗阻,没有哪一次检查报告是肠套叠。肠梗阻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肠道不通畅,它是一种疾病,是世界公认的疾病。  3、病历资料没有对疾病进行鉴别诊断并且也没有履行法定告知的书面意见:所发疾病及医后会产生何种后果等等。  4、病历资料证明娄底中心医院伪造病历:将急需转院并且事实上也转了院的病人,伪造成病已“治愈”;不适合出院的危重病人,伪造成“适合”出院。  5、病历资料记录从日至7月8日,病人每日反复高热(38℃至41℃)超过正常人体温(36.℃至37℃)  6、娄底中心医院进行二次气灌肠后,突然出现高热至41℃,全身抽搐,呼级困难,腹部隆起加高等症伏,进医院时没有这么严重,通过气灌肠手术后反而加重了,说明己误诊。病历资料也 明显记录肠套叠二次进行气灌肠,“复位未成功” 证明医院对患者疾病乱七八糟的诊治,因为患者根本没有患肠套叠,不存在“复位成功”。  7、病历资料记录从日至日,病人腹部一直隆胀未退的证明。证明]有治好患者的疾病。  8、病历资料记录患者日腹泻十多次、的证据。(事实是日腹泻三十至四十余次,医院只虚写十次)证明有急性小肠炎特征,家属要求转省儿童医院确诊病因治疗。  9、根椐卫生部规定转院应有转院记录,病历资料没有转院告知也没有转院记录,而是出院记录。  综上所述以上行为均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一,三项规定的伪造、篡改销Р±柿瞎娑耙搅莆郎芾矸ü妗⑿姓ü妗⒉棵殴嬲抡锪乒娣丁V谒苤氖率担匀还媛杉岸恚侨魏渭ú豢商娲姆梢蚬叵怠U馐侵苯臃ǘㄖぞ荨8А吨谢嗣窆埠凸秩ㄔ鹑畏ā58条之规定不需要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其过错的。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进行鉴定。应该依法客观公正地鉴定。按法律规定认定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存在过失造成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否有过失。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于医疗机构不负责任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防止和避免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然而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不是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而是违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笫十三条笫四款笫二项的规定故意违背法律的规定缇咝榧偌ㄒ饧  鉴定意见证实肠道通畅无损伤,难道肠梗阻是肠道通畅无损伤吗?不是疾病吗?用什么科学依据证明肠道通畅、无损伤,这是世界科学家公认的疾病,怎么到了鉴定人手里喊变就变呢?简直是在开国际玩笑。 日腹泻十余次、体胤锤锤呱38℃至41℃(超过人体正常体温36℃至37℃) 鉴定意见说病情一直平稳;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鉴定人非要翻案,不可笑吗?进行空气灌肠未复位成功、诊疗过程中无任何检查依据是肠套叠,而当作肠套叠空气灌肠误诊七天,又不与其他病症进行鉴别诊断,说是符合诊疗规范;拖延时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造成肠坏死,导致切除80公分的小肠管才保住婴儿生命,构成八级伤残的诊疗行为说是符合诊疗规范;诊疗过程不转诊不会诊又不履行风险告知,并且将病危急需转院的病人事实上也转了院的病人伪造成病已“治愈”; 不适合缭旱牟∪宋痹斐伞笆屎稀缭骸U庑┭现匚シ础吨谢嗣窆埠凸秩ㄔ鹑畏ā芳拔郎芾矸ü妗⑿姓嬲碌男形凳欠险锪乒娣丁<ㄈ说男形皇枪室饴穑空馐巧ゾ√炝嫉叩购诎椎募ㄒ饧潜兆叛劬υ谒迪够啊D训啦皇枪室庾鲂榧偌ㄒ饧穑磕训啦皇侨我饧し沙鼍呶シㄒ饧穑磕训啦皇窃诟扇潘痉ú门新? 其目的何在可想而知。并且鉴定人员在鉴定时间问题上任意拖延时间,从日接受委托,当天受理, 当天开始鉴定,一直拖到日才完成鉴定。当事人接到鉴定意见书的时间是日,总共278天,这是一起罕见的违反法律法规故意拖延时间的违法鉴定。是在故意拖延时间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出具的鉴定意见。患者家属对其缇叩募ㄒ饧室, 依法申请法院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是司法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法院通知缤ブ恃坏镁芫, 然而法院通知出庭时非要交2000元钱才缤, 否则不缤ァ2⑶沂涨蟛豢叻⑵奔昂侠砬宓,其行为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及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第11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缤ブ恃盥梅选⒔煌ǚ训缺匾姆延茫晌械ノ话椿乇曜贾Ц丁W凵纤龊鲜∪嗣褚皆核痉ㄖ行牡乃魉远准室缇咝榧傥シㄒ饧<沂粢婪ㄏ蚴∷痉ㄌ型端撸笠婪ú榇Α2榇θ嗽奔虻ジ爬ㄋ得皇铝耍降资撬刂饰侍饣故撬枷胍馐段侍庠谧鞴帧  谈厅长:您是政法干部专家,曾经在株洲公安局从基层民警,法制办主任、政法委,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一路向上升的,有丰富的基层办案经验。什么是故意虚假, 什么是违法, 延长期限的理由和依据非常清楚。不能听之任之,放纵其违法行为了,老百姓遭殃啊!  关于鉴定严重超期问题。有协议:延长时间预计需要半年以上。 省司法厅的承办人员利用延长时间预计需要半年以上。否定鉴定严重超期问题。其他我不多说,只问这协议合情合理合法吗? 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吗?订协议的时间场合符合客观事实吗?法律有这么规定的吗?那么法律规定限制的时间起什么作用。作为查处的办案人员这点起码知识都不懂,那查处什么?  这样的答复是利用职权,任意践踏法律,枉法答复呢是在帮司法鉴定人员的违法行为解脱 , 是放纵其违法行为。 老百姓说鉴定人死了或者鉴定机构取缔了还要继续延长, 可以延长若干年甚至百年以上。这种明显违法的假协议作为省级司法监督监察部门为什么不火眼金晴当即严肃批评指正,反而利用其愚弄投诉人, 真是太可笑了,投诉人要求m正这是一篇好心, 反而要投诉人赴京上访, 您老人家听了会支持吗?  关于违规收取出庭费的问题  举报事实是因鉴定人缇呶シㄒ饧笔氯艘勒辗晒娑ㄉ昵肴黾ㄈ缤ブ恃痉ǔ鐾ブ恃欠ǘㄒ逦瘛F浯鸶匆谩逗鲜∷痉ǚ窆芾硎凳┌旆ā废娣[号的相关规定作辨解, 我不禁要问这两者是一样吗? 鉴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指的是鉴定费用和法院通知缤プ髦し延谩3鐾ブ恃羌ㄈ嗽缇叩募ㄒ饧ケ沉朔煞ü妫邮艿笔氯说闹饰剩馐欠ǘㄒ逦瘛6宰约缇叩募ㄒ饧卮鸩涣宋侍饣贡匦氤械T鹑蔚摹J杖〕鐾ブ恃眩夜治薹擅魅饭娑ǎ挥斜本⒄憬⑺拇ǔ鎏似涔娑ǎ颐呛匣姑挥谐鎏ā8菟痉ǔ鐾ブ手ぶ贫鹊11条规定,差旅费、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机关标准支付。强要2000元出庭质询费才出庭,否则不出庭质询,这己经违背法定义务。并且收取钱后,不开出合理清单及合法发票,其行为违法违规,涉嫌乘人之危变相敲诈勒索。省司法厅引用《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服[号规章不洽当,掩盖了鉴定人员的违法行为。  关于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  答复说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湖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在本案中存在故意虚假鉴定的行为。  没有发现还是不去发现, 还是在故意隐瞒其行为?& 举报人根据病历资料举报了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的客观事实依据, 这是法定证据,是任何鉴定不可替代的直接法定证据, 难道不具有法律效力吗? 难道不是证据吗?鉴定人员不按法律规定的依法客观公正地去鉴定,偏要违背法律的规定缇呶シㄒ饧扇潘痉ú门校锏剿鸷Φ笔氯说睦妫獠皇枪室庑榧偌穑  作为主管查处的机构说没有证据显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行为。这是什么意思?,什么叫故意虚假?什么叫违法?主管法制教育的省司法厅工作人员难道不清楚吗?还需要老百姓来上法制课吗?  1 “肠梗阻是肠道通畅无损伤吗? 这不是故意虚假鉴定吗? 他这样说的目和意图是什么? 白纸黑字写在上面的文字依据能掩盖了吗?  2体温38℃至41℃病情一直平稳,是病情一直平稳吗? 一直平稳还需要转院吗? 还需要动手术吗? 还需要切除80公分吸收营养的小肠管吗?造成超过国家伤残标准规定的八级伤残的损害鉴定意见为什么只字不提呢? 为什么要这样出具鉴定意见呢? 这明显的是在故意做虚假干拢司法裁判吗。  3转院抢救的病人伪造病已治愈, 适合缭海捣险锪乒娣, 合符逻辑吗?符合客观规律吗?该病治好了吗? 可以缭郝?& 病历资料明显的写着, 为什么隐m这情节, 难道不是故意做虚假鉴定吗?  4病情未控制住不进行鉴别诊断,不履行告知,不会诊不转院,家属看到患者要死了强烈要求转省医院确诊病因治疗,就强行办理缭海⑽痹觳∫阎斡屎缭骸U饷飨缘奈シ捶煞ü嫘形馐侵谒苤氖率担匀还媛杉岸怼U馓氖率蛋谠谡饫铮训啦皇枪室庾餍榧偌穑渴∷痉ㄌぷ魅嗽蔽裁床灰允率滴谰菀苑晌忌绱鸶茨? 为什么要违背客观事实为司法鉴定人员的故意虚假违法鉴定解脱呢?真意想不到啊?患者家属欲眼望穿的答复,得来的是极不公正的答复,是一张废纸,还推荐患者亲属去北京司法部上诉。有这样推斥责任的理由吗?司法部吴爱英部长听了会接受吗?  由于时间关系, 暂时碌酱, 言语激动,不妥之处,望厅长多加谅解。  只有一个希望请厅长明镜高悬,客观、公正地作出纠正,对其故意缇咚痉ㄒ饧奈シㄎス嫘形鞒鲅纤啻怼<迸位匾簦  此致!  敬礼!  新邵县龙溪铺镇吴家村  胡槟  日
不请自来:感谢红网
  感谢红网领导及媒体工作人员即时刊登,患者亲属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不请自来:有法不依
司法公正何处寻
不请自来:司法黑心
天下乌鸦一般黑
不请自来:不作为
怪不得医疗损害纠纷,受害者不愿进法院,原来有这些人作怪.
不请自来:伪证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是作证据的依据,司法鉴定人违背客观事实,用相反的词意表述,肠梗阻肠道通畅无损伤,病人每日反复高热(38℃至41℃)超过正常人体温(36.℃至37℃,是病情一直平稳,将病危急需转院的病人事实上也转了院的病人伪造成病已“治愈”;&不适合缭旱牟∪宋痹斐伞笆屎稀缭骸W翰∪俗缭捍硭凳欠险锪乒娣,这明显的是在作伪证,作伪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可想而知,那不是违法的问题了,涉嫌作伪证罪,可司法工作还在避护说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事实,是不是想踏进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你是故意.
灰太娘:耍有正义感
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打麻将
灰太娘:臭味相投
司法厅查处工作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臭味相投
网友:支持学习
司法厅工作人员不懂法,还是有意,如不懂法请带薪离岗去学习,国家包养,不然耍害多少平民百姓走冤枉路
平头老湘:公正司指日可待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执法水平、增强司法队伍公信力、这是司法人一贯追求的。随着司法队伍不断充实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正司指日可待。
国安思危:深思
司法不公,群众怎么相信.
网友:曝光
老虎苍蝇虫子一起打.
观注事态:整治腐败
司法腐败,已到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不然社会不得安宁.
句天t望:正义在哪里
以为省司法厅会主持正义,依法公正处理投诉举报,给于正义的答复。哪想等了二个多月等到的是一张不切实际的函,不公正的答复,也可说是不作为的答复,真是天下乌鸦一般黑。
网友19:找错门
肠梗阻是肠道通畅无损伤,体温38℃至41℃是病情一直平稳转院抢救的病人伪造病已治愈,&适合缭海欠险锪乒娣.危重病人不进行鉴别诊断,不履行风险告知及预后所产生的情况,既不会诊又不转诊,是符合诊疗规范,转院没有转院记录而是出院记录。医疗机构哪来的医疗损害错误,只怪你找错门,不该到这家医院寻救.
司法督查:争只眼闭只眼
“肠梗阻到底肠道通没通不是我的职责,体温居高不下我没学医,转院出院都是一样人不在医院,告不告知没关糸,收费是双方自愿又没抢,超期是自由,你耍我怎么处之.
仙居人:伸张正义
司法局是鉴定的主管部门,理应查清事实真相,而不是纵容黑鉴定
不请自来:公正司指日可待
希望9楼朋友说的公正司指日可待.说句真心话,其实该案事实有很多法律因果,是任何鉴定不可的替代的因果,法院根椐法律规定可直接认定疗机构存在过错.主耍目的是现在的司法鉴定忘乎所以,打着司法鉴定的招牌,缇叩氖窃窖Щ峒ǖ哪谌,挂羊头卖狗肉,缇咝榧傥シㄒ饧,于扰司法裁判,使大部分人不愿走司法程序,取医闹,上访,最后政府出面处理,没有追查其根源,存在安全隐患.此风不刹,难以改变现状.后患无穷.
伍芙蓉:一份虚假鉴定
一份虚假鉴定,道德良心在哪里?
患冬至:黑鉴定
司法腐败,腐败不除,误国误民
朱江5:鉴定黑心只要钱,有钱什么都做
司法鉴定所披着合法的外衣,在做着祸国殃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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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办发字[1988]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一面试行,一面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案件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范围:
  一、检察机关自行的案件中,涉及人身伤亡的现场、尸体、活体、法医物证及文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
  二、审查公安、法院等机关出具的,必要时进行复查复验,并出具复核。
  三、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关活体损伤程序的鉴定。
  四、配合刑事检察部门参加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伤亡案件的现场勘验。
  五、检验鉴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涉及人身伤亡的其他案件。
  六、参加各检察业务部门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必要时组织法医共同鉴定。
  七、在检察人员中普及法医学知识。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讨论,组织以应用为主的法医学科研工作。
第二章 勘验 鉴定
第一节 现场勘验
第五条 法医参加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情的经过。进行尸体、活体检验,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和物证,判断伤亡原因和案件性质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为侦查提供方向和范围,为诉讼提供证据。
第六条 勘验现场必须做到及时、全面、认真、细致。检验尸体、检查活体,提取法医物证以及其他检材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要如实反映现场情况,对尸体、活体上的损伤和暴力痕迹,以及其他可供鉴定的征象,及时进行记录、绘图、拍照或录相。
第八条 复验现场时要有明确的目的,尽量恢复现场原来的条件、全面客观地分析研究,力求解决办案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节 尸体检验
第九条 尸体检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判断致死方式和手段,推断致死工具,认定死亡性质(他杀、自杀、意外、或疾病死亡)。
第十条 尸体检验的对象包括:
  一、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检验方能查明死因的尸体。
  二、被监管人员中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三、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四、医疗责任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五、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刑讯逼供,违法乱纪致人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六、控告申诉案件中涉及人身死亡,需要查明死因的尸体。
  七、其他需要检验的尸体。
第十一条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检验要求全面、系统、应提取有关脏器和组织做病理组织学检验。必要时抽取胃内容物、内脏、血液、尿液等作毒物分析或其他检验;提取心血作细菌培养。对已埋葬的尸体,需要查明死因者,要进行开棺检验。
第十二条 尸体解剖可遵照一九七九年卫生部重新颁发的解剖尸体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节 活体检查
第十三条 活体检查主要是对被害人、人的某些特征、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和各器官、系统功能状态等进行检验、鉴定。
  一、个人特征:查明性别、年龄、检查血型及生理、病理特征。
  二、检查人身是否有伤和损伤程度,推断损伤性质、受伤时间、致伤工具等。
  三、检查有无被奸、妊娠、分娩以及性功能状态,协助解决有无方面的问题。
  四、查明人体有无中毒症状和体征,检查体内是否有某种毒物,并测定其含量及人体途径等。
  五、检查有关人的精神状态,确定有无精神病及其类型,并断定其辩认能力或责任能力。
第十四条 活体检查一般由办案人员带领被检人在法医活体检验室内进行。被检人因健康关系不能行动,可在医院或家里进行。对妇女身体检验时,应由女法医进行,无女法医时,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五条 对伤害、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必须将被检人的及有关材料送交法医鉴定人。涉及临床医学各科时,可聘请专家共同鉴定。
第四节 法医物证检验
第十六条 法医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的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沁物、排泄物等。
第十七条 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是:
  一、血痕鉴定主要是检验检材上是否有血,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血型,出血部位以及性别等。
  二、毛发认定主要是认定是否人毛,确定其生长部位、脱落、损伤的原因,有无以及毛发性别、血型,比对现场遗留毛发与嫌疑人毛发是否相似等。
  三、精斑鉴定主要是认定检材上的否附有精斑,属何血型等。
  四、骨质鉴定主要认定是否人骨,是一人骨还是多人骨,从人骨上推断性别、年龄、身高和其他个体特征,骨质损伤是生前还是生后形成以及致伤工具等。
第十八条 法医物证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肉眼检查、预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个人识别等。
第十九条 法医物证的提取,包装,送检及保管应按不同种类的检材,严格遵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 文证审查
第二十条 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是对起证据作用的法医鉴定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意见书,病历以及现场勘验、访问等文证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文证审审重点是审查材料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检验记载是否全面、细致;检验方法是否规范、可靠;论点是否明确、清楚,论据是否科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正确,以及是否符合鉴定目的和要求的。
第三章 检验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员接到委托书后,首先要查阅委托公函,并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听到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名称、数量。凡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不能鉴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各种检验时,必须全面、细致,要按检验的步骤、方法、严守操作规程,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种特征和出现的结果,要做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进行复核。检验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拍照。对尸体或法医物证检验时,应留取一定数量检材,以备诉讼阶段复验,或重新鉴定。
第二十四条 法医鉴定书要做到文字简练、描述确切,通俗易懂,结论明确,并附照片和说明。
  鉴定书内容包括:绪言、案情摘要、现场情况、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结论。
  确因检验条件不足,或技术水平所限,无法作出结论时,可出具分析意见,或送交上级鉴定机关鉴定。
第二十五条 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技术职务,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活体检查、文证审查、物证检验自送检时间始,应在一周内作出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需做毒物分析、病理组织学检验的,应在二周内作出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疑难案件的鉴定,需进行复核和“会诊”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尽快作出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复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
第二十八条 委托鉴定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将案件处理结果告原鉴定单位法医室,以便入卷备查。
第四章 工作原则
第二十九条 法医鉴定人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医师、士,经过半年以上法医专业训练结业的专职人员来担任。
第三十条 法医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法医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的,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法医技术职务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第三十一条 法医鉴定人应由与本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凡属《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之规定的鉴定人员。应主动加避。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法医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时,有权审阅受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有权了解案情,调取物证;提审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被告人或其他人员。有权重新勘验现场,依法进行尸体、活体和法医物证检验。
第三十三条 法医鉴定人有权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不足或无鉴定条件的案件,法医可以不出鉴定结论,任何人不能强迫鉴定人做出鉴定。
第三十四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要高度负责。几名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时,持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
第三十五条 法医鉴定人对自己范围内的检验鉴定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任何困难情况下,如偏远地区现场勘验,检验高度腐败尸体等均不能借故拒绝检验,也不能拖延鉴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的鉴定资料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案件、,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医鉴定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三十八条 对法医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果辩护人有异议或者被告不服,依照诉讼程序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察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第三条 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纸张、墨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文件检验的工作范围是:
  一、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文检物证材料进行检验和鉴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有关文检物证材料,进行审查复检。
  三、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送检的文检物证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检验。
第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文检技术人员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前,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是否应当,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中的问题时,鉴定人应予以解答,与鉴定无关的或具体技术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二章 送检
第九条 各检察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需要进行文检检验鉴定时,应填写《委托鉴定书》,由送检部门领导鉴定,向刑事技术部门送检。
第十条 送检的检材,原则上要求是原件,样本材料应符合检验和鉴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笔迹检验样本的要求是:
  一、必须是嫌疑人亲笔所写。
  二、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
  三、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
  四、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第十二条 送检的压痕笔迹和复写笔迹等容易损坏的检材时,应妥善包装和运送。尽可能保持原样不变。
第十三条 送检的检材需要化验分析的,应分别妥善包装,防止污染,并应在包装上注明案别、名称、数量及提取日期和送检单位。
第十四条 为顺利进行检验,有利于作出正确的结论,送检部门应如实介绍案情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向上级检察机关呈送复核时,除将原鉴定的检材和样本材料全部送检外,还应将原检验的特征比对表、检验记录和综合评断记录一并送交。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文件检验鉴定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验《委托鉴定书》;
  二、听取送检人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检材的名称、数量,列出清单;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的方法,确定是否具备检验鉴定要求的条件;
  五、根据查验结果,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要求补充样本材料。对需要补充样本的,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时,应填写《受理检验鉴定登记表》,由刑事技术部门负责人鉴署意见指定专人检验鉴定。
第四章 检验
第十八条 文件检验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制作检验记录。
第十九条 预备检验,应根据送检要求设计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法,做好器材、资料和材料准备。
第二十条 分别检验,主要是对检材和样本材料分别进行观察研究,或取材化验。经过反复检验,力求明确检材和样本的性质、状态和特征的价值、作用及变化规律。笔迹检验必须制作对比表。
第二十一条 比较检验,主要是通过对检材和样本各个相应特征的比较,反复对照,充分提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内在联系。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断,是对比较检验的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研究,以确定是否作出鉴定结论。评断时,要注意从特征的质量和数量等方面全面研究,明确解释符合点和差异点形成的原因,规律和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检验过程中需进行实验的,首先要制定周密的计划,由主检人组织实施。实施过程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等条件相同的材料,采取与案件检材形成相近似的方法进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实验记录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检材和样本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检验中如要损坏检材原件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能进行。实施前还应对原件进行复制。
第二十五条 文检鉴定的时限:受理后应尽速进行检验,一般案件应在受理案件起十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鉴定书的制作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受理案件的检材性质,拟定明确的鉴定标题。如:《笔迹鉴定书》、《印文鉴定书》、《商标鉴定书》、《纸张检验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鉴定书包括文字和照片两部分。文字部分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有些简明的案件,也可不写论证,但论证性质的内容应写入检验部门。
  一、绪论。应包括:何时、何单位、何人送检的案件,送检的检材和样本数量及检验要求等。
  二、检验。应写明:采用的检验方法、检验所见、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形状、特征以及进行比较检验所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等。
  三、论证。主要应写明检验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对相同或差异点做出科学解释。
  四、结论。根据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确切地做出认定或否定结论,或分析意见。
  五、鉴定书的文字,要力求客观明确。繁间有致、结构严密,论证有力。但不要过细地描述文件检验技术环节。
  六、对复核的案件,应出具《复核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 照片部分是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辅助文字论述的直观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证的全貌照片、样本概貌照片和所选用的单字比对照片、特征并列对比照片、技术检验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应注写文字说明。
  二、单字比对照片,要根据案情需要选用足够量的相同单字。左边贴检材笔迹,右边贴笔迹样本。检验的单字均应标明所选用的特征。
  三、技术检验照片应分为两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档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标志符号要标划清晰、准确。符合点用红色标划,差异点用兰色标划。
第二十九条 鉴定书的签发
  一、鉴定书草稿拟定后,应经主管领导签发,打印成正式鉴定书,并加盖“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
  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应加盖在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第一页上方的编号处。
  三、检验鉴定人和复核人,应在检验报告和鉴定书结尾处署名盖章。
第三十条 鉴定书(包括复核鉴定书、检验报告)的装订应为正卷和副卷两类。
  一、正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目录、鉴定书、照片说明。正卷发往送检单位。
  二、副卷。卷内材料顺序是:封面、委托鉴定书、检验对比表、检验记录、实验记示,综合评断记录、鉴定书、照片说明及底片、鉴定书草稿等。副卷应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文检检案回执制度
  一、鉴定书发出时,应与《鉴定回执单》一并发出。办案单位在案件终结后,应将鉴定结论所起到的作用如实填写在回执单上,寄回原鉴定机关。
  二、遇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鉴定人可在适当时机专程回访,以更好地总结经验。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检材和样本材料与鉴定书一并发还送检单位。对某材料拟留作标本时,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时限和保留、销毁的责任。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复核制度。目前,有条件的可建立文件检验复核小组,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任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除本系统的文检技术骨干外,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同一技术部门内的文检技术人员在检案时,应实行互相复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检验中,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难以做出结论以及讨论仍对鉴定结论持有分歧意见时,可逐级呈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
第三十六条 文件检验复核小组经过复核,仍有不同意见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分歧意见,并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向送检单位介绍。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加强文件检验的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文检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开拓文件检验领域,建立起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文件检验学。
第三十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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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4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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